煙花爆竹許可證怎麼辦
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怎麼辦
第三章 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1]
Ⅱ 怎麼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
1、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2、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3、《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4、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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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如何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步驟:
1、申請人向所在轄區鄉鎮街區安監辦提交《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2、安監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2日內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安全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3、符合條件的,安監辦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由鄉鎮街區安監辦統一或申請人自行報行政審批大廳。
4、市安監局駐行政審批中心人員對上報辦證申請材料統一整理,移交三科辦理。
5、三科在1個工作日內對經營戶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6、對書面審查合格的經營戶進行實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並當場說明理由。
7、審查合格的經營戶統一安排培訓、考核(2個工作日)。
8、對考核合格的經營戶,經主管局長批准後,由三科統一印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9、由窗口用印、發放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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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證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3、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5、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築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倉庫儲存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
6、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7、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8、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如何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煙花爆竹許可證怎麼辦擴展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Ⅳ 煙花爆竹專賣許可證怎樣辦理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市安監局發證程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Ⅵ 賣煙花爆竹的許可證手續怎麼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申報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自行向各地方行政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三、所需資料:
1、《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證明;
3、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許可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五、辦理程序:
1、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所需資料;
2、安監部門進行現場審核;
3、安監部門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考核;
4、簽訂《煙花爆竹銷售安全責任書》;
5、領取《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
六、辦理時限:
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注意事項
各省對申請的程序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但大同小異,在辦理前打電話咨詢各地安監部門為好
Ⅶ 煙花爆竹經營《臨時》許可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證件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臨時)申請材料(1式2份):
(一)版煙花爆竹經營(權零售)許可證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的合格證明;
(四)身份證復印件2張、相片2張。
二、受理部門
各市政務服務中心安監窗口或者安監局政務大廳
三、收費情況
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臨時)不收費用。
審批許可項目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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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怎麼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這個要視你當地政府有無規定禁止燃放煙花成限制區域,如果全面禁止燃放,那麼就無法辦理經營許可證,如果地方有局限區域,那麼你要當地安監局`消防部門審核評估,經過評估風險通過再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即可。
Ⅸ 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提交哪些材料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去工商局辦理即可:
申請煙花爆竹許可證如下:
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一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二、
監督管理
按照省安監局的總體部署意見,針對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數量多、分布廣、情況較復雜等特點,為了充分發揮縣區安監部門的屬地監管作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單位申請、分級實施、屬地監管的原則。分級范圍劃分如下:
(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負責全市批發企業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二)縣、區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科)(以下統稱縣級安監局)負責本轄區內零售網點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頒發管理工作;
凡本市轄區內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必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三、
辦理程序
(一)市安監局發證程序:批發企業申請→縣級安監局初審後上報→市安監局受理→市安監局業務科室審核並提出意見→市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市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市安監局制證、發證→定期公告。
(二)縣級安監局發證程序:零售網點申請→鄉鎮、辦事處安監部門初審後上報→縣級安監局受理→縣級安監局業務股室審核並提出意見→縣級安監局分管領導簽具意見→縣安監局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發證→縣級安監局制證、發證→報市安監局備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