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采礦許可證
1. 越界開采礦山是否觸犯刑法第342條! 專業律師進!!!
不是你想的那樣:
越界采礦行為的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第40條的規定,越界采礦行為人會因違法行為 的情節不同而承擔下列法律責任:1)、被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2)、賠償損失;3)、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4)、可以並處罰款;5)、吊銷采礦許可證;6)、追究刑事責任。這里既有行政責任,也有民事責任,還有刑事責任。它們可視情節不同而合並使用。
但是,情況已經有所變化。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明確以「擅自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第343條)對《礦產資源法》第39條和第44條的違法犯罪行為作了規定,而對與這兩條一同適應原《刑法》第156條的越界采礦違法行為卻沒有作出規定。那麼,《礦產資源法》中第40條的刑事責任還存在嗎?是否能使用現《刑法》第252條(即修改前的156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來追究越界采礦情節嚴重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呢?筆者認為:隨著《刑法》的修改,越界采礦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已不復存在,《礦產資源法》修改時也不應以《刑法》第275條來代替原來的第156條。其理由是:1)、修訂後的《刑法》沒有對越界行為作出有罪規定;2)、越界采礦行為人的故意是非法佔有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用於牟利 ,而非故意損毀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因而不符合「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罪」的特徵;3)、從實踐看,越界采礦行為人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時,主管機關將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吊銷後,若行為人繼續采礦,已屬無證采礦。此時,情節嚴重的,則可按「擅自采礦罪」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使違法行為得到制止,使行為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賠償損失屬民事責任范疇。我認為:對於越界采礦者在給予相應的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後,越界采礦者所期望的利益已不復存在,對礦產資源所造成的破壞已有所補償,為規范見,也為在實際工作中方便操作見,此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礦產資源法》修訂時應予刪除。
2. 湖北省麻城市張家畈鎮楚河沙站非法大量采沙,弄得當地農民,農田不能插秧,大面積停耕,無法耕種,沒人管
關於非法采砂的定罪量刑,應根據實踐中非法採挖砂石行為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一)以盜竊罪處罰的情況適用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徵用的建設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賃的農用地上,盜采砂石,數額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必須具備主客觀兩個方面的特徵,即客觀上的秘密性和主觀上非法佔有的目的性。在客觀方面上,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竊行為。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備竊取他人財物故意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犯罪目的。
(二)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根據國土部門和公安局查處的案件以及法院判處的案件看,除了盜采之外,實踐中還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非法采砂營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質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體不同,此種情形就不能再以盜竊罪論處。此種行為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上,以建設為名行采砂銷售營利之實,達到了非法采礦罪的追訴標准,應以非法采礦罪處理。
(三)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行為人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數量不大,但改變了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理。將此種行為定性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符合該罪保護農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並使之與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為相區別開來,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目的。
(2)湖北采礦許可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淤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3. 湖北省采礦權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去當地土地管理局申辦手續。
4. 石材礦山開采流程
石材礦山開采流程: 一、礦山開采。分為人工開采和爆破開采兩類。爆破開采又有微爆破開采和大爆破開采兩類。大理石、沿海一帶的花崗石(沿海一帶花崗石比較軟)常常用人工開采或微爆破開采,四川一帶的花崗石(比較堅硬)一般用大爆破開采。大爆破開采材料利用率很低,大部分都在爆破中碎裂了,因此除非很硬的石材,一般不會用這種方法。 二、荒料加工。開采出來的大石塊叫做荒料,一般是用金剛石圓盤鋸進行鋸解加工成石板,對於大理石,則還可以用金剛砂鋸進行加工。 金剛石圓盤鋸使用一個大的圓盤形鋸片,鋸片上鑲嵌有粉末冶金粘接的金剛石顆粒。這種設備可以加工超硬質石材,使用也比較靈活,缺點是圓盤的直徑需要二倍的石材高度加上法蘭盤直徑,而太大的鋸片直徑製造不易,因此不利於加工超大規格板材。 金剛砂鋸是使用一排(多條)條狀鋸片,每條鋸片類似於木匠使用的手工鋸鋸條,但金剛砂鋸是多條平行排列,每條之間間隔與板材厚度相等,這樣砂鋸可以將整塊荒料一次性鋸解成很多片板材。但是金剛砂鋸由於使用金剛砂作磨料,不太適合加工硬質的花崗岩,一般只用於加工大理石。另外,如果荒料中有缺陷,在加工前沒有被發現的話,由於金剛砂鋸加工是一次性完成,等到加工完發現缺陷就來不及了,將導致整塊荒料報廢,所花的加工費也浪費了,因此不適合缺陷較多的石材品種。 經過鋸解的板材稱為毛板。 三、板材拋光。拋光設備有多種,從小型手扶式的到大型全自動的都有。一般使用金剛砂作磨料。 花崗石拋光,一般使用復合材料膠結的金剛砂磨塊(也叫磨頭)進行拋光,一般有1#、2#、3#、4#、5#和0#,共6種磨塊,1#最粗,5#很細,0#則是不含金剛砂的拋光膏。加工時一般從1#到5#順序進行,最後使用0#拋光。 大理石拋光,一般使用毛氈加蠟再加各種不同顆粒粗細的金剛砂細粉進行拋光。 經過拋光的板材稱為光板。 四、切邊。光板經過切邊機切割成所需要的尺寸規格,就可以出廠銷售了。 一般常見的通用規格,在國內有800*800mm和600*600mm,也有500*500mm的,出口板則常用305*305mm、406*406mm、610*610mm、812*812mm等規格,也可以根據客戶需要定製規格。 經過以上工序,石材就可以出廠了。 五、現場加工。有時候在施工現場需要對石材進行現場加工,例如需要改小、切角,這一般是使用手提式切割機進行切割加工。 六、特殊加工。例如有些石材需要在上面打孔、磨邊等,一般是用手提式切割機、角磨機進行加工的。 另外還有些特殊加工,例如燒毛等。
