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險代理人
Ⅰ 保險代理人是什麼概念
一、保險代理人分抄為3類
1、個人保險代理人,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理銷售公司產品的個人,且只能銷售一家產品
2、兼業保險代理人,自身有主營業務,同時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理銷售公司產品的單位;如銀行。郵政等
3、專業保險代理人:同時接受多家保險公司委託代理銷售公司產品的專業機構,現在的保險代理公司都是;
二、凡從事保險代理銷售的,都要進行《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方可進行保險銷售
Ⅱ 什麼是保險代理人
我國《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由此可知,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Ⅲ 考到保險代理人資格證以後可以從事財產保險業務嗎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是全國統一的。如果想從事財產險工作的話,除了需要保險內代理人從業資容格證書之外,還需要通過財險公司申請,去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財產險展業資格證書。至於保險行業還有什麼證,接觸的比較多的還有保險經紀人,但是不常用,有一個資格證書就可以了。如有疑問請網路hi我,若滿意請接納。
Ⅳ 哪個保險公司可以只做財險代理人
一般大部復分知名的保險公司制,都是綜合性保險公司,代理人肯定是代理的業務越多才能存活下去,才能賺更多的錢。
如果你不想做這些保險公司的壽險,健康險,意外險。你完全可以去這些公司的財險分公司或分部門應聘,就可以只做財險代理人。
比如說各大保險公司的財險部都有專門的車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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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保險經紀人,代理人
現在有不少朋友都想通過買保險來規避生活中的風險,而市面上的保險產品種類越來越多,讓人眼花繚亂,大部分人在買保險時,都會因缺乏對保險的了解,需要咨詢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那麼大家有沒有思考過,買保險應該找代理人還是經紀人?
要想知道買保險究竟是找代理人還是經紀人,我們首先需要弄清楚這兩者的區別,所謂保險代理人,是直屬某一家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他只能售賣所屬保險公司的產品,如果售賣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那麼屬於飛單,是會遭到處罰的,而保險經紀人不屬於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屬於保險經紀公司的銷售人員,可以售賣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
目前我國的保險代理人素質良莠不齊,如果通過代理人來購買保險,你可能遇到非常專業的資深代理人,也可能會遇到為了自己的銷售業績,而誇大保障范圍不太靠譜的代理人,所以如果是通過代理人來買保險,大家一定要自己仔細閱讀保險產品的相關條約,不可盲目聽信代理人的意見。
而保險經紀人最大的優勢就可以提供多種產品供消費者選擇,由於一個保險經紀人對接的可能是十幾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所以往往可能更能從客戶的角度來分析,為其選擇到更適合的產品,但保險經紀人也是需要通過銷售保險來獲取業績傭金的,所以這中間就無法避免會和消費者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不排除有些保險公司可能將保險經紀人發展成自己的員工的情況。
總的來說,無論是通過保險代理人還是經紀人來買保險,都各有利弊,最關鍵的還是要消費者自己要貨比三家,仔細閱讀保險產品的各項條件,根據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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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財險代理人應熟悉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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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回是保險公司的外勤人員,和保險公司簽署的答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要想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簽署勞動合同,那需要從外勤轉為內勤,這樣才可以。
保險內勤主要配合相關內勤主管進行單證整理,出單及保單核對,業務相關資料錄入存檔等工作。總體來說工作比較瑣碎,需熟悉計算機操作及EXCEL表格。
保險代理人則需要自己跑業務,不需要處理內勤的工作,不過沒業務也就沒有收入,彈性工作制。
Ⅶ 財產保險公司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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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業務范圍: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根據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批準的代理險種,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家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責任保險和被代理保險公司授權的其它險種。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可以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保險集團公司內部的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在獲得保險監管機構批准後,子公司之間相互開展了交叉銷售業務。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也有所擴大。
Ⅷ 保險代理人代簽保單有效嗎
法律快車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 [導讀] "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相關內容的情況經常發生。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上某些內容外,還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在正式保單簽發後,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卻往往因為投保單上非投保人本人簽名,而引發雙方對保險合同效力的爭議。例如投保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為由,否認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效力,甚至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保險法律實務中如何看待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簽發正式保單後,保單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已引發很多糾紛。為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投保人均應對此問題引起重視。 在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合同通常有兩類,一類是通過投保人簽署投保單和保險公司簽發保單這一要約和承諾過程,保險合同成立;一類保險協議書。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某一特殊保險條款、特殊險種,單獨進行協商,並擬定相關合同條款。保險協議書本身即為保險合同。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書上簽字,主要發生在第一種情況中。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實踐中,通常是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紹有關保險險種和保險條款,供投保人選擇和考慮。此種介紹為要約邀請。當投保人主動或者根據保險代理人的情況介紹,填寫投保單後,則是投保人通過投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後,經過必要的審查或調查,決定是否承保。如保險人審查合格,將簽發正式的保險單,這一行為即為承諾,此時保險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單上代投保人簽字而事後投保人由於某種原因否認投保的效力,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通過對投保人行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對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給予授權,以及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民法中委託代理的原理,委託人向代理人授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明示授權,即委託人以語言文字等外部表現方式授予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一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託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某種權利。默示行為有積極的默示行為和消極的默示行為兩種。積極的默示行為通常是通過行為人的作為方式來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的默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方式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而又無證據證明投保人當時給予了明示授權,則需要對投保人的行為方式作進一步判斷。如果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交納了保險費,就可以視為投保人以自己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單非本人簽字而簡單地否認投保單甚至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代為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問題應引起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的足夠重視。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與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在未有投保人明確授權下代投保人簽名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必要時,邀請保險方面的專業律師對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是減少此類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使保險公司擺脫對代簽名現象「 失控」 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應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認真嚴肅地對待投保行為。
Ⅸ 營改增後財產保險代理人怎樣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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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回全面推開營業稅改答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