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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稅務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2-30 10:17:52

① 稅務代理與 代理記賬 有什麼區別

稅務代理與代理記賬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稅務代理,指的是代理機構接受納稅人的委託,在法定的代理范圍內,以納稅人的名義,幫助納稅人辦理企業的相關稅務管理繳納事宜。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託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2、法律依據和法律後果不同

稅務代理是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開展業務的。代理記賬則是依據《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開展業務的。

稅務代理是以納稅人的名義進行的,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

3、工作范圍不同

稅務代理的工作范圍比較廣,可以做代理記賬、可以做代理申報納稅,還可以做稅收鑒證。
代理記賬僅僅可以可以做代理記賬和代理申報納稅,不可以做稅收鑒證。

(1)專業稅務代理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具備的條件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② 什麼是稅務代理人

稅務代理人(Tax Agents)是指具有豐富的納稅事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納稅人向營業地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向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營業地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提交的「證明單」的第二聯和第三聯與其經營情況核對,查實無誤後,留存「證明單」,予以登記。納稅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對應在經營地納稅的應就地繳稅。

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後,要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結清發票或稅款,然後由稅務機關在「證明單」第二聯上加蓋公章,交給納稅人,由納稅人連同完稅證明等一並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2)專業稅務代理擴展閱讀:

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代理責任

在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活動中,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自願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一、稅務代理人的權利。

(1)注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業務代理范圍,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的稅務事宜。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2)注冊稅務師從事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注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中介機構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

(4)注冊稅務師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

(5)注冊稅務師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二、稅務代理人的義務。

(1)注冊稅務師在辦理代理業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的注冊登記證明。注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務所出具的文書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注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

(3)注冊稅務師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

(4)注冊稅務師應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操作技能。

(5)注冊稅務師應當建立稅務代理檔案,如實記載各項代理業務的始末和保存計稅資料及涉稅文件。稅務代理檔案至少保存五年。

三、稅務代理人的代理責任

(1)稅務師未按照委託代理協議書的約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事代理活動兩次以上的,由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停止其從事代理業務1年以上;

(3)稅務師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的,除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外,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將注銷其資格,收回中國稅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③ 金融事務專業和稅務代理專業哪個好

尋求就業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
比如你選擇的這兩個:直觀的說,目前是稅務代專理好一點屬,但是從國家宏觀看,以後的金融事務會越來越好。
結合你自己的個性,如果善於和政府部門打交道,並且有這方面的資源可以利用,那可以選擇稅務代理;如果認真負責。。。可以選擇金融事務專業。
個人認為金融事務好一些。

④ 什麼是涉稅專業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託,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託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包括:

1、納稅申報代理;

2、一般稅務咨詢;

3、專業稅務顧問;

4、稅收策劃;

5、涉稅鑒證;

6、納稅情況審查;

7、其他稅務事項代理;

8、其他涉稅服務。

其中,第三項至第六項,即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和納稅情況審查四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

第一項「納稅申報代理」和第七項「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涵蓋《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3版)》列舉的所有辦稅事項,共6大類192項,這些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的稅務事項均可由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向所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放。

(4)專業稅務代理擴展閱讀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包括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需要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包括:

(1)熟悉並掌握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規范、規則和准則;

(2)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3)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業務;