5. 湖北煤礦礦長資格證如何辦理
由煤礦或者礦業公司下達聘用某礦礦長任命文件,然後拿這個聘用文件去市煤炭局或者縣煤炭局,如無煤炭局則是煤監局,非產煤地市,則是合署辦公,也有合並到安監局機構,具體你咨詢一下當地煤炭行業管理機構。
你拿文件去找衙門 報名培訓,拍攝現場標准照3張、交驗學歷證書,學歷必須是煤炭院校煤炭主體專業,采礦機電通風安全地測等,30萬噸/年以上是必須大專學歷,30萬噸/年以下中專學歷就夠了。在煤礦從事安全生產工作必須達到2年以上實際工齡。
礦長上崗培訓完畢是發的兩證,一個是礦長資格證,一個是礦長安全資格證。
國J安J總J令
第52號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12年5月3日J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J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十一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 無證采礦類指什麼有哪些
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行為。其主體包括公司、企業、單位及個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2)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3)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4)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共生、伴生礦種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無證采礦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茶園改造名義違法采礦,受到法律制裁——福建省尤溪縣聯合鄉林德汀等人無證開采稀土礦案
2008年2月,福建省尤溪縣聯合鄉政府幹部林德汀得知湖洋村上際茶園地表下方有稀土礦。4月,經與湖洋村村民肖方清、廖友作等人合謀,與湖洋村委會簽訂了茶園改造合同。隨後,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茶園改造的名義開采稀土礦。經尤溪縣國土資源局發現並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後仍繼續開采,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采礦。經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依法鑒定,違法采礦造成稀土礦破壞價值達19.62萬元。
2009年10月,經尤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上述行為構成違法采礦罪,依法判處林德汀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肖方清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廖友作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對其他違法責任人,也分別作出刑事判決。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本案中,林德汀、肖方清、廖友作等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稀土礦,是典型的無證采礦行為。
本案事實清楚,定性准確,但是處理不完全到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無證采礦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除了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從本案的處理結果看,當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從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益出發,還應該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19.62萬元,這樣才能更有力地制裁違法者,使違法者為其違法行為付出高額代價。
違法開采稀土礦造成林地破壞,受到嚴懲——廣東省龍川縣胡大東等人違法開采稀土礦案
2007年以來,江西省農民胡大東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上坪鎮石湖村開采稀土礦。2008年,該礦點被依法關閉,胡大東將該礦點轉讓給當地村民陳華鋒等人。2008年至2010年2月,陳華鋒等人在上述范圍實施了開采。期間,龍川縣政府及管理部門多次清理整頓,陳華鋒等人未停止開采活動。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采礦,並造成51.5畝的林地嚴重破壞。
2010年3月,在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的督導下,龍川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將該違法礦點予以取締。5月27日,龍川縣人民法院對違法采礦造成林地嚴重破壞,審理認定構成違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判處胡大東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陳華鋒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龍川縣委、政府對監管不力,工作失職的6名公職人員,分別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評析
本案中,違法者違法采礦,並造成了大面積林地的嚴重破壞。上述違法行為既構成了違法采礦,同時又構成了違法佔用農用地,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涉及刑事責任追究問題上,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則需要看違法者實施的違法行為是一個還是兩個或者數個。如果是兩個或者數個,則應當「數罪並罰」;如果是一個,即同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罪名,則可以按照「擇一從重」的原則,以其中刑事處罰最重的一個罪名定罪處罰,即「重罪吸收輕罪」。本案中,違法者在違法開采稀土礦的同時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實踐中,對破壞稀土礦的價值數額較難取證,另外,開采稀土礦通常採取滴灌的方法,對該礦產資源的破壞性沒有對其他礦產資源的破壞性大,司法機關以違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應當說是比較適宜的。
雖說上述刑事處罰比較適宜,但是,依照礦產資源法規,應當對胡大東、陳華鋒的無證采礦行為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等行政處罰,而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卻未給予,這是本案處理存在的不足之處。
無證采礦拒不停,法不容情受嚴懲——廣東省潮安縣劉燦勇等人違法開采陶瓷土礦案
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廣東省潮安縣磷溪鎮溪口七村村民劉燦勇夥同潮州市湘橋區六畝村黃雨金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潮州市湘橋區東街道「美人城」區域內,違法開采陶瓷土礦。期間,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多次對其進行警告和制止,但其未停止違法開採行為。經依法調查和鑒定,劉燦勇等人違法開采陶瓷土礦5098.3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18.5848萬元。
