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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

發布時間: 2020-12-30 09:30:51

Ⅰ 現行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實施日期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於2009年9月25日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回2009年第5號發布,答根據2013年4月27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7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市場准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97條,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12月1日頒布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年第14號)予以廢止。

Ⅱ 保險代理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審批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11、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12、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13、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14、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9、擬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
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2、參加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作弊;
(2)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場紀律的;
(3)其他作弊行為。
3、持有人遺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4、《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
前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5、所在地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考試。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辦事條件
(一)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審批。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監會相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9.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四)外資保險代理公司設立審批。
允許香港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平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允許香港保險經紀公司在廣東省(含深圳)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經營區域未廣東省(含深圳),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4.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間1年以上。

Ⅲ 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B三年。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Ⅳ 保險代理公司如何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一、現在注冊要求的條件非常高,首先現在新規注冊資金就需要5000萬。

二、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4)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擴展閱讀:

設立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

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注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

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

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注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文件。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Ⅳ 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條件及經營范圍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內東。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4、有符合法律規定容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5、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Ⅵ 2019保險兼業許可證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託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一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准》。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范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范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一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范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事宜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向我局申請辦理換證。各保險公司應及時通知相關的兼業代理機構辦理換證事宜,申請換證時應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換證的報告;
(二)換證申報表(附件3);
(三)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五)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若遺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遺失作廢」的報紙原件。
(六)最近一期傭金稅務發票及業務結算表。
原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已到期,未按期辦理換證的,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自動失效,各保險公司不得繼續委託其代理保險業務;需繼續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我局重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業代理資格核准問題
保險公司委託兼業代理機構開展電話銷售壽險產品、網路銷售保險產品的,需遵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保監局將對該類機構實行個案審批,並進行現場驗收。
保險公司申請相互兼業代理的,根據《關於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0]325號)精神,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於集團公司內部,有關保險公司應當在總公司取得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請。
四、其他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含到期未申領新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中介機構)。
2、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兼業代理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受理單位:當地省保監局

Ⅶ 機構保險代理資格證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代理人內資格證與保險行業有關,在保險公司做代容理人也就是常說的保險業務員必須要保險代理人資格,保險經濟公司(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也需要,其他行業中代銷保險的,例如汽車站售票處與車票搭售交通事故意外險的售票員按規定也需要保險代理人資格證,但事實上沒有嚴格執行。
《保險代理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須通過參加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它並不具有展業證明的效力,此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報考條件:凡年滿18周歲、具有大專以
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有行事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考。
從2013年7月1日起,凡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資格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Ⅷ 申請保險代理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第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第十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可以召集投資人進行投資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 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二十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第二十七條 許可證應當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第三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交回被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 第四十二條 因合並、分立設立新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批准;因合並、分立解散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因合並、分立保險代理機構發生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Ⅸ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許可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1)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3)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4)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5)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6)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7)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保險許可證記載下列內容:

(1)機構名稱;

(2)機構編碼;

(3)機構住所;

(4)機構業務范圍;

(5)機構地域范圍;

(6)行政許可決定日期;

(7)頒發許可證日期;

(8)發證機關。

Ⅹ 我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自多少日起執行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自20日內執行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回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答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2,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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