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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葯經營許可證取消

發布時間: 2021-01-02 20:35:08

㈠ 如果沒有《農葯經營許可證》,可以銷售農葯嗎

沒有《農葯經營許可證》,就辦不到《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如果賣農葯,等於無證銷售,屬違法行為。有些地方還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㈡ 農葯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一、《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一) 農葯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葯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葯管理規定,掌握農葯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葯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葯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葯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葯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經營限制使用農葯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葯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葯相關工作的經歷;

2、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3、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葯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葯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葯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葯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葯定點經營規定。

二、《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三、《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葯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2)農葯經營許可證取消擴展閱讀:

其他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葯的,應當取得農葯經營許可證。

2、農葯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葯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葯經營許可證。

3、限制使用農葯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葯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葯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7年 第5號

㈢ 如何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專下列條件並依法屬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農葯管理辦法》規定申經營農葯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1、經營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農葯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
3、有與期經營的農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經營單位和個人資格證明;
2、經營場所照片;
3、安全防護設施、措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照片及書面說明;
4、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㈣ 關於農葯經營許可證

農葯經營許可來證好辦理。要自求大專以上學歷,把自己的證件帶齊。到當地的農業部門辦理就可以,然後在到工商局注冊。上海是直轄市我不知道是怎麼規定的,別的地區要轉到省里審批才可以的。
化肥就比較麻煩了,必需是國營單位才可以經營,現在不容許私人經營,不過也沒關系,到工商局注冊個公司也可以經營,好象最少得注冊500W。

㈤ 你2014年回答的這個問題,其中的取消農葯經營許可證的部分怎麼能找到呢

請看12、1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三節 期限
第四節 聽證
第五節 變更與延續
第六節 特別規定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8號) 決定對《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一條。二、刪除第二十二條。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部長杜青林 2002年7月27日附:第二十一條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㈥ 農葯經營許可證如何寫申請

根據相關規定,農葯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葯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葯經營許可證。限制使用農葯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農葯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根據農葯經營者的申請核發。
1、農葯經營許可證編號。其編號規則為:農葯經許+(省份簡稱)+發證機關代碼+經營范圍代碼+順序號(4位數)。發證機關代碼採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6位數)。經營范圍代碼:經營所有農葯的為「1」,經營限制使用農葯以外農葯的為「2」。如:農葯經許(京)11010510001、
2、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按申請人營業執照填寫,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名稱按營業執照的字型大小名稱填寫。
3、營業場所。填寫營業場所地址。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在附表中註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地址。
4、倉儲場所。填寫倉儲場所地址。同一經營者有多個倉儲場所的,應當同時標注。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在附表中註明分支機構的倉儲場所地址。
5、經營范圍。經營所有農葯的填寫「農葯」,經營限制使用農葯以外農葯的填寫「農葯(限制使用農葯除外)」。
6、分支機構。沒有分支機構時,填寫「無」;有分支機構時,填寫「見附表」。
7、有效期。以「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形式標注。
8、批准日期。指發證機關簽發日期,以「XXXX年XX月XX日」形式標注。
9、農葯經營許可證採用A4紙大小印刷,在批准日期上加蓋發證機關公章。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在附表中標注經營許可證號並加蓋發證機關公章。

㈦ 農葯經營許可證

最好還是去辦理一個,你們能申請下來生產許可證,那麼經營許可證就更回容易了。按照文件規定,在答生產地址銷售本廠生產的產品是不需要經營許可證的。如果以後你們有銷售其他廠家的產品,那麼就需要經營許可證了。並且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和21條之間是有些模糊,主要看你們當地農業部門的理解。所以我建議你還是去辦理一個,很容易的。

㈧ 如何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

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葯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葯管理規定,掌握農葯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於3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葯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葯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葯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葯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8)農葯經營許可證取消擴展閱讀

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農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6、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7、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㈨ 如何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

答:《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第31條規定,申領農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回縣級以上農業答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根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提供相關材料。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農葯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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