2009年12月,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劉燦勇犯違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認定黃雨金犯違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無證采礦案件。
劉燦勇、黃雨金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陶瓷土礦,經當地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多次制止,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違法采礦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劉燦勇、黃雨金犯有違法采礦罪,定性准確,量刑適當。
無證采礦破壞資源,被判刑——湖北省長陽縣秦旭鵬違法開采鐵礦案
2009年6月,湖北省長陽縣榔坪鎮社坪村村民秦旭鵬,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榔坪鎮鳳凰山小學東側開采鐵礦資源。同年7月,榔坪鎮政府發現後進行制止。隨後,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兩次對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秦旭鵬均未停止違法開採行為。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調查並鑒定,秦旭鵬違法開采鐵礦共計2907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31.9萬元,涉嫌犯罪。
2009年12月,秦旭鵬被依法逮捕。2010年3月,長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其構成違法采礦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評析
本案中,秦旭鵬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開采鐵礦,在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兩次對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其行為屬違法采礦。長陽縣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認定秦旭鵬犯有違法采礦罪,其定性是准確的。但存在量刑偏輕,沒有說明依據或者理由。
違法採煤引發安全事故,受到嚴懲——四川省攀枝花市何志波違法採煤案
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四川省西充縣農民何志波在攀枝花市仁和區政府發出明令禁止違法採煤的通告之後,違反禁令,擅自將太平鄉半海村爛泥箐山後一關閉炸封的煤井打開,組織人員違法採煤。2009年2月13日,違法開采引發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失蹤的嚴重後果。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調查,並申請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違法採煤造成的破壞價值進行鑒定。經依法鑒定,何志波違法採煤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9.23萬元,涉嫌犯罪。
2009年7月,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何志波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違法采礦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違法采礦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
本案中,四川省攀枝花市何志波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一關閉炸封的煤井打開,組織人員開採煤礦資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關於「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准取得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的規定,上述行為構成了違法采礦,並發生了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失蹤的嚴重後果。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調查,經申請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違法採煤造成的破壞進行鑒定,何志波違法採煤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9.23萬元,已涉嫌違法采礦罪。
從該案的案情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何志波構成違法采礦行為,定性非常准確。那麼,上述行為是否構成了違法采礦罪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即屬於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違法采礦罪。本案中,當地政府已經發出明令禁止違法採煤的通告,何志波違反政府禁令實施違法采礦,屬於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採的情形,且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構成了違法采礦罪。
本案的處理,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既嚴厲懲處了違法行為人,有力地打擊了違法采礦行為,又起到了震懾和宣傳教育作用。
夜間盜采砂石,巡查發現查處——寧夏石嘴山市孫亮違法采砂案
2010年7月,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巡查發現本地人孫亮動用兩台裝載機正在大武口區110國道西側無證開采砂石。執法人員當場進行了制止,並對採掘設備進行了證據保全。隨後,經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立案調查認定,孫亮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於7月4日晚至7月5日凌晨開采砂石44車,獲取違法所得1540元。其行為屬於違法采礦。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開採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40元,並處罰款18460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該案已於2010年7月底結案。
評析
本案案情較簡單,但執法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值得學習借鑒。
對於分布廣泛、埋藏淺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小規模開采不需要大型設備。違法行為人害怕被發現,往往在夜間開采,極具隱蔽性,很難被發現。本案由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夜間發現,實屬不易。同時也說明了巡查手段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眾所周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手段,面對無證采礦行為,只能責令停止違法開採行為,如果當事人拒不停止開采,往往束手無策。在這種情況下,採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經常能起到意外的作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違法采礦的設備、車輛、工具等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這樣做有法律依據,不是扣押,但是會起到扣押的作用。采礦設備、工具等往往具有較高的價值,違法行為人不會棄之不顧,為此,當事人往往會主動配合調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調查難的問題。