(4)獨立解決涉稅業務中的問題。

⑤ 稅務代理的定義及好處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目前,在稅務代理理論或者實務工作中,無論是管理部門、行業內部或者社會上,對稅務代理的屬性沒有清晰定位以至存在爭議。本文僅提出一些個人看法,旨在拋磚引玉,希冀促進稅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從我國頒布稅務代理制度的立法原意看,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和原則是:
1、稅務代理的主要任務是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特別是為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提倡稅務代理人為個體戶建帳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
2、稅務代理的首要原則是必須遵循納稅人「自願」聘請稅務代理人,稅務機關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
3、稅務代理行業管理應當遵循「開放」的基本原則。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應不局限於稅務師事務所一種組織形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被允許從事稅務代理行業。
從稅務代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看,[#ff0000]「咨詢」、「自願」、「稅務代理人」[/#]構成稅務代理行業的關鍵詞。制定稅務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不能脫離這些核心法律概念意思。
稅務代理人的概念比較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11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顯然,在法律條文上,注冊稅務師不等同於稅務代理人,應僅是稅務代理人的一種,稅務代理行業管理部門把稅務代理人解釋為注冊稅務師違反國家立法原意(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徵求權威法學家的意見)。根據國際慣例,在英、美和歐洲大部分國家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無專門的稅務代理立法,稅務代理業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完成。即使在專門有稅務代理立法的國家,注冊會計師也自動取得稅務代理資格。稅務機關應允許經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甚至律師資格的經申請成為稅務代理人。凡具備上述三種資格的人士只要向稅務代理管理機關申請稅務代理業務,稅務代理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批准。
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咨詢服務是稅務代理行業設立的宗旨,只有「開放」行業管理才符合此立法原意,而「封閉」行業管理是不符合此立法原意的。即使在安然事件後,美國國會立法限制注冊會計師部分咨詢業務(其實立法限制的是注冊會計師從事上市公司部分咨詢業務,而非我們所理解的所有公司的所有咨詢業務),稅務代理行業仍然保留在注冊會計師咨詢業務范圍內。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並不會影響稅務代理的獨立性,因為稅務代理是審計的副產品,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必須審查稅務的帳務處理,稅務代理和審計報告內容應當一致,不應產生矛盾。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國內,都沒有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影響稅務代理「獨立性」的理論依據和典型案例。注冊會計師從事稅務代理也可以避免納稅人接受雙重「審查」而減輕納稅人負擔,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相反,納稅人對稅局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如果稅務代理人利用和稅局的天然關系拉攏審計業務和其他注冊會計師合作分成(注冊會計師在制度上並不存在和稅局的天然聯系),無疑使審計業務,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審計業務從屬於稅務代理,對審計業務的獨立性產生毀滅性影響。
高素質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參與稅務代理行業,有利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做大做好稅務代理市場!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才能做到三贏的局面!

二、稅務代理行業的「鑒證」與「代理」之爭
「鑒證」一詞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出版)也沒有收錄。按字面理解,鑒證就是鑒定證明的意思。而代理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代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是經濟法理論還是行政法學理論都沒有鑒證與非鑒證劃分的學說,[#c04000]現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把中介行業區分為鑒證與非鑒證行業並不科學,建議棄用「鑒證」一詞,以免誤導社會。[/#]
「鑒證」與「代理」也是一對矛盾的概念,同一份報告不可能既是「代理」行為,又是「鑒證」行為。中介行業應該根據法律屬性予以定位,如注冊會計師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出具審計報告,法律允許出具咨詢報告的專業人士,而稅務代理人可以定義為法律授權代理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法律允許進行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士。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代理人僅在代理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納稅人沒有將有關資料告之稅務代理人,稅務代理人是不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注冊會計師即使不明知委託人的會計資料違反規定,也不能當然的免除其法律責任。因為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在這點上,注冊會計師與注冊稅務師有著根本的區別,顯然,注冊會計師具有鑒證的法律後果,而注冊稅務師則沒有。
另外,注冊會計師需要運用多種技術手段,獨立審計也是一門單獨的學科,理論和實踐性都特別強,對人的素質要求特別高;而稅務代理是一般性的事務工作,稅務代理不是一門學科,企業一般財務人員足以勝任。據此,稅務代理人也無須鑒證職能。

