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許可人
㈠ 獨占許可實施受讓方可以許可第三人么
按理是不能的。因為專利權的實施許可是由專利權人做出的。盡管被許可為獨占許可,但仍然不是專利權人,沒有許可許可權。若第三人實施則專利權人有權去起訴他。不過若通過專利權轉移將自己變成專利權人就可以許可別人了。獨占許可並不代表自己是專利權人。
㈡ 專利權被獨占許可後侵權了,被許可人是可以單獨起訴的,那這時專利權人可以單獨起訴嗎
專利權被獨占許可後侵權了,被許可人是可以單獨起訴的,那這時專利權人可以單獨起訴。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公司作為獨占實施許可和通被許可人有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㈢ 商標獨占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是否可以將該商標再次許可他人使用。
獨占許可是這樣的,A許可給B,只能B用,A不能用,當然B也不能許可給別人C用。還有個排他許可就是A許可給B用,A B 都能用,但不能許可給C用。普通許可都能用。
獨占許可有期限是5年的,也有地域等約定。謝謝!
㈣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一般許可、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三類。分別在訴訟中的地位是什麼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4)獨占許可人擴展閱讀:
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㈤ 商標獨占許可被許可人可不可以再許可給別人
有人認為獨占許可不能再許可,理由是獨占許可僅被許可人能使用商標,許可人及回第三人均不得使用答,如果獨占許可再許可就會讓第三人使用商標,與獨占許可有沖突。這是沒有正確理解獨占許可的含義。 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把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放在一起考慮,這三種許可方式逐一看過來,就會發現許可人的權利一步步被壓縮,而被許可人的權利沒有變化,因此所謂獨占許可中的「獨占」一詞是限制許可人的,不允許許可人直接授權第三人使用商標,但並不是禁止被許可人在得到許可人授權的情況下許可第三人使用商標,所以說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得到許可人授權的情況下是可以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商標的,北京億拓為您解答。
㈥ 商標權獨占許可問題,獨占許可後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嗎
馬穎秋律師抄解答:您好,很高興能夠回答您提出的關於商標權獨占許可的這個問題。商標權獨占許可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即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准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那麼,獨占許可後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嗎?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被許可人只有商標的使用權,沒有商標的所有權,所以不能再次許可他人使用。比如說,如果A許可給B,只能B用,A不能用,其他人也不能用,當然B也不能許可給別人C用。但是如果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㈦ 獨占許可,一般許可和排他許可在當事人起訴權上有什麼差異
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可獨立行使起訴權;一般許可的必須通過權利人行使;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須與權利人一起或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時獨立起訴。
㈧ 比較獨占許可,普通許可以及排他(獨家)許可的區別
1、獨占許可證。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只能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
在獨占許可中,被許可人獲得了在合同規定范圍內該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只能由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連許可人即注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即構成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排他許可證。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不得再准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但許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3、普通許可證。「薄利多銷」的形式,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內准許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同時,不但許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而且還保留了許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在普通許可中,被許可人只是取得了該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至於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以及其他第三人經許可使用該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都無權干涉。
(8)獨占許可人擴展閱讀:
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
2.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由於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採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
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一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
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參考資料:
商標使用許可-網路
㈨ 什麼叫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知識產權啊
是指專利的許可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自己的專利,可以分為普通許可,獨占許可,拍他許可,交叉許可等
獨占許可就是許可給他人後,在規定的年限里,自己都不能實施
排他許可就是僅被許可人(僅一個)和權利人可以實施
普通許可就是可以許可超過一個被許可人,權利人自己仍可實施
交叉許可是兩個以上專利的權利人相互許可
還有問題可以『HI』里問。
㈩ 獨占許可的概念
鑒於獨占許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賦予獨占被許可人一定程度的獨立訴權,同時從保護競爭的角度出發,法律禁止獨占許可人在締結獨占許可合同時濫用其優勢地位,從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人的正當權益。
獨占許可協議即獨占許可合同,是國際許可合同的一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為此,受讓方需向供方支付相當高的使用費和提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