以建高效農業園為名違法採煤受嚴懲——山西省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違法採煤案
2009年12月,山西省陽泉市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向平定縣政府申請,在該縣張庄鎮張庄村柏井溝已關閉的煤礦范圍內,佔用該村集體土地建設「高效農業園」。平定縣政府予以同意。隨後,該公司自2010年1月底開始,未進行任何農業開發,而是進行了違法採煤活動。期間,平定縣國土資源局曾多次予以制止,但該公司的違法採煤活動時斷時續。經勘測,該公司違法採煤共計4.5萬噸,獲取銷售收入1076萬元,尚有6000噸煤堆放在儲煤現場,尚未銷售。另查,平定縣政府對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所謂的「高效農業園」,收取了臨時佔地費,在該公司實施違法採煤後,以「往來款」名義收取了預付稅金200萬元。而且在多次接到張庄鎮政府對上述違法採煤行為的報告後,也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處。
在國土資源部的掛牌督辦下,2010年11月,平定縣國土資源局對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采礦,沒收儲煤現場存煤6000噸,沒收違法所得1076萬元,並處違法所得10%共計107.6萬元的罰款。2011年3月平定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將此案移送縣公安局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對平定縣政府及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中存在的問題,山西省監察廳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給予平定縣常務副縣長張映濤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平定縣副縣長張志先行政警告處分。對陽泉市和平定縣國土資源局的有關責任人員,也分別給予了行政處分。
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違法采礦案件。
山西省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向當地政府提出建高效農業園。獲取同意後,卻未進行任何農業開發,而是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採煤。在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多次對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已經涉嫌違法采礦罪。平定縣國土資源局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現場存煤,並處罰款的處罰,以及將違法采礦責任人移送平定縣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
平定縣政府對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所謂「高效農業園」,收取了臨時佔地費,在該公司實施違法採煤後,以「往來款」名義收取了預付稅金200萬元。在多次接到張庄鎮政府對上述違法採煤行為的報告後,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處,說明該縣政府有關領導對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違法采礦行為是縱容的,也說明他們在履行監管職責中存在嚴重問題。山西省監察廳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是完全合法的。
違法開采稀土,受嚴懲——江西省信豐縣違法開采稀土礦案
2010年2月以來,江西省贛縣村民湯景明及信豐縣村民王金鋒等人,在信豐縣的新田、虎山、安西、大橋4個鄉鎮違法開采稀土礦。至3月下旬,相繼形成22個違法開采稀土礦點,其中當地政府明令取締的堆浸礦點15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的礦點7個,並造成林地嚴重破壞。
3月下旬,贛州市和信豐縣政府接到群眾舉報後,採取果斷措施,依法予以懲治。目前,違法開採的22個礦點已經全部取締。對造成林地嚴重破壞,涉嫌犯罪的湯景明、王金鋒、劉海龍、曹陽明、吳金華5名責任人,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其中刑拘1人,取保候審4人。贛州市監察局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信豐縣副縣長謝永清,給予政紀處分。對有關鄉鎮政府的有關責任人員,分別進行了責任追究。
評析
這是一起群發性的濫采亂挖礦產資源案件,同時由於違法開采稀土礦造成林地嚴重毀壞。對這樣一起群發性的濫采亂挖礦產資源案件,贛州市政府及管理部門所採取的措施是果斷和迅速的。由於採取的措施比較果斷和迅速,濫采亂挖者只是進行了礦土堆積,尚未采出礦產品即被打擊取締。雖然未采出礦產品,但已造成林地嚴重毀壞。因此,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違法佔用農用地罪,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刑事立案,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
上述群發性的濫采亂挖,涉及的礦點眾多,且已造成林地被嚴重毀壞,反映出信豐縣政府及相關鄉鎮政府在礦產資源的管理中存在問題。贛州市監察局對發生上述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信豐縣副縣長,以及鄉鎮政府的有關責任人員,分別進行了責任追究,將起到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7. 2014年鄂政發48號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意見
鄂政發〔2014〕4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煤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快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12部門《關於加快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的具體部署,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分類指導、疏堵結合,建立小煤礦有序退出機制,依法依規逐步淘汰和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到2020年,全省9萬噸/年以下的煤礦全部關閉退出。同時結合湖北實際情況,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擇優保留部分有資源、有實力的煤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
二、關閉退出對象
(一)下列3類煤礦限期關閉:
1.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2.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和瓦斯防治能力沒有通過評估且拒不停產整頓的高瓦斯煤礦;
3.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且未按規定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的煤礦。
(二)下列4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及時關閉:
1.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生產或建設煤礦;
2.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
