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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授權

發布時間: 2020-12-30 01:15:27

㈠ 交警和路政有什麼區別

所屬部門不同:運政屬於行政部門,交警是公安編制內的執法部門。
2、職能不同:公路路政執法是指交通主管機關及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維護、公路管理機構的合法權益,對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對人所採取的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交通警察的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等,簡稱「交警」。
3、適用條款不同:交警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路政執法適用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1)公路法授權擴展閱讀:
交警的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所屬部門不同:運政屬於行政部門,交警是公安編制內的執法部門。
2、職能不同:公路路政執法是指交通主管機關及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維護、公路管理機構的合法權益,對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對人所採取的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交通警察的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等,簡稱「交警」。
3、適用條款不同:交警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路政執法適用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1)公路法授權擴展閱讀:
交警的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所屬部門不同:運政屬於行政部門,交警是公安編制內的執法部門。
2、職能不同:公路路政執法是指交通主管機關及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維護、公路管理機構的合法權益,對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對人所採取的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交通警察的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等,簡稱「交警」。
3、適用條款不同:交警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路政執法適用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1)公路法授權擴展閱讀:
交警的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㈡ 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是多少

國道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不少於20米;省道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不少於15米;縣道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不少於10米;鄉道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不少於5米。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為:

(一)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少於15米;

(三)縣道不少於10米;

(四)鄉道不少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准不少於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2)公路法授權擴展閱讀

國家在公路兩側劃定建築控制區,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是為保障行車安全和公路暢通,公路兩側修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必須與公路主線保持一定距離,避免妨礙安全視距,影響交通安全;

二是防止公路出現街道化現象,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三是避免車輛侵害公路兩側建築物和構建物的安全,減少車輛雜訊、尾氣等影響沿線群眾的生產、生活;

四是避免公路沿線近距離施工影響公路及其設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

五是為公路今後的升級和拓寬而預留土地,通過加強控制和管理,減少國家拓寬公路時房屋拆遷和各類公共設施遷移的投入,節約國家有限的公路建設資金。

為了使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制度更切合各地實際,《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均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負責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范圍。

㈢ 《公路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屬於哪種類型

1、這屬於法律授權;
2、國務院制定的屬於行政法規。

㈣ 公路歸屬權去哪裡查

這個可以去相應的管理部門,比如交管運輸部門,收費站,進行查詢。
以下附相應的一些政策解讀,有利於理解最終歸屬權。

在公路投資體制改革前,我國公路完全靠政府財政撥款建設,公路的所有權歸屬也很明確,即為國家所有。隨著公路收費制度的建立,包括政府還貸公路以及
國內外社會資本通過BOT(建設—運營—移交)或者TOT(轉讓—運營—移交)方式參與的經營性公路,到目前為止我國收費公路總里程約150,000㎞並
將繼續增長。這些巨額投資所形成的公路資產在法律上產生一個問題,並且在公路特許經營實踐中已經有投資者提出——公路BOT/TOT項目資產所有權到底歸
國家還是項目公司享有?
一、關於收費公路所有權的現行法律解讀

(一)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定義中所有
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個權能,只有所有人能夠對財產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支配權,其他權利只是所有人對其所有權的部分權能的讓度,從而產生用益
物權和擔保物權。

民法通則同時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就公路BOT/TOT項目而言,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路資產必須為國家所有,則項目公司可以取得公路資產的所有權。接下來我們將考察其他法律是否對此有規定。

(二)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規定,「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公路建成後,由投資者收費經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該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

公路法的這些規定其實是BOT/TOT模式的展開表述,對於公路資產的歸屬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從「由國家無償收回」中「收回」的表述來看,可以理解為國家所有。關於「收回」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但是通過考察一些法律中的用法可以進行歸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筆者認為,因
為租賃物本來為出租人所有,當其解除合同後,「收回」租賃物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必然結果,使其因為出租行為而受限制的所有權重新回歸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
權。」由於土地所有人本來就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代錶行使所有權),國家出讓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是將所有權中佔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權能授予土地使用權人,
當國家需要使其土地所有權歸於完整的時候,「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當然結果。

