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的保護
1. 企業應從哪些方面加強自身專有技術的保護
企業加強自身專有技術的保護,
應該對員工加強安全意識培訓,
建立文件保密制度,
對核心技術所處的部門加強監察,
常常進行企業內部計算機或管理系統的漏洞查找修復。
2. 專利和專有技術有什麼區別嗎
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在於,專有技術與專利雖然都含有技術知識的成分,都是人版類智力活動的權成果,但是在法律上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利是公開的,而專有技術則是秘密的。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權時,必須把發明的內容在專利申請書中予以披露,並由專利主管部門在官方的《專利公告》上發表,公諸於眾。但專有技術則盡量保密不予公開,一旦喪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2、專利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限,如前所述,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其有效期一般為15年或20年。但專有技術則無所謂保護期限的問題,只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未為公眾所知,就受到保護,不過,一旦被公開,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在專有技術許可證中,一般都訂有保密條款,要求被許可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把專有技術的內容透露給第三者。
3、專利權是一種工業產權,受有關國家專利法的保護,而專有技術則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它不是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求得保護,而主要是根據民法、刑法、不公平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法律上的保護。
3. 利用商業秘密的方式保護技術秘密有什麼優勢和劣勢
專利會被公開,商業秘密不會被公開。根據行業特色具體來看。
專利的劣勢:版
1、專利保護有期限性。
2、專利保護破壞權秘密性。因為申請專利必須將企業的發明創造公之於眾,使該技術成為公知技術,這樣,任何人都可以輕易獲得專利技術
3、專利保護會使得企業失去競爭力。科研成果被授予專利後,其他企業可以在已獲得專利的技術基礎之上,再發展成新的發明創造,獲得新的專利。
4專利保護有代價。申請專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而獲得專利後也要繳納年費。
而商業秘密的優勢就在於專利的這四點劣勢了
1.沒有保護期限
2.不公開,不會破壞秘密性
3.既然第二點都不存在了,第三點也就不用考慮了
4.不需要支付年費,但是要為保護這個商業秘密付出一定的管理費用。
二者的風險方面:認為商業秘密風險大一點,畢竟工作人員是你控制不了的,很多商業秘密的案子都和員工跳槽有關的。專利是國家在給保護,不存在這些風險。當然如果一個專利容易為反向工程破解,那就還是考慮商業秘密。
4. 保護技術秘密應具備哪些條件
對於技術秘密的保護,抄要件之一是採取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是指企業採取的禁止商業秘密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或傳播的措施。措施可分為軟體和硬體兩大類,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簽訂保密合同、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並在文件上註明密級、加強保密教育等;後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強門衛保衛措施、限制外人參觀生產技術過程、安裝監控、派有專人封存和保管有關資料等。
5. 為什麼我用自己設置的專有技術保護密碼卻打不開西門子受保護的塊
因為西門子的這些樹保護的建議也是有專用密碼的,像這個技術核心部分的東西,一般都是不給別人輕易就會去取的吧。
6. 技術秘密的秘密保護
技術秘密權利人對技術取得的專有權或壟斷權,並非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法定專有權」,而僅僅是一種「事實專有權」,它是通過合法持有人對技術的保密來實現的,通過與專利相比較,技術秘密保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自主性。專利有專門的《專利法》來保護。而技術秘密有如人的隱私,主要靠權利人主動、自覺採取強有力的保密措施,確保保護對象處於秘密狀態。
②無期限性。專利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為10年,超過保護期,專利技術即進入公有領域。技術秘密不存在保護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隨時結束,這完全取決於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實際效果,法律沒有也無法作出規定。
③無地域性。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技術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說權利人的使用權不受地域影響,因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對外界而言,其范圍可以大至整個世界。因此,一項好的技術秘密,可以較方便地在全球范圍內來體現其價值。