3.經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採的煤礦;
4.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和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9萬噸/年以上的煤礦。
三、關閉退出步驟
按照「市場引導、政府推動、疏堵結合、有序退出」的原則,推動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
(一)2015年底前關閉退出3萬噸/年的小煤礦。
(二)2017年底前關閉退出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和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且沒有完成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的煤礦。
(三)2020年底前關閉退出9萬噸/年以下的煤礦。
(四)關閉退出對象中4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煤礦及時關閉退出。
四、關閉程序
(一)制定關閉退出方案。各產煤縣(市)根據關閉煤礦標准,擬定本轄區內關閉保留礦井名單,制定關閉退出方案,報省煤礦關閉退出工作辦公室批准實施。關閉退出由煤礦企業提出關閉申請,與政府簽訂關閉退出協議。
(二)依法依規作出關閉小煤礦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小煤礦關閉退出的責任主體。各地方政府按照省政府規定的關閉條件對所轄煤礦作出關閉決定。對關閉煤礦,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查驗,按照「一礦一策」的要求關閉到位。關閉完成情況報省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並向社會通告。
(三)依法依規注銷或吊銷關閉煤礦的相關證照。煤礦實施關閉後,工商、國土、煤監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注(吊)銷關閉煤礦的有關證照,並在頒證部門官方網站上通告。
(四)妥善組織實施關閉。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停止供應並處理剩餘火工品;停止供電,撤除礦井生產設備、專用供電及通信線路;封閉、填平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積極穩妥做好關閉善後工作。
(五)建立關閉檔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關閉煤礦的檔案資料,將關閉煤礦基本情況、反映煤礦關閉前井下採掘活動的有關圖紙、殘余資源儲量、關閉煤礦影像等相關資料整理存檔。
五、關閉政策措施
(一)實行獎勵補助。為推動小煤礦早關多關、應關盡關,既要運用政府行政手段積極推進,又要發揮市場作用,促進煤礦自然淘汰。對在規定時間內關閉退出的小煤礦給予適當獎補,逾期的自行負責。省政府除積極爭取國家小煤礦關閉退出獎補資金外,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以獎代補、先關後獎、獎勵政府」的原則,對2015年底前關閉的3萬噸/年的煤礦(含3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所在地市縣政府給予獎補,獎補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因發生事故關閉的煤礦和非法違法組織生產被責令關閉的煤礦,不享受獎補政策。獎補的標准和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二)加大扶持力度。對自願申請早關的煤礦,退還安全生產保證金和剩餘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對關閉退出後轉產的企業,在用地、信貸、稅費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強化安全監管。加大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現場核查的力度,所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能實現正規開採的煤礦,一律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所有3萬噸/年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不再延期;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不超過2017年12月31日。屬於其他關閉退出對象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間一般為3年(最後一次延期的有效截止期不得超過2020年12月31日),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截止期與采礦許可證截止期一致。加大煤礦監管監察力度,所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能實現正規開采和發生事故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然達不到條件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予以關閉。
(四)嚴格煤礦核准。不再核准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技改項目,不再核准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新建項目,不再審批新的探礦權。不符合改造擴能條件的煤礦,一律不再配置資源。
核准9萬噸/年以上的技改煤礦和3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煤礦,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煤炭可采儲量達到新建和改擴建煤礦規定的儲量要求;所在煤田地質災害和水文條件中等、簡單;可採煤層賦存穩定,可以實現機械化開采。現已探明儲量的煤礦探礦權可與相鄰煤礦進行資源整合,合理利用煤炭資源;凡主動關閉退出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允許與已查明資源儲量的煤礦探礦權重組,建設符合產業政策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礦井。不具備上述轉為采礦權條件的探礦權,對於自願退出的探礦權人,退還當時依法有償取得探礦權的價款。
核准程序上從嚴控制。由申報煤礦轄區縣級人民政府初審上報。項目核准由省經信委牽頭,資源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經信委、省安監局、省能源局和湖北煤監局等相關部門聯合會審審批。
(五)加快推進煤礦機械化開采。大力推進煤礦機械化改造,鼓勵新建和改擴建煤礦企業採用機械化開采。新建和改擴建的煤礦,不採用機械化開採的一律不得核准,達不到三級安全質量標准化和煤礦「六化」建設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現有礦井通過機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最低規模的產能,由省經信委、省安監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監局聯合予以認定。積極爭取國家項目資金,並從省級技術改造資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資金支持煤礦機械化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省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為加強對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組織協調,成立省煤礦關閉退出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經信委。各市(州)、縣(市、區)都要相應成立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綜合協調。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形成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職能部門具體抓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職責,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按期完成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目標。