類似用法在民商事和經濟法領域還有很多,在此不一而足。在民商事和經濟法律中,所謂「收回」即意味著本權利人在將本權利或者本權利之部分權能向他人一
定程度授權以後,因為授權到期或者撤銷授權,重新使本權利歸於完整。照此解釋,對於公路法中「收回」的表述,筆者的理解是:國家將其所有的公路資產授權給
項目公司經營一定期限後,因為到期或者提前終止而消滅特許經營權,使公路資產的國家所有權恢復完整性。

(三)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

依照條例,收費公路的權益僅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對所有權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條例是根據公路法制定的,所以關於公路資
產所有權的規定應該與公路法保持一致。那麼條例中規定的經營管理者的「移交」與公路法中的國家的「收回」是對應的概念,應該理解成:經營管理者將被授予的
公路特許經營權交回給授權人。

(四)關於收費公路BOT的兩個部門規章

1.《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1月16日發布的《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BOT沒有明確定義,按照「建設—運營—移交」的狹義模式理解,項目公司不能擁有項目的所有權。

2.《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1995年8月21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特許權項目的所有權。」所以該通知中的BOT實際為BOOT(建設-所有-運營-移交)。

兩《通知》有關BOT方式中項目公司應否擁有項目所有權的規定存在沖突,帶來適用上的困難。筆者認為,在1995年公路法以及條例沒有出台時,這些部
門規章起到一定的規范作用,但是在1998年公路法和2004年條例制定後,對於公路資產所有權的規定應該適用更高位階的公路法和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下簡稱「物權法草案」)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只能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
權。……道路、電力、通訊、天然氣等公共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因不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
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本文討論的收費公路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只能屬於國家所有的,項目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權。由於物權法草案本身對於「道
路」所有權主體沒有明確規定,需要考察其他法律。從上文的分析來看,民法通則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公路法及其條例從法律用語的解釋來看,收費公路所有人為
國家;而兩個《通知》一方面因為沖突難以適用,另一方面也不得與新的並且效力更高的公路法和條例相沖突。

從物權法草案關於用益物權的規定來看,表明了我國物權立法的一種發展趨勢,即在明確物之歸屬的基礎上,注重物之利用。在現代社會中,無論是大陸法系國
家的民法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法,法律的觀念已不再是過分強調物的所有,而更多的是關注物的利用,這顯示了用益物權在現代物權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物
權法的發展呈現了從「所有」到「利用」的趨勢。所有權表明的僅是財產的靜態歸屬,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但是,法律對所有權的確認並不是法律以及社會經
濟活動的終極目標,其真正目標應當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資源。而且所有權四大權能中本來就包含「使用、收益」,現在兩者的地位更加重要了。所以,在
所有權明確的基礎之上,用益物權的穩定保護和充分發揮作用更加重要。

三、收費公路用益物權能夠獲得現行法律的穩定保護

上述分析的結論是:收費公路為國家所有,而項目公司只享有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三種用益物權,但用益物權完全可以得到現行法律穩定的保護。

(一)法律效力和穩定性較高

首先,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次,公路法建立了收費公路制度,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
建設公路,並收費經營;符合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經營權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民法通則、公路法、條例規定了訴訟和賠償機制。在立法體系中,公路法屬於法律,
效力比較高,穩定性較強;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效力和穩定性僅次於法律。即使是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發生變化,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已經存在的收費公路經營權仍然受到原有法律的保護。

根據物權法原理以及物權法草案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將來如果因為國家徵收、徵用行為或者法律變動導致公路收費經營權的削減或者喪失,權利人可以請求相應的損失補償。

(二)收費經營權才是公路資產的核心價值所在

從公路BOT/TOT模式來看,之所以社會資本積極參與,主要是因為收費制度,收費經營權才是真正的價值所在。離開此制度,公路所有權在經濟上沒有任
何意義。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具有擔保價值的也主要是公路的收費經營權,投資再多而沒有預期收費現金流的公路項目,是不可能實施項目融資的。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收費公路所有權歸國家享有是現行法律的要求,隨著公路收費經營權法律保護機制日益完善,法律效力和穩定性提高,收費公路BOT/TOT項目投資人的權益完全能夠受到穩定的保護,而不必為所有權所困擾。