三、稅務代理行業的認識誤區
目前,稅務代理行業有一個很大的認識誤區,認為稅務代理行業有為稅務機關服務的職能,稅務代理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這種認識是十分錯誤的,將嚴重妨礙稅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發展。盡管健全、完善的稅務代理制度可能有助於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但這決不是稅務代理的立法原意,切忌利用所謂稅務代理增加稅收、降低稅收成本的假說,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理由如下:
一方面,國家設立專門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內設登記、徵收、稽查部門,這些機構的設置足以保證國家依法徵收稅收。不管是否設立稅務代理制度,按時征繳稅收、降低稅收成本是稅務機關本身的義務,設立稅務代理制度不能免除稅務機關本身的義務,這種義務更不能轉嫁到稅務代理頭上。正如司法公正,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只能靠自己堅持司法公正,不能把司法公正轉嫁到律師頭上。如果任由稅務機關轉嫁自身的責任,將會使稅務機關減少追求公正、效率的原動力,而一旦稅收體制出現大的問題,稅務代理行業是不可能負擔起如此重任的,造成的損失將會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得到彌補的。
另一方面,按照行政法學的觀點,行政法作為管理的職能早已過時(管理論),而西方國家實施行政法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控制行政機關職權的學說也暫不被我們所接受(控制論),但是行政法是為了平衡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法理學說已被我國法學界廣為接受(平衡論)。 在如此繁復的稅法面前,納稅人無疑處於弱勢地位。[#c04000]國家為了平衡作為強者的稅務機關和作為弱者的納稅人權利義務關系,在賦予稅務機關很大權力的同時,也設立稅務代理制度,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四、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關於稅務代理的行政、刑事責任,目前稅務代理行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罰款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些部門規章規定,而刑法沒有明確的懲處條款。這些法律規定不系統,且規章因法律位階較低,受《行政處罰法》制約更難發揮效用。稅務代理行業立法因而有非常迫切的必要,即使人大立法難以立即實現,至少也應該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規范稅務代理行業。立法的內容應包括資格取得、行業准入、執業准則及規范、法律責任等。
稅務代理的民事責任主要應遵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如以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則應當知道的視作「明知」,注冊會計師不僅對委託人承擔民事責任,還對利害關系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作比較,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民事責任比注冊稅務師大得多,加上行政法、刑法對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五、稅務代理行業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方面,稅務機關並不合適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是唯一受理稅務代理報告的當事人,也是相關利益方。如果同時又作為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方,顯然影響其獨立性。稅務代理行業執業准則不成體系,過程也極不透明,完全受稅務機關一方控制,而沒有其他第三方的制衡,這也是目前稅務代理行業沒有暴露大問題的主要原因。只要這種單極體制存在,就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單純靠稅務機關的自律,沒有外部的監督,從歷史的經驗看,這種體制是失效的。為此,[#c04000]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把住資格考試關和法律監督關,而把其他的職能如注冊、行業內部執業規范、行業自律等交給行業協會。[/#]當然這種體制安排的前提必須是行業協會與稅務機關徹底脫鉤,稅務機關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而行業協會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c04000]各地方稅務機關根本就沒有理解國家制定稅務代理的初衷和立法原意,曲解稅務代理規定,按照有利於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稅務代理政策。[/#]比如,強制納稅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強制納稅人接受注冊稅務師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查帳。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向地方各級稅務機關指導、管理稅務代理政策不偏離立法原意。當然,稅務代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稅務機關應當鼓勵納稅人聘請稅務代理人進行納稅申報,比如對聘請稅務代理人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對信譽好的稅務代理人代理的納稅人減少檢查次數,但同時應嚴防納稅人串通稅務代理人偷漏稅,對此種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嚴懲處。只有這樣,稅務代理才能被納稅人真正所接受,為社會造福,為民族謀利!

[#c04000]鳴謝:[/#]
這篇文章的觀點是在與網友的探討中產生的,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我的觀點,我衷心感謝各位網友!沒有這場爭論,也就沒有這篇關於稅務代理成文的觀點。

附:
代理政策摘錄——關於開展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節選) ——國稅發[1994]211號
……
第二條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第三條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稅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經國家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機構需要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必須在本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稅務代理部、配備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並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方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節選)
……
第八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

代理政策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節選)
……
第一百一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

代理政策摘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22日,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頌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開始在稅務代理行業實行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將稅務代理人員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准入控制范疇,標志著稅務代理作為國家確認的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已經進入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

代理政策摘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997年1月23日 國辦發〔1997〕1號
……?
要積極、穩妥地發展稅務代理服務。國家在社會中介服務行業中建立稅務代理業,為需要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幫助。稅務代理實行自願的原則。納稅人出於自身的需要,可以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進行稅務代理。稅務代理的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稅務代理,已建立的稅務代理實體,必須與稅務機關脫鉤。?