(二)落實部門責任。省煤礦關閉退出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檢查全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協助各產煤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抓好煤礦整頓關閉退出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湖北煤監局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決定關閉退出的煤礦,依法吊(注)銷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省國土資源廳還要負責研究制定關閉退出煤礦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返還辦法,研究制定有利於推進煤礦關閉退出的資源配置管理辦法。省安監局、湖北煤監局也要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力度,嚴格安全執法,以管促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小煤礦關閉退出獎補實施辦法。湖北銀監局密切關注在小煤礦關閉退出過程中暴露出的亂集資和高息攬儲等問題,並依法進行處置。省發改委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加大煤礦安全改造、煤炭產業升級、煤礦地質補充勘探等支持力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關閉退出煤礦的職工安置、從業人員培訓和再就業等工作進行指導,做好關閉退出國有煤礦人員創業和就業扶持工作,切實落實煤礦從業人員矽肺病、塵肺病和工傷職工相關政策。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收繳關閉退出煤礦的民爆物品,注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維護煤礦關閉退出工作期間的治安秩序。省電力公司負責切斷決定關閉退出煤礦的供電電源,嚴禁所屬地方供電企業向非法煤礦供電。監察部門把關閉退出工作作為行政監察的重要內容,對在關閉退出工作中未認真履責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違規違紀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對關閉退出工作不力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提請實施行政問責。
(三)嚴格監管監察。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監管監察責任要更加落實,措施要更加有力。各級政府要採取分片包干、專人盯守等方式,強化經常性督查、巡查和執法。省人民政府根據關閉退出工作進展情況組織對重點地區開展重點督查,開展專項執法和聯合執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非法違法生產的行為。各級監管監察部門要開展效能監察,確保令行禁止,政令暢通。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有關規定,對未按期完成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的地區和單位實行項目「區域限批」,暫停煤炭項目安排和行政許可受理。將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
(四)維護社會穩定。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千方百計化解矛盾,切實穩控煤礦關閉社會風險,維護社會穩定。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把政策解讀到位,把形勢分析透徹。民政部門要從低保、救濟等方面給予關閉退出煤礦企業下崗困難職工切實幫扶。政法和維穩部門要密切關注社會穩定工作,做到未雨綢繆,加大對關閉退出煤礦企業和職工的思想疏導力度,對無理取鬧、借機滋事等行為要依法處置。2014年11月4日
2014年11月4日
8. 煤炭項目采礦證幾年一換啊
煤礦采礦證不確定幾年一換,這是按礦井改造在十一五規劃內的年產量要達到90萬噸~120萬噸的,一般的采礦證三年一換,一年一審.
9. 湖北省年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分析報告
湖北省地處長江中游洞庭湖之北,總面積18.59萬平方千米,截至2005年年底,全省總人口6 031萬人(常住人口5 710萬人)。
湖北省在地貌上中部為平原,南東、南西及北三面環山,呈向南敞開的馬蹄形盆地,省內土地類型多樣,總體構成「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土地利用結構。礦產資源總量較豐富,總體上呈「種類多、分布廣、規模小、主礦集中、支柱礦產短缺、難采選礦多、開發利用難」的特點。
國土資源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為了貫徹中央關於人口、資源、環境的基本國策,充分發揮國土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全省在認真執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同時,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精神,有力地規范和加強了全省國土資源管理與保護工作,促進了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轉變。
2005年,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取得以下進展:
●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取得一定進展,新發現礦產地4處。
●油氣勘探取得新進展,新發現兩個含油區帶。
●深部找礦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大冶鐵礦深部找礦發現厚大鐵礦體。
●正確處理耕地保護與經濟發展、生態建設的關系,連續七年實現耕地佔補平衡。
●全省規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4 008 666.67公頃,2005年末實際基本農田保護面積4 017 079.00公頃。
●2005年規劃設計與預算的高產農田建設項目67個,預算16.962 9億元。
●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
●編制完成《湖北省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市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方案》,並獲國土資源部批准。
●全省95個縣(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上報工作基本結束。
●編制完成《2005~2015年湖北省磷礦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
●編制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或簡報290 余份,為地方政府防災減災提供了決策依據。
●成功預報206 起地質災害,組織轉移群眾7 615人,避免直接經濟和財產損失11 302萬元。
●對納入國家三峽庫區地質災害二期地質災害治理的56個崩滑體項目進行了省級竣工最終驗收,工程質量全部合格,優良率達92.06%。
一、土地資源
(一)土地資源狀況