㈤ 想問一下律師~國家出錢修的路,村民有權利自己收過路費么

1、路霸,攔路敲詐勒索,屬於應當嚴厲打擊的匪惡
2、暴力威脅,更屬於打黑范圍
3、警察不管,需要向上反映,捅破黑惡保護網
4、與黑惡勢力斗爭要注意自我保護,避免直接沖突,甚至將自己隱蔽起來

㈥ 城市規劃七線的紅線說明

紅線是指道路用地與其它建設用地分界線,紅線與建築控制線之間還有可能存在綠線,黃線等。
紅線所謂「建築紅線」,就是指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的用以界定公路兩側能否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界線。建築紅線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門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紅線范圍以內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管理過程。
紅線一般是指各種用地的邊界線。有時也把確定沿街建築位置的一條建築線謂之紅線,即建築紅線。它可與道路紅線重,也可退於道路紅線之後,但絕不許超越道路紅線,在道路紅線內不允許建任建築物。
規劃紅線是宏觀規劃用地范圍的標志線。
道路紅線: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反映了道路紅線寬度,它的組成包括:通行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寬度;敷設地下、地上工程管線和城市公用設施所需增加的寬度;種植行道樹所需的寬度。任何建築物、構築物不得越過道路紅線。根據城市景觀的要求,沿街建築物可以從道路紅線外側退後建設。
建築紅線:城市道路兩側控制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台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又稱建築控制線。建築紅線是指建築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線。建築紅線可與道路紅線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築紅線退於道路紅線之後,以便騰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環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紅線是圍起某個地塊的一些坐標點連成的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的用地范圍。開發建設這個地塊的建築小區時候,還需要退紅線2米左右,這個數字各地不一,要看當地規劃局的規定。小區的建築必須在退紅線范圍內,退出的這塊地不準佔用。也就是說,盡管你已經為退出的這塊地付出了土地出讓金,但就是不準佔用。用地紅線只是標注在紅線圖上,現場是看不到的。不過退界線就一目瞭然:小區的圍牆就是退界線。
建築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建築物的台階、平台、窗井、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除基地內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大於0.4米;(2)2.50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米,並不應大於3米;(3)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4)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減1米,並不大於3米。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於0.4米;(2)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

㈦ 佔用公路亂堆亂放由哪個部門管

公路上亂堆亂放的問題。其直接危害就是導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而引起的賠償問題。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職能劃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交警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據公路法和路政條例規定,路政機構只負責保護公路的責任並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所以因在公路亂堆亂放引起的道路安全事故應由公安交警管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明文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公路法第46條規定,任何單位。。。。。這條規定只是規定了保障暢通的職責,並沒有提到安全問題,況且,公路法並沒有授權路政管理機構的強制清障權,要是當事人不清除或者一直找不到當事人,路政部門還拿它沒有辦法,如果你強行清除反而違法了。相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104條規定,公路上亂堆亂行為影響了交通安全,應由公安交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這就授權了交警的強制清障權。按照權利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沒有純粹的權利和純粹的責任,有權必有責,無權必無責,哪個部門有職權應該哪個部門承擔責任。再一個就是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在道路上亂堆亂放引起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責任肯定是指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管理部門因公路上亂堆亂放引起的責任只能是行政不作為引起的,那麼相應只能承擔行政責任而不是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只有直接責任者即找亂堆亂放的事主承擔。現在多數原告都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門民事賠償,打民事官司,這是站不住腳的,找錯了對象。強烈建議國家修改《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確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的職責(I並不負有安全職責)!!!

㈧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自7月1日實施,授權公路管理機構行政許可、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權。按照《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第來16條和自《行政許可法》第25條的規定,都是相對集中處罰權和許可權的規定,這與授權實施處罰和許可不一樣。
處罰法16條是相對集中,17條是授權,18條是委託。
許可法第23條是授權,24條是委託,25條是相對集中。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是行政法規,將行政許可、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權授權公路管理機構並無不妥。

㈨ 關於公路路政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的有關問題

首先,你還沒弄清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和交通局的關系,路政部門它是交通局(地方)、公路局(省直)下設的一個職能部門,不存在受權關系。其次,路政部門的執法權是《公路法》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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