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和授權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商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版有權(買斷制權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
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
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
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
管理等各項職能。
Ⅱ 誰能告訴我授權與代理的區別啊謝謝了~~如題 謝謝了
"授權"就是委託某人或某機構代行權力。 「代理」是受委託代表當事人進行某種活動。如:訴訟、簽訂合同等。 授權和代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代理合同明確了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地位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但只在兩人之間產生約束力。也就是只簽訂了代理合同的話,合同雙方只享有請求對方履行義務的請求權(如受託方要求委託方向其授權,委託方在授權後要微 受託方代理事務)。 而委託授權行為則是委託方履行合同的行為之一,受託方只有被授權後,才能作為代理人對外去處理事務,否則,他只與委託人一方發生關系,並且只是享有要求授權的請求權,而非實際取得了處理事務的資格。 另外要補充的是,你說的訂立是否包括事實成立生效。根據合同發規定,即使沒有書面合同,一方履行義務另一方接受,合同也成立。因為合同是一種抽象的協議,而書面、口頭只是合同的表現形式,不是合同本身。從這一層講,代理合同只能事前訂立。如果嚴格解釋為以書面和口頭方式來訂立合同,那麼就選一般事前訂立——就選這個吧
Ⅲ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如何區別
在一些法律案件裡面存在委託代理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當事人委託自己的律師來處理一些事情,因為律師畢竟掌握了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官溝通起來會更方便,但是這個授權或者說委託代理它是有程度上的區分的,可以簡單的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殊授權代理。
大部分的委託代理都是一般代理,就算是你在委託的合同協議上面寫的,全權代理,法院一般也認為你仍然是一般代理,你要想真正做到特殊代理需要在協議中特別註明,而且有一些案件是不適用特殊代理的,比如說離婚案件,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代償,不能夠代替當事人來進行婚姻關系的變更,特殊也是不可以的。
Ⅳ 一級代理商與總代理商有什麼區別
總代理是一個地區某產品的唯一代理,一級代理就不一定只有一家
1、一級代理指的是廠家產品外銷的第一級代理商,也就是第一層代理商它是廠家的直接聯系方,它負責聯系廠家訂貨(廠家一般只負責生產,不會去市場買賣)。然後其他的經銷商再從代理商那裡去進貨,再賣給消費者。這樣做有一個好處,增加了銷售過程中的節點,再通過不同組合增加銷售渠道(就是商品可以通過很多不同的線路賣出去) 。
2、總代理是指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他有權代表委託人從事一般商務活動和某些非商務性事務,並可以將有權指定地區內細分地區,委託下放給區域代理,從事一般商務活動和某些非商務性事務。總代理應區分於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也是事務的主要負責人。
(4)總代和授權擴展閱讀:
總代理具有由委託人授予較為廣泛的許可權,可以代表委託人推銷商品,簽訂合同還可以接受委託人所委託需辦的一切業務,凡持有委託人授予的委託書范圍之內的業務,其一切法律後果應由委託人承擔。總代理就其實質來說,是委託人在境外的代表,故凡選總代理時應慎重。
許可證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是一種具有商業性的技術轉讓交易,應包括技術轉讓、專利權益的轉讓及商標的使用。專利系指政府所屬學術機構根據申請頒發的一種文件,闡明專利技術的要點,給予法律上的承認並註明該專利須在專利持有人授權下予以使用。對專利保護時間的限制約10-15年。
參考資料:網路-總代理網路-一級代理商
Ⅳ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如何區別
一般來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源理如何區別是:特別授權是指代理人可對涉及你的重大權益的事項作主,而一般授權則需要你自己作出表態。一般地講,委託人只授予代理人一般授權,但若對代理人信任或者委託人不在當地,可給代理人特別授權。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
2、雖然兩種授權許可權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代理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Ⅵ 官方授權總代理是什麼意思
就是A某品牌產品, 總公司在英國, 中國沒有分公司. 中國B某公司跟英國A品牌商議, 每年包銷若干數版量於中國市場, 條件權是A品牌出口中國只能給他全權代售, 不能給其他中國公司.
官方 : 是A某品牌英國總公司
授權 : 可能雙方簽約2年
總代理 : 是那中國B某公司
Ⅶ 授權總代理的含義是什麼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版人(又稱相對人)為法權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常總代理可以發展地區內的分代理,並負責加盟的分代理商所可能產生的一切代理問題.
通常獨家代理則不能發展下一級代理商,只可以自身作為該地區的唯一批發(銷售).
同一個地區,總公司可能會設多個總代理.而獨家代理則每個地區只能有一個
Ⅷ 總代理和總經銷的區別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兩者區別如下:
經銷商 :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
多。
目前,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
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
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於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拓展資料:
關系:
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一般為單一品牌;分銷商一定是代理眾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銷,龍臨分銷;經銷商是個比較籠統的稱謂,經銷商包括代理商、分銷商還有單純的貿易商(可以從生產廠家也可以從其他地方獲取貨源)。
2、代理商是分銷商也是經銷商,但是分銷商和經銷商不一定是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沒什麼區別。
3、分銷是一個銷售方式概念.分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經銷商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
4、分銷商廣義上包括代理商經銷商;代理商與經銷商存在是否獲得授權.當然,代理商也有分較多性質代理.。
5、主要從產品所有權上區分: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品牌代銷傭金。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
6、分銷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7、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銷售部分產品,原廠會返利之類。代理商在國外有的也叫分銷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廠(對於單個品牌存在唯一),我們一般理解的分銷商和經銷商是整合市場資源,為客戶服務,多個點的支持!
8、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
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經銷商 網路
Ⅸ 法律當中:委託、授權和代理有什麼區別和聯系啊
主要是定義與原則上的區別。
1、定義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
2、原則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授權是將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積極行使代理權,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9)總代和授權擴展閱讀:
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
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
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 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