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2005年湖北省主要地類情況見表1。與2004年相比,耕地減少15 820.00公頃;林地增加20 046.67公頃;園地減少1 906.67公頃;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增加8 360.00公頃。各地類構成見圖1。
表3 湖北省主要礦產資源儲量
註:表中數據均來自湖北省礦產資源年報,其中,2003、2004年煤的資源儲量數據包含石煤儲量。
(二)地質勘查投入與勘查成果
2005年,全省地質勘查共投入地勘費3 839.5萬元(其中中央財政撥款2 339萬元),其中按礦種投向是:煤145萬元,地熱185萬元,金587萬元,銅248萬元,鐵92萬元,鉛鋅515萬元,鍶190萬元,多金屬礦32萬元,磷礦472.5萬元,岩鹽180萬元,石墨10萬元,石膏185.9萬元,方解石10萬元,板岩6.1萬元,溶劑用灰岩100萬元,冶金用白雲岩19萬元,水泥用灰岩93萬元,其他礦種769萬元。地質勘查工作有所加強,商業性勘查走出低谷,逐步趨向活躍,地勘企事業投入1 015.50萬元。
(三)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情況
1.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情況
2005年,全省有效的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發證分別為377個和4 471個,見表4。
表4 2005年湖北省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發證情況(有效證)
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基本情況
2005年全省有各類礦山企業5 088家,比2004年的4 677家增加了8.79%;工業總產值933 185.43萬元,比 2004年的 744 602.41萬元增加了 25.33%;礦產品銷售收入868 828.15萬元,比2004年的678 228.21萬元增加28.10%;利潤總額83 318.12萬元,較2004年的65 421.48萬元增加了27.36%,增長幅度較大;從事礦業活動人數為222 577人,較2004年的229 047人減少了2.82%。
根據礦山年報數據分析,2005年全省在石油、天然氣未納入統計的情況下,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均有所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是礦產品價格的上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礦業市場的快速發展。2005年全省的主導礦產,如磷礦、煤、鐵、金、銅等礦產品的銷售價格明顯上揚,尤其是磷礦、煤礦、鐵礦價格增長幅度較大。
2005年,全省開展專項治理整頓工作,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整合了部分不符合規劃的礦山,關閉了部分公路、鐵路兩旁的採石場和磚瓦粘土廠。但是,由於大量的採石場和磚瓦粘土廠逐一統計數以前未按鄉合並統計,因此,2005年統計的礦山總數較2004年有所增加。
三、國土資源市場
(一)土地市場
1.土地市場建設
2005年,全省採取各種措施加強了土地市場規范化建設和土地市場制度建設:①嚴格土地管理供應管理,制定《湖北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試行)》,並作為國土資源部門核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的重要指標;②專門下發了《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工作的通知》,在重點城市初步建立了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③與省監察廳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招拍掛出讓程序,不斷擴大招拍掛出讓信息公開度和覆蓋面;④各地建立土地收購制度,增強政府壟斷土地市場的能力,同時,有效利用土地儲備,盤活存量用地;⑤結合實際,制定全省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標准,加強協議出讓土地的管理。
2.土地一級市場
2005年,全省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為5 946公頃,其中,依法出讓供地4 791.83公頃,占供地總量的81%;協議出讓供地3 109公頃,占出讓供地總量的65%,全年土地成交價款164.27億元,純收益57.59億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面積1 680.31公頃,成交價款100.97億元,純收益35.83億元。按招拍掛出讓的土地用途構成,住房用地佔招拍掛出讓總量50%左右,商服用地佔23%,工礦倉儲用地佔13%。
3.土地二級市場
2005年,全省土地轉讓面積1 362.09公頃,轉讓金額31.19億元;土地出租面積261.01公頃,出租金額3 982萬元;土地抵押面積6 495.51公頃,抵押價款324.6億元,貸款金額144.9億元。與2004年度相比,抵押土地面積略有增加,但收益有顯著增加,抵押土地宗數、出租和轉讓土地宗數、面積及收益有所減少。
2005年,全省土地轉讓面積所佔比例較大的為工礦倉儲用地,面積696.92公頃(佔49.69%),其次為住宅用地,面積424.86公頃(佔30.29%);轉讓金所佔比例較大的為住宅用地,轉讓金額 174 021.85萬元(占 53.59%),其次為普通商品房,轉讓金額134 872.47萬元(佔41.53%)。
(二)探礦權采礦權市場
1.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
2005年是全面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第一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進一步好轉,省廳出台一系列政策,嚴格礦業權管理:①實行礦產分類管理,推進礦業權一級市場建設,以風險勘查申報在先,低風險勘查有償出讓探礦權,無風險且無須勘查就直接出讓采礦權的思路,分類出讓礦業權;②加強轉讓管理,規范礦業權二級市場。通過以上措施,礦業權市場建設取得了新進展:礦產資源商業性勘查趨向活躍,社會投資顯著增加;礦業權有償使用取得較好的成績,兩權有償出讓金額達3.42億元。
2.探礦權采礦權一級市場
2005年,探礦權出讓67宗,合同金額10 416.41萬元,其中,煤礦47宗,6 401.21萬元,熔劑用石灰岩3宗,1 066.78萬元,磷礦3宗,157.39萬元。
2005年,采礦權共出讓1 456宗,出讓金額23 766.59萬元,其中,拍賣出讓2宗,出讓金額170.20萬元;掛牌出讓158宗,出讓金額2 947.66萬元。招、拍、掛的宗數、金額分別占總數的10.99%、13.12%。主要涉及礦種為煤、石煤、鐵、磷、重晶石、硅灰石、方解石、水泥用灰岩、建築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築用白雲岩、建築用砂、磚瓦用粘土、建築用輝綠岩、大理石、建築飾面用大理石等。
3.探礦權采礦權二級市場
2005年,探礦權轉讓共6宗,價款1 895萬元,其中鐵礦1宗,1 400萬元;磷礦2宗,375萬元;金礦1宗,45萬元,銅礦1宗,40萬元;釩礦1宗,35萬元。
2005年,采礦權轉讓2宗,價款185萬元,全部為建築石料用灰岩。
四、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1.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5年,全省共發現土地違法案件3 687件(歷年隱漏619件,本年發生3 068件),涉及土地面積1 991.56公頃,其中耕地939.59公頃。本年立案3 436件,本年結案3 464件(含部分上年未結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與去年相比增加了32%,通過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全省共拆除建築物120 356.13平方米,沒收建築物98 349平方米,收回土地44.99公頃(其中耕地15.36公頃),罰款2 449.1萬元。動態巡查發現3 094件,發現率84%,動態巡查制止2 801件,制止率為91%,挽回經濟損失1 016.48萬元。
2.地礦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5年全省共發生各類礦產違法案件284件。按礦產違法案件主體劃分:企事業單位58件,集體違法案件34件,個人違法案件192件(佔全年礦產違法案件的68%);按礦產違法案件性質劃分:無證開采217件(佔全年礦產違法案件的76%),越界開采37件,非法轉讓采礦權11件,其他14件。