④相對安全性。專利技術公之於眾,必然招來他人的模仿和侵權,專利權人雖然大權在握,怎奈何范圍之廣,人數之多,往往可能疲於應付,何況訴訟糾紛的處理經常是曠日持久、費時費力。而技術秘密的保護針對性較強,通常只需考慮那些有機會接觸技術秘密的人。
⑤內容可變性。作為受《專利法》保護的一項專利,在專利局公開和授予專利證書後,其內容是不允許改動的,如果想進行技術改進,就要申請一項新的專利。技術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權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實施辦法,隨時可以改變一項技術秘密的內容,無須經他人同意,包括被許可使用人,權利人對新的技術秘密實施保護後,許可原被許可人使用新的技術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納使用費。
⑥高風險性。技術秘密的保護必須是萬無一失的,一旦被公開或被泄露,技術秘密的事實專有權就可能喪失殆盡,並且是無可挽回的。更令人難堪的是,權利人無法阻止他人獲取技術秘密後先行申請專利。而專利則不存在這樣的風險,最大的可能莫過於被人侵權,其本身的存在不受影響。另外,技術秘密也無法對抗他人對技術的自行構思或反向工程。而他人的自行構思,卻不能構成對專利侵權的任何理由,行為人擅自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損失,必然招致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後果。 技術秘密的積極保護是指權利人對技術秘密採取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是權利人自覺採取的保護措施,同時,也是技術秘密構成的必要條件之一。因為技術秘密以保持秘密狀態為首要條件,其不能對世的特性決定了要保證這一條件,最基本的途徑就是權利人積極主動的保護措施。技術秘密有以下幾種保護措施:
①預防性保護。技術方案形成以後,在實施之前,要充分考慮方法或產品進入市場後他人最可能採用的一些解密行為j尤其是對反向工程的預防,有針對性地採取保密措施,例如在方法上增加破壞性前置程序、在配方中加入中性無害成分、在產品上增加防拆裝置等,目的在於迷惑他人的視線,加大他人反向研究的成本投入,迫使他人放棄研究。
②保密條款。技術秘密實現其價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進行技術使用許可。在簽訂許可合同時,從理論上講,技術秘密每經一次許可,失密的風險就會加大,尤其是國際技術許可貿易合同,保密條款無疑是合同的一個重要部分。條款應當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密責任等。保密的內容通常是指技術秘密的核心內容和資料;保密范圍一般是在受讓方所在的地區或國家范圍內;在保密期限上,許可方也可以約定受讓方合同期滿後仍有保密義務;受讓方的保密措施概括而言,分為兩個方面:積極保密行為和禁止泄密行為。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無論是許可方還是受讓方的原因泄密,都必然會給相對方造成巨大損失。對於故意泄密的,還應當約定懲罰性賠償。廣義的保密條款還包括權利人單位與職員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約定和單位制定的保密規定。
③升級式保護。對技術進行更新改進,使之不斷升級,既能適應市場的要求,也不失為技術秘密保護的良策,這樣可以使竊密者望塵莫及。對於投入市場後發現有可能已被侵權、有失密風險的技術秘密,權利人應當果斷選擇申請專利,以防被他人搶先申請而使自己陷於被動。
④其他保護形式。這包括前面提剜的半成品保護,技術秘密與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相結合的保護,以及與有實力的公司進行合作保護等。
7. 專有技術受什麼法律保護
專有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經常援引民法、合同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法律保護的力度小。
保密措施:
①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訂立"保密條款"。對違反此條款者,可以不履行合同為理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②要求本企業雇員保護本企業的技術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侵犯專有技術的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處罰規定。如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包括專有技術),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技術秘密的法律保護,一般屬於民事訴訟范圍。
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也稱"技術秘密"、"技術訣竅"等。它是隨著技術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現而在合同書上頻繁使用的用語。迄今為止,國際上對專有技術一詞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局在1964年制訂的《發展中國家發明樣板法》中曾給出如下定義:"所謂專有技術是指有關製造工藝,以及產業技術的使用及知識"。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現代經濟法辭典》中對專有技術是這樣定義的:"專有技術是有一定價值,可利用、未被公眾所知,可以轉讓或傳授而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技術情報、經驗、方法或其組合。"總之,專有技術是一種秘密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的總和。既可以表現為書面資料,如設計圖紙資料、設計方案、操作程序指南、數據資料等;也可以表現為技術示範、對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口頭傳授等。但就專有技術本身來講,它是寓於這些表現形式中的一種觀念和構思。
