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❶ 危險化學品試生產(使用)申報 範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文件
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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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安全評價、檢驗檢測機構:
為了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指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改革實際情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現狀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指擬依法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現有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指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術、工藝和改變原設計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種類及主要裝置(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的建設項目。
擴建項目,指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項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項目,指建設項目所在區域不在同一個行政轄區的建設項目。
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指含有劇毒化學品生產(產生)裝置(設備)和儲存設施(設備)的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安全設施的范圍、分類,將以目錄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設單位自主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具有安全技術服務能力的中介服務組織,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論證,並單獨形成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報告,作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的安全評價重要依據之一。
四、在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時,建設單位要向承擔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的單位提供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所需的文件、資料(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1)。
五、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中央企業(總部)負責。
中央企業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
非中央企業和依法新設立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載明的單位負責。
六、建設單位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要提交《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一式3份和由經辦人簽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2)3份。待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後,再按照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的要求,提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七、對於現有企業擬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不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時,僅提交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建設單位向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部門提出申請。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存在的能夠在申請時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補正的,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為收到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當天。
九、依託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將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改造與建設項目的建設同步進行,並體現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否則,不予受理這類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
十、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通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建設項目現場核查,對建設項目擬採取的安全對策及建議、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配備與運行、風險預測與對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與演練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能否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過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十一、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一般採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對於國內沒有生產(儲存)、大型聯合生產、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和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建設項目,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核查。
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採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指派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審查,並作為審查組的成員。
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根據審查內容的需要,通知建設單位委託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監理(執行監理的建設項目,下同)單位協助審查。
十三、對於需要通過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考慮建設項目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路線等因素,邀請熟悉建設項目涉及的不同專業且具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組。
對於國內已有多家同類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的建設項目,要本著迴避和公正的原則,所邀請的專家不得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
十四、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如果保證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採取有效措施後可以解決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則可以原則通過審查,同時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後,再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建設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時間內。
十五、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向建設單位出具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十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要經過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可,才能向《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報送。
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中,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的內容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申報表(見附件3)和建設單位委託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可表(見附件4),如果建設單位委託多家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續確認表。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在上述2個表中簽署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和蓋章後,寄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須另發函。
十七、在報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同時,建設單位還要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等的復印件。
十八、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僅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核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文件、資料。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上註明試生產(使用)期限;對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不予備案。
屬於聯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十九、《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五)項,是要求安全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根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與對策,表述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等情況評價內容。
二十、在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之後和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許可之前,如果建設項目變更了建設單位,則變更後的建設單位要在協議(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送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二十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分別為2年,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機關在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時,要在該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上註明有效期。
二十二、對於已經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則不再按照《辦法》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則按照《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並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對於在建的建設項目,如果已經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7號)的規定,取得了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使用)等三個階段相應的安全許可,則所取得安全許可都視為有效;如果建設項目僅取得了前一階段的安全許可,則建設項目下一階段的安全許可,要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二十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未通過和建設項目取得安全許可後,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時,要分別按照《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分別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和本意見,進行建設項目相應的許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商請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審查、批准具體辦法。
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可根據《辦法》和本意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並制定或者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實施細則或者意見。
二十五、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中,不再執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第10號)。同時,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補充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58號)、《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工作的復函》(安監管司辦字〔2004〕148號)。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需要的文件和資料清單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
1
❷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的第二章 設立審查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七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並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二)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三)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五)安全設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准要求的;
(六)未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❸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部門應當指派有關容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答案:B
❹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要求編制的試生產方案樣本
樣本沒有,但我知試生產方案內容要有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項目完成情況;生產內儲存的危險化容學品品種、性質;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年生產能力和儲存能力;試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和採取的對策;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配備的安全設施、器材、工具、救援應急器材等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試生產起止日期。
❺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的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舉報後,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准,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准,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後未經安全審查批准,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後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保存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採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五條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
❻ 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有哪幾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是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強化安全生產依法治理:
1、完善法律法規標准體系。
加強安全生產立法頂層設計,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立法規劃,增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系統性。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立改廢釋並舉的工作協調機制,實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效果評估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解讀、公眾互動交流信息平台,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
2、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完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的制度規范,確定執法的主體、方式、程序、頻次和覆蓋面。統一安全生產執法標志標識和制式服裝。健全執法標准,規范執法文書。建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建立定區域、定人員、定責任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機制。
3.健全審批許可制度。
深化行政審批和安全准入改革,簡化程序,嚴格標准。編制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制定審查工作細則,規范行政審批的程序、標准和內容,及時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進展情況和結果。推動安全生產同類審批事項合並審查。
4.提高監管監察執法效能。
制定安全監管監察能力建設標准,實施安全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完善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執法工作條件,加快形成與監督檢查、取證聽證、調查處理全過程相配套的執法能力。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企業數量、安全形勢相適應的執法力量配備以及工作經費和條件保障機制。
❼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製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製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復製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❽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採納情況說明;
(四)採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現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後,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並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採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採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❾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8號文有更新嗎
國家安全生來產監督管理源總局令(第45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月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❿ 新建企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驗收可否同時驗收
"安全竣工驗收"意見是有批文的。但是「安全生產許可驗收」沒聽說過,有一個是「安全生內產許可證驗收」是企容業為了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一個環節,安全生產許可證驗收主要是採取企業現狀評價的方式,對於新建設項目一般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驗收現狀評價的內容,須進行專項的驗收評價。
你的問題只存在理論上的可行性,即二項驗收都選同一家評價機構來實施,但由於要有專家到現場,況且時間上一天也來不及,因此你想同時驗收基本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