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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撤銷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1-01 01:57:57

『壹』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是什麼

有下列情來形之一的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貳』 行政許可撤銷與撤回的區別

在行政許可中,既有關於撤銷的規定,也有關於撤回的規定。
1.適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許可的撤銷適用於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
情形。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
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撤銷。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情形作出
了具體規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
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的撤回僅適用於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許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許可自撤回時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銷的行政許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產生的後果不同。
無論是撤銷還是撤回行政許可,都有可能對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響。
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其本身有過錯而不受保
護。

『叄』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

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肆』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有權撤銷行政許可,這里的上級機關指什麼啊

上級機關: 同一系統或組織中地位、等級較高的機構。
例如:省政府是市政府的上級機關;高級人民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上級機關;公安局是派出所的上級機關 。
因為上級機關的地位、等級較高,所以上級機關有權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

『伍』 下列情形中,屬於稅務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是( )。

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二款規定了行政許可應當撤銷的情形,即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應當予以撤銷。《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有五種:(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陸』 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柒』 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有哪些規定

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項的出現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取消本機關已作出的行政許可事項決定。
撤銷是指由於行政行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糾正,以使法律關系恢復原來狀態。
行政許可注銷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為。
法定條件:
撤回:因情勢變遷導致行政許可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
撤銷:在取得或決定準予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且撤銷後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②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超越職權)
③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違反法定程序)
④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申領條件的申請人)
⑤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依法可撤銷其他情形)
注銷:出現了使煙草專賣許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實。
①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②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③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⑤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辦理程序:
撤回:(1)告知被許可人;(2)填寫撤回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3)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撤回決定書;(4)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正副本);(5)無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以補償
撤銷:(1)對違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2)填寫撤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3)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4)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正副本);(5)無法收回予以公告;(6)因撤銷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賠償。
注銷:(1)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2)填寫注銷審批表,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3)製作並送達行政許可注銷決定書;(4)收回正副本;(5)無法收回予以公告

『捌』 行政許可撤銷的補償問題

你要注意法律規定的用詞!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被撤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和補償是不一樣的!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以有錯誤為前提。補償只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失進行一些補償,沒有過錯。
法律的東西,區別經常在一個字上,小心啊~~~

『玖』 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非經法定事由並非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9)行政機關撤銷許可擴展閱讀:

這體現了依法行政的誠實守信。已經成立的行政執法行為,如發現其違法、不當或不再適應新的情況,可由有權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內容應予撤銷,部分內容繼續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體而變更其應撤銷部分,對應變更部分作出新的決定。行政執法行為已執行完畢,或執行的條件已不復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執法行為已到期,應宣布該執法行為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行政決定的強制性,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自治為原則的,即是以對方主體自願接受為前提的,是各方主體自願約定權利義務的一種意思表示。然而,行政決定是法律的一種實施,是法律在相應領域或事項上的表現,於是法律的強制性就必然體現為行政決定的強制性。就行政主體而言,這種強制性表現為行政主體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為原則。

就行政相對人而言,這種強制性表現為19世紀行政法學上所說的服從和遵守和20世紀行政法學上所說的配合。如果行政相對人不予以配合,就會導致強制執行。行政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的強制性也是行政決定單方性的保障。沒有行政決定的強制性,作為行政主體單方意志的行政決定就難以作出和實現。盡管現代行政法學不再強調行政決定實施的強制性,而強調行政決定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對人的自願接受,但卻仍然是以強制為後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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