8. 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專有技術來與專利的區別自在於,專有技術與專利雖然都含有技術知識的成分,都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但是在法律上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專有技術與專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專利是公開的,而專有技術則是秘密的。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權時,必須把發明的內容在專利申請書中予以披露,並由專利主管部門在官方的《專利公告》上發表,公諸於眾。但專有技術則盡量保密不予公開,一旦喪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2、專利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限,如前所述,按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其有效期一般為15年或20年。但專有技術則無所謂保護期限的問題,只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未為公眾所知,就受到保護,不過,一旦被公開,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在專有技術許可證中,一般都訂有保密條款,要求被許可人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把專有技術的內容透露給第三者。
3、專利權是一種工業產權,受有關國家專利法的保護,而專有技術則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它不是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求得保護,而主要是根據民法、刑法、不公平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法律上的保護。
9. 公司如何對知識產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
對任何一家企業,專利都是少數,商業秘密是多數,一個企業可能沒有回專利,但絕答對會有商業秘密。 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首先應識別商業秘密資產,並進行重要度分類,例如分成:絕密、機密、秘密或或者是1級、2級、3級。分類的目的是找出最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使保護程度與商業秘密的重要度相吻合,平衡保護成本與保護效果。 然後,對識別出來並分類的商業秘密,識別和分析其面臨的泄密風險。識別和分析泄密風險的目的是採取有的放矢的保護措施。 最後,根據商業秘密的泄密風險,選擇並實施適當的保護措施,消除或降低泄密風險,達到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 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很多,例如物理保護措施、網路保護措施、加密保護措施、人員保密措施、組織保密措施、流程保密措施、監控保密措施等等,企業應根據商業秘密的重要度和面臨的風險,選用適當的保密措施,避免出現保護不足或保護過度的情況。參見:商密衛士—中國商業秘密保護網
10. 技術秘密與專利保護有什麼區別
(1)技術秘密保護要比專利制度保護范圍大,凡是能夠用專利制度保護的技術都可採用技術秘密制度來保護,專利制度不能保護和不需要保護的技術,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同仁堂」中成葯的配方以及前面提到的瑞士手錶的裝配工藝等,均採用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
(2)專利制度不能脫離技術秘密制度獨立存在,如在專利申請之前不採取保密措施,發明創造有可能泄密公開而喪失新穎性從而不能得到專利保護。發明創造從開發到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時間跨度可能很長,這段期間也需要技術秘密保護。一些不在專利中公開的技術、階段性的技術成果以及技術資料都可以採取技術秘密保護,作為專利技術的補充。反之,技術秘密可以脫離專利而獨立存在。
(3)技術秘密的保護更需要藉助持有人自身的力量,從內部人員、制度、管理上控制;專利則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當然,技術秘密的保護目前已經逐步納入國家法律法規保護范圍,竊取技術秘密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判刑。
(4)技術秘密是不公開的技術,只要技術不被公開,企業對技術就有長期控制和壟斷權利,特別是對技術難度大,其他企業和個人在短期內不能開發出來的技術保護更有力。專利是公開的技術,所有人不能限制他人研究和模仿,其保護期也有限。
(5)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的技術秘密時,持有人都享有相同的利益,相互不能排除其他人開發同樣的技術,享有相同的權利。同時也不能排除他人通過對技術秘密控制人的產品進行「反向工程」,得到這項技術;而專利權人則有絕對的排他權。也就是說,上述技術秘密的持有人有一方申請專利了,技術秘密就變成公開的技術,他就得到了排他權,可以限制另一方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