代理政策摘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節選)
1997年2月21日 國稅發[1997]27號
……?
納稅人可依照稅收法規,委託社會中介服務組織代為辦理涉稅事宜。稅務代理服務的重點是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倡為個體戶建帳和申報納稅提供代理服務。要加強對稅務代理行業的管理監督,嚴格稅務代理機構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的審批,嚴格代理服務收費標准,稅務代理機構必須與稅務機關在人、財、物上脫鉤。
……

代理政策摘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節選)
2002年5月16日 國稅發[2000]84號
……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⑥ 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業務范圍有哪些
⑴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法律手續,稅務登記是納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如果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破產以及其他需要改變稅務登記的情形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⑵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因為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發票的印製和領購都由稅務機關負責,而且《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出具、使用、取得發票。所以納稅人需要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此事項。
⑶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也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申報方式,《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因此,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業務,就是法律規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體現。
⑷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稅款退還,就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額超過了應納稅額的部分,稅務機關應當將其退還給納稅人。而且稅務人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不僅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還可以要求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⑸製作涉稅文書。
⑹審查納稅情況。稅務代理人要協助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是否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是否存在在委託代理人之前因為自身的計算失誤,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稅款的情況,等等。
⑺建賬建制,辦理帳務。《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第25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⑻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因為稅務代理人自身具有相關稅收的專業知識,一般納稅人在實際中遇到的難以把握和明白的稅務事項都可以向稅務代理人求助,以求得到對於外行人而言的「專家意見」。
⑼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在納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發生征納稅款的法律關系中,雙方難免會發生某些納稅爭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發生這種爭議的時候,納稅義務人就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其進行。
⑽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這屬於彈性條款,主要是指法律不能盡收其中,但今後實際中出現的,需要稅務代理人予以代理的事務。

⑦ 有專業代理稅務公司嗎

稅務代理,簡單來說就是企業將有關稅務事項委託給專業的稅務代理公司來辦理,那回么代理稅答務哪家好?怎麼選擇一家專業的代理稅務公司呢?
規范、專業的稅務代理公司都具備這些:
1、營業執照。企業首先需要具備營業執照,這是規范經營的憑證。
2、代理資格。作為一家專業的稅務代理公司,自然要取得代理資格的,也就是代賬許可證,這一證書與營業執照一樣重要。
3、公司規模。要實地考察一下代理公司,看看公司規模如何、環境怎樣,應盡量選擇規模較大的代理公司,因為這類公司不僅軟硬體設備齊全,而且人員配置方面也非常合理。
4、代理費用。選擇代理公司時,還需了解他們的收費問題,主要是了解清楚各項收費的明細,看是否存在隱形收費問題。
5、簽訂合同。在選定代理公司後,一定要簽訂正式的合同,合同中的內容要審核清楚,這樣才能無後顧之憂。
更多疑問,歡迎隨時咨詢。

⑧ 工商,稅務代理咨詢類有哪些服務

稅務代理業務范圍有哪些
⑴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法律手續,稅務登記是納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如果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並、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破產以及其他需要改變稅務登記的情形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⑵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因為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發票的印製和領購都由稅務機關負責,而且《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出具、使用、取得發票。所以納稅人需要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此事項。
⑶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也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申報方式,《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因此,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報告業務,就是法律規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體現。
⑷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稅款退還,就是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額超過了應納稅額的部分,稅務機關應當將其退還給納稅人。而且稅務人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不僅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還可以要求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⑸製作涉稅文書。
⑹審查納稅情況。稅務代理人要協助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是否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是否存在在委託代理人之前因為自身的計算失誤,未繳納或者少繳納稅款的情況,等等。
⑺建賬建制,辦理帳務。《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第25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⑻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因為稅務代理人自身具有相關稅收的專業知識,一般納稅人在實際中遇到的難以把握和明白的稅務事項都可以向稅務代理人求助,以求得到對於外行人而言的「專家意見」。
⑼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在納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發生征納稅款的法律關系中,雙方難免會發生某些納稅爭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發生這種爭議的時候,納稅義務人就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其進行。

⑨ 涉稅專業服務是什麼

涉稅專業服務包括: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

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託,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託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

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視同行政登記。



(9)專業稅務代理擴展閱讀: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7號)規定,稅務機關的職責包括「規范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稅務機關應當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的涉稅專業服務行為進行監管,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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