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許可
『壹』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廢止了嗎
該法規已於2016年2月4日被安監總辦〔2016〕1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宣布失效一專批安全生產文件的屬通知》宣布失效。
『貳』 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哪些證件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要求:
第十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可以直接銷售本企業產品。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第十一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審查合格的發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
定點經營的申報和審批辦法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與經銷產品相適應的經營場地、資金和貯存條件;
(三)經營管理人員熟悉國家勞動防護用品有關標准以及各項規定;
(四)經銷人員熟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www.dehsm.com商品知識,能為用戶正確介紹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特點和使用常識;
(五)具備切實可行的商品驗收、保管、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並能為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第十三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可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叄』 哪些勞保用品需要許可證
產品生產許可證是生產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產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主管產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並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該制度規定:從事產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產品生產。沒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產品,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無證銷售。
勞保用品主要有哪些? 勞保用品主要用在比較特殊環境的保護用品,我國對於勞保用品有嚴格的規定,凡是生產勞保用品的企業必須要具備: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質量檢驗鑒定。並且不得生產生產許可以以外的產品 。
一腳部防護系列:
1.防靜電鞋:採用了特殊材質製作,有很好的防靜電作用;
2.防砸鞋:鞋頭部分採用了特殊處理,加了呼叫鋼材質,可以承受高質量的物體重力,並且不變形;
3.電絕緣鞋:鞋底採用了絕緣材料進行製作,適用於電力輸送、排線布線等工作場合;
4.防刺鞋:防刺鞋鞋底和鞋幫都是內置鋼片,紡織尖銳的穿透鞋底造成傷害,主要適用於電鍍化工、機械設備制 造 、 印 刷 包 裝 等 場 合 ; 其餘的還有:耐酸鹼膠靴、耐酸鹼塑料模壓靴、耐酸鹼皮鞋等。
二呼吸防具:
1、防塵口罩:不同於一般的口罩,採用了專業的活性炭,可以更好的吸附通過口罩的細 小顆粒,並採用了雙層無紡紗布提高了透氣型。在有毒氣體和蒸汽比較嚴重的環境中,有良好的表現;
2、防毒面罩:密封性好的 面罩主體,減少進入呼吸的毒氣,並設置有濾毒件,將通過的氣體毒素進行過濾,活性炭可以吸附粉塵,並且夾雜化學葯劑,要毒氣進行處理;3、自給式呼吸罩;
4、長管呼吸面具。
三:安全防護鏡: 安全防護鏡主要是針對在一些高強光、刺激性的光亮場合進行使用,採用了特殊的玻璃透鏡,有效的過濾投過的光線,降低高強度光線對眼睛的刺激。比較常用於:電焊、氬弧焊、電切割等工業加工行業。
四:防墜落安全工具:
1. 安全帶:主要應用於在高出作業的人員。通過將安全帶一端固定在安全架或者是腳手 架上面,另一端將安全帶綁在工作人員的身上;
2.安全網:主要是應用在建築行業,將安全網綁接在腳手架上面,防止外來物體對建築的破壞,和建築墜落物的散播。 五勞保手套: 勞保手套分為:防水型手套、防電型、防葯劑型、防寒型、耐酸鹼手套、防油手套、焊工手 套 、 防 燃 性 手 套 。 根據不同的使用環境,生產使用的材質也不相同。不同手套的性能不一樣,因此在使用的時候要嚴格的按照使用標准來進行選擇。
『肆』 貿易公司只銷售不生產勞保用品,還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不需要,但是必須要讓供應商提供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生產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 申請和受理
1.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3) 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4) 產品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二)企業實地核查
1.根據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組織審查。
2. 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4. 審查組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5.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 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的,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並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6.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產品抽樣與檢驗
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並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2. 經實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3. 檢驗機構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
4. 企業產品檢驗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審定和發證
1.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並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部; 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部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核查記錄、核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2. 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3.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上報材料的審查,並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4. 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
1.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3. 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委託分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上述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4.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六)委託加工備案程序
1. 委託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的產品;
(2) 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產品涉及產業政策的,應符合產業政策有關要求;
(3) 已簽訂了有效委託加工合同並公證,且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2. 受委託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產品;
(2) 已獲得生產許可證;
(3) 已簽訂了有效委託加工合同並公證,且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3. 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並分別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
(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託加工備案申請書》一式二份;
(2) 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 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 公證的委託加工合同復印件。
『伍』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安全鑒定證取消了嗎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並沒有停止辦理,也就是沒有取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內定》中容的安全帽的「三證」之一的安全鑒定證也沒有取消,
每個地區感覺有點不同,但總的來理解是,要求是有的,但不是強制性質,屬於建議類型的
1與北京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性能檢驗機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咨詢,得到的答案都是要求按照05版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即可。看樣子只能這樣了。
2在《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中並沒有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只有對勞動保護用品檢驗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具體情況關注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3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 發放"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的工作每年照樣實施,只是具體培訓檢查發證的操作由行業協會組織。所以要看地方政府的要求,但由於政府的監管能力有限,很多經營企業沒有按要求領證。
『陸』 勞保用品經營許可證哪裡辦理
當地工商所
『柒』 哪些勞保用品需要許可證
勞保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 勞保用品需要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回證。
特種答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布;
勞保用品具備如下條件:
(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現改為安全標志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
(二)、以下產品為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一、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
二、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 過濾式防毒面具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長管面具
三、眼(面)護具類
焊接眼面防護具 防沖擊眼護具
四、防護服類 阻燃防護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靜電工作服
五、防護鞋類
保護足趾安全鞋 防靜電鞋、導電鞋 防刺穿鞋 膠面防砸安全靴 電絕緣鞋 耐酸鹼皮鞋 耐酸鹼膠靴 耐酸鹼塑料模壓靴
六、防墜落護具類
安全帶安全網 密目式安全立網
『捌』 經營特種勞保用品的條件有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七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准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進行生產和自檢,出具產品合格證,並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第九條 新研製和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對其安全防護性能進行嚴格的科學試驗,並經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使用。
第十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第十一條 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並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准和規范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進行檢測檢驗,並對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 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8)勞保用品許可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玖』 特種勞保用品經營許可怎麼申請
問工商局啊,每個地方都有地方規定的.
就算你這里問到了,最後還是要過工商局這一關的,不如早問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