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同和專有技術合同
這是一個好問題,我的觀點如下:
1、專利申請與專利權是不同的概念
專利申請,是專利申請文件處於申請階段、審查階段,還沒有獲得國家授予的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專利已經通過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審查,獲得了專利權。
2、專利具有技術屬性和法律屬性
專利權,是一種法律權利,是專利的法律屬性,可以在專利保護期限內,在專利所屬於的國家或地區中,禁止他人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商業性使用該專利產品或專利技術。
專利技術,是指專利的技術屬性,從技術維度看,專利提供了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
因此,專利具有技術性和法律性,是技術與法律的結合,是一種法律化的技術,是通過法律來保護的技術。
3、專利申請文獻、專利證書是記載專利的載體
專利申請文獻,專利證書是記載專利的內容的有形載體。
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有權利要求書,其限定了專利的法律保護范圍,這也是專利與技術論文、期刊等技術文獻的最顯著的區別。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的靈魂。
4、專利與專利權,在有些場合是等同的概念,專利權是專利運營的前提
我們說專利侵權,就是侵犯了這個專利的專利權了。
如果這個專利的權利是穩定的,是高價值的,是別人不可規避的,那麼專利權人就可以用該專利來獲利了。比如,進行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專利訴訟、專利貸款、專利聯盟、專利合作、專利出資等。
因此,可以說獲得專利權,是進行專利運營的前提與基礎。
㈡ 技術開發合同時專利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注意事項1、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合同項目是否可以分包,如果可以,應寫明可分包的范圍。2、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技術開發的目的、處理對象、技術的主要功能和目標以及應達到的技術指標。3、開發進度①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合理的技術系統試運行的時間。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開發技術的交付時間、實施開發項目的階段進度,各個階段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期限等。4、知識產權歸屬①若合同約定技術系統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時,應明確約定另一方所擁有的使用權及許可權范圍。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所開發技術的知識產權的權屬,是共同所有還是一方所有。5、驗收驗收對委託開發技術合同雙方都非常重要,它關繫到如何確認以下幾個問題。①、委託方在收到技術程序以及第一批文檔後多長時間內完成對技術的測驗,以及在多長時間內委託方有權以技術程序質量未達到合同所規定的技術標准要求為由,要求被委託方對程序進行修改使其達到合同規定的標准。②、對程序進行修改費用應哪方負責。③、被委託方應在多長內完成修改程序的工作,並且應在何時、何地以及以何種方式將修改後的技術交會給委託方。④、委託方收到修改過的技術之後應在多長時間完成第二次測驗,並應在多長時間內委託方應將第二次測驗的結果通知被委託方。⑤、如第二次測驗計算機程序仍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准要求,委託方是否有權拒絕拒絕接受程序,交且是否有權要求被委託方按合同規定的索賠條款進行賠償。⑥、如果委託方要按期將首次或者第二次測驗的結論通知被委託方,是否可以視為委託方已接受被委託方開發的技術。⑦、如果程序文檔分為兩次交付,在委託方實際接受技術後多長時間內被委託方應將第二批文檔交付給委託方。因此,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因雙方各自的原因導致技術未通過驗收,各自應承擔的責任。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技術驗收的時間和標准。6、風險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中對技術開發項目的風險責任,作出合理的約定。具體內容包括:約定風險責任承擔主體,風險責任分擔原則及比例,風險責任承擔方式。7、證據①合同簽訂後,雙方應該妥善保管合同書以及主合同、相關憑據、有關會計資料以及其它承諾函、約定書等合同附件。②對方拒絕接受函件等其他文書時,應當向公證機構或其他部門公證或提存保留證據。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據的公證和提存保留。公證或提存保留證據時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操作。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導致證據被否定。④當事人一方依照約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項主張解除合同,應保存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證據。8、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項目變更的條件。9、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技術開發系統的名稱,分屬於不同當事人的技術。10、保密技術合同一般應當具有保密條款。訂立這一條款,應注意合同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在合同中載明國家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①保密對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保密對象,應該對保密對象加以細化,以例舉的方式列出,還應約定特定情況下的一些例外事項。②保密責任: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雙方對商業秘密都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則承擔相應責任。③保密期限:應約定對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的具體保密期限,或只是有個概述而未明確具體的時間段、時間點。④保密條款的獨立性:雙方可以約定,不論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各方均應繼續承擔約定的保密義務。11、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可以轉讓。12、簽約細節①合同中應當說明雙方當事人信息。如當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開戶金融機構,帳號,電話,郵政編碼,簽訂合同日期。簽訂合同地點等。②雙方均應簽署清楚無誤的簽名,當事方是單位的還應加蓋公章。③簽訂時間:雙方應在合同尾部標明清楚無誤的簽約時間。④合同用語要力求達到條款明確、具體、措辭確切,防止「基本」、「盡可能」、「如有可能」「應該」「最新」等不確切的條款和字眼在合同中出現。13、不可抗力①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時應當按照約定及時向對方告知、證明,並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②雙方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遭遇不可抗力後的通知辦法和證明方法、雙方可否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問題要求賠償、在何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等。③一方發生不可抗力後應依約及時向對方告知、證明時應保存證據。14、履行過程中雙方都應注意相對方主體變更情況,若有變更解散情形的,應注意哪個法人或組織繼受其權利義務,並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以上事實。15、爭議解決方式①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②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於簽訂了新的合同。