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與代理的區別
Ⅰ 「指定代理」與「委託代理」有什麼不同
指定代理與委託代理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2、適用范圍不同
委託代理主要適用於商業活動,代理雙方當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專門從事商業交易或其他經營的法人。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絕大多數都是公民個人,被代理人則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強制性不同
委託代理是基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經過自由協商而達成的協議。委託人不能強迫他人做其代理人,他人也不得強行要求委託人委託其為代理人。而指定代理的產生不是基於自由協商,而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依職權進行指定而形成的,被指定人不得無故拒絕履行代理義務。
(1)委託與代理的區別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Ⅱ 委託關系和代理關系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托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2)委託與代理的區別擴展閱讀: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
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
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Ⅲ 委託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麼不同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則與受託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同屬為他人服務,二者在此點上相類似。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能包括事實行為;而受託人受託處理或管理的行為可以包括事實行為。
(2)代理屬於對外(即本人與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不對外也就無所謂代理;而委託則屬於對內關系,即其存在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為雙方法律行為,委託合同的成立應有受託人承諾,若受託人不為承諾,則合同不能成立。
委託合同與代理合同雖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聯系。如果委託人所委託的事務須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則一般都有代理權的授予。於此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就成為代理中的基礎關系,代理不過是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一種手段。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代理都以委託合同為基礎關系,都伴隨委託合同而生。有委託合同而無代理,或者雖有代理而無委託合同的情形,也並不鮮見。
Ⅳ 委託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委託合同確定了受託人願意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法律關系。這是委託代理關系產生及其被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委託人)得以向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授予代理權的基礎關系。否則,委託代理關系會因失去基礎而難以存在,同時,在民事流轉領域內適用的委託合同,是以完成代理關系,實現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結果為目的的。脫離了這一目的,委託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緊密聯系的同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Ⅳ 受託人和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這其實就是委託與代理的區別,搞清兩者的關系,相信問題就解決了:代理,就內是指容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權,他方依代理權與第三方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後果由一方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委託是一方將一定的事務委諸於另一方實施的法律制度。
委託和代理的區別在於:第一,委託規范的是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而代理規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關系。第二,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進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為;而委託中受託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第三,代理包括對內和對外兩種關系,對內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而對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委託只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關系。
Ⅵ 法律上,外包、代理、委託三者有什麼區別
外包即承攬,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兩者的區別在於: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委任合同中受託人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
3、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
(6)委託與代理的區別擴展閱讀
外包(承攬):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
同。
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委託通常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Ⅶ 法律當中:委託、授權和代理有什麼區別和聯系啊
主要是定義與原則上的區別。
1、定義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
2、原則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授權是將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積極行使代理權,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7)委託與代理的區別擴展閱讀:
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
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
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 雙方的權利義務。
Ⅷ 委託委託人與委託代理人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被委託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Ⅸ 委託與代理有什麼區別,代理行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您好,
代理則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內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代容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種類型;而委託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信任的基礎而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無關系可言。
2、代理只適用本人與代理關系的第三人的關系,即代理屬於對外關系,否則,不成其為代理;而委託合同只適用於委託與受委託的對內關系。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而委託屬於雙方法律關系,即首先應有受委託人的承諾,若受委託人不作承諾,委託人就不可能委託其處理委託事務,其委託合同則不能成立。
Ⅹ 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的定義與區別
法定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一種代理關系,是意定代理的對稱。與意定代理的區別在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非基於本人的授權行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據一定社會關系的存在而確定。
所謂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二者區別就在於委託代理屬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相對。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委託合同和代理合同之間存在的區別到底是什麼,主要是結合具體的情況來確定,在什麼情況下簽訂委託合同或代理合同要能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