在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過程中,全省處理有關違法責任人15人。其中,行政處分6人,刑事案件移交7人,刑事處罰2人。
五、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2005年,全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復議共48件,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共35件,占申請總數的72.92%。其中,省廳收到行政復議共12件(其中,受理行政復議案件8件),占申請總數的25%;市(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復議共36件(其中,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共27件),占申請總數的75%。
2005年,全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審理行政復議案件52件(包括上年未審結的4件)。今年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有32件,結案率61.54%。其中,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佔多數,有21件,維持率為65.63%;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有5件,占審結案件總數的 15.63%;復議機關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有5件,占審結案件總數的15.63%;此外,尚有7件案件未審結,占今年審理案件總數的13.46%。
從今年的行政復議案件來看,全省今年行政復議主要有以下特點:①申請復議的總數和受理的案件較去年有大幅增加;②申請行政復議案件中因行政處罰引起的呈上升趨勢;③申請復議案件無行政收費和行政強制引起的行政復議,不作為的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僅為1件;④處理方式多樣,仍以維持佔主要,但撤銷和撤回申請的行政行為明顯增加。
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人員培訓情況
1.管理機構與從業人員情況
2005年全省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從業人員5 394人,其中,具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4 053人,占總數的75.14%。另外,全省鄉級國土資源所1 014個,人員10 404人,其中,專職10 260人,兼職114人。人員知識結構構成總體特點是:隨著管理機構級別下降,從業人員學歷平均水平同步降低,見表5。
表5 2005年湖北省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人員知識結構
註:省直屬指仙桃、天門、潛江市、神農架林區國土資源局、沙洋監獄局國土資源局。
2.經費來源與使用情況
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基本經費實行屬地化,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日常工作經費由財政根據預算編制人數按規定的預算標准進行核定,不足部分一般由預算外資金彌補;專項項目經費主要來源於專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項收入等。其使用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其實行監督管理。
3.學歷教育和培訓情況
2005年,全省國土資源系統接受培訓及學歷教育人數分別為1 529人和580人。學歷教育主要是大專生和大學生,分別為354人和211人;培訓主要是業務培訓和黨校/行政學院培訓,分別為1 040人次、423人次和66人次,其中國外業務培訓學習38人次。
七、問題和建議
(1)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費不足,體制不順,職能沒有完全到位 ①部分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設置礦政管理科室,相應的管理職能未到位;②部分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人員編制過緊,預算經費不足,運轉困難。建議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職能到位情況大檢查,促進礦政管理職能到位。
(2)國土資源管理存在「執法難、難執法」 的問題 應大力改革現行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尤其是土地監察體制。強化土地監察垂直管理和部門間的聯合執法,同時不斷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積極推行大要案交叉查處辦案的方法。
(3)國土資源監督體制不健全,監督難度較大 由於缺乏統一的,相對比較完善的監督體系和制度,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土地利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單一或不暢通,加之其涉及多方利益,致使現有的國土資源監督體系,特別是礦政監督體制不能適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後續監督,急需建立健全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監督體制。
(4)規劃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作用有待進一步深化和強化 目前,雖然全省已經建立了比較系統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和礦產資源規劃體系,但是,由於各地規劃意識存在較大差異,使得規劃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宏觀調控作用和指導作用未能充分體現,特別是礦產資源規劃未能延伸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後續管理中,致使礦業權設置後,礦業活動是否完全遵循規劃尚不清楚,同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規劃的約束力和權威性。
(5)全省國土資源市場建設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①土地出讓中協議出讓多,招標拍賣少,土地資產顯化程度不夠;②探礦權采礦權出讓以協議出讓居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比重仍然較低;③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用過低,利潤大,礦業活動中的違規操作現象比較嚴重,加之礦業活動監督體系不完善,查處難度較大;④現有《礦產資源法》不能適應礦業市場的發展,與之配套的相關政策、措施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礦政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過輕,約束力不強,嚴重阻礙了礦業權市場的有償有序發展。
建議加大國土資源資產化管理力度,積極促進《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頒布和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比較明細的處罰措施,逐步完善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同時,大力培育國土資源市場,建立健全礦產資源監督有償舉報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公示舉報電話、舉報渠道等,確保國土資源有序、有償、合理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