③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准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16、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該在涉外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旦發生爭議應該適用的法律,而且這種約定要切實可行。17、在訴訟中,應權衡利弊,最大限度要求對方承擔所有損失,不能主動放棄任何有利於己方的訴訟請求。18、受到對方欺詐、脅迫,被人趁人之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保存好證據並且在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主張撤銷或者變更合同。19、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附帶合同使用說明。如:合同的適用范圍,條款術語的理解等方面。20、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違約,另一方應採取措施提請對方注意並與對方進行協商,確定責任的負擔。21、當雙方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時應重新訂立書面合同或達成書面協議。
㈢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影響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嗎
樓主你好抄。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且生效後,受讓人便依合同約定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在申請專利獲得批准後,便成為專利權人,讓與人便不再享有專利人的權利。所以,讓與人在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且生效後,便無權再與他人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受在先合同的影響。
㈣ 專利合同跟專有技術合同的區別
專利技術,顧名思義,是指被處於有效期內的專利所保護的技術。根據我國專利法對專利的分類,主要是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所保護的技術。
專有技術,又稱秘密技術或技術訣竅,是指從事生產、管理和財務等活動領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秘密知識、經驗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藝流程、公式、配方、技術規范、管理和銷售的技巧與經驗等。
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雖然都含有技術知識在裡面,但是在法律上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密性不同: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權時,必須把發明的內容在專利申請書中予以披露,並由專利主管部門在官方的《專利公告》上發表,公諸於眾。但專有技術則盡量保密不予公開,一旦喪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2)時效性不同:專利技術有法定期限,其中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專有技術則不然,專有技術沒有期限。專有技術具有秘密性,只要該技術未公開,專有技術人就可以一直獨自享有該技術。
(3)地域性不同:專利技術在批准授權的地域內受保護,具有地域性特點,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專有技術沒有地域性。只要該技術未公開,專有技術所有人可以在世界任何國家獨占使用此項技術,不受任何地域的限制。
(4)法律保護不同:專利技術的保護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及《專利法》的保護,一個人一旦取得某項專有技術的專利權,該專有技術就受我國專利法保護。專有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主要靠保密手段來保護。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法律保護的力度小。
㈤ 怎麼填寫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專 利 權 轉 讓 合 同 書
鑒於:
本合同簽約各方就本合同書中所述專利權的轉讓、技術內容、成果權益、費用支付、違約責任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及其資料等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簽約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簽約方
甲方(受讓方):
乙方(讓與方):
第二條 合同性質
本合同屬於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三條 簽約時間和地點
本合同由上述簽約方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第四條 項目名稱(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名稱全稱)
第五條 技術狀況
5.1 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權屬於:(1)發明 □
(2)實用新型 □
(3)外觀設計 □
5.2 專利權人:
5.3 發明人/設計人:
5.4 專利授權日:
5.5 專利號:
5.6 專利有效期限:
5.7 專利年費已交至 年。
第六條 專利有效保證
6.1 讓與方保證上述第五條技術內容的真實性、其轉讓的專利權的合法有效性。
6.2 讓與方對本合同生效後專利權被撤銷、宣告無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專利實施情況
7.1 讓與方自行實施專利技術的情況(時間、范圍、方式):
7.2 讓與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情況(時間、范圍、方式):
第八條 原專利實施許可的履行
8.1 受讓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後,保證原專利實施合同的履行,並接受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方的權利與義務。
8.2 讓與人保證已經將本專利權的轉讓告知原實施許可合同的對方當事人。
第九條 專利技術資料
9.1 資料內容:
9.2 交付時間:
9.3 交付地點:
9.4 交付方式:
第十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費用總額為 元。
10.2 本合同費用,按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時間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時間和方式:
(3)其他方式約定如下: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第 條、第 條、第 條、
第 條中的任何一條,按以下條第 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支付 元違約金;
(2)按合同總標的 %支付違約金;
(3)按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實際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法為:
(4)其他計算方式:
11.2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後,簽約方約定本合同內容:
(1)繼續履行 □
(2)不再履行 □
(3)是否履行再行協商 □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12.1 簽約各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糾紛;
12.2 協商解決不成,簽約方同意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糾紛:
(1)申請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名詞解釋
為避免簽約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簽約方對本合同及相關補充內容中涉及的有關名詞及技術術語,特作如下確認:
第十四條 補充約定
14.1 簽約方確定以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 其他需要補充約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一式 份,經簽約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由 負責辦理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登記和公告事宜。
15.2 本合同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公告日為合同生效日。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住所址: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認 定 登 記 事 項
印花稅粘貼處
登記編號:
認定意見:
登記員(簽字):
登記機關(蓋章):
認定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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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風險防範方法有哪些
一、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轉讓的是申請專利的技術,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受讓人申請專利被駁回時,受讓人應自負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分擔,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一種方式。二、專利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關於專利權轉讓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要經過專利局登記、公告才能生效。而不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對保推論性當事人利益很不利。在簽訂合同後,應注意要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風險防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最為常見的一類打顫志讓合同,出現的問題主要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讓與人的義務,主要是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值得引起當事人注意的是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的義務。在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中,在授權范圍內讓與人不駐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自己也不能實施專利。在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在授權范圍內,讓與人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但自己可以實施專利。審專利權人實施許可的兩種特殊形工。另外實施許可還包括普遍實施許可、相互實施許可等。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實施許可形式。受讓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使用費且在許可范圍內實施專利。這與許與人的義務有相通之外,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實施專利。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技術秘密」是新合同法新增加的概念,范圍比非專利技術小。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第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怎樣認定技術秘密的可靠性、實用性。這是在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的問題。一般認為,不能以產品技師等個別因素來衡量,而應該進行全面的鑒定,最好的方法是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全面鑒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檢驗方法,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迅速解決。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讓與人有提供技術資料和情報的義務,而不能為了保密而不技術「交底」。其實當事人完全可以簽訂保密條款,保證技術秘密不泄露。保密條款主要是用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也可以用在其他技術轉讓合同中未以開技術部分。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受讓人應按約定支付使用費,並且不能將技術秘密擅自轉讓給第三人。技術咨詢合同中,受託人應就特定技術問題進行調查論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咨詢報告,委託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應對所涉技術問題、咨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進行詳細約定,尤其對於咨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延誤問題,應明確其違約責任。在接下來的案例一中,受託人在約定期限內未能完成調查論證,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雙方在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約定較為明確,包括退還調查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因此作為委託人的網架廠得以挽回其經濟損失。五、技術服務合同的風險防範:技術服務合同中,受託人須完成服務項目,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委託人則須提供工作條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在該合同中須注意的重點問題仍是關於工作條件、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的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確,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將各執一詞,不利於對守約方權利的保護。在接下來的案例二中,技術公司和鎮政府在合同中對工作條件、工作成果進行了詳細約定,鎮政府嚴格履行了合同,技術公司無力保證工作成果的完成,應承擔違約責任。
㈦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技術合同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定義: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專作為屬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6、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
㈧ 專利使用允許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異同點
試論述專利使用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這三個合同的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