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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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的,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19條、第159條的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資質的代理機構,是不能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一旦發現代理機構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違法代理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到期後,在向保監會申請延續的過程中,是否影響正常經營
如果在到期前辦理審驗工作應該不影響,就像營業執照年審一樣。但是你問的版是到期後,按規定已經沒權有資格代理保險業務。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保監局
4. 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有效期是多少年
專業保險代理的許可證是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一般是三年,到期必須換證。
兼業保險代理的許可證是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也是三年,到期換證。
由當地保監局負責。
5. 保險兼業代理證怎麼辦理
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報事宜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內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除銀行類機構外,應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報材料
1、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增加保險兼業代理險種的請示文件;
2、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附件1);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有效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5、委託辦理函;
6、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附件2,由委託擬建立兼業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和提出)
7、加蓋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8、經營場所照片。
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只需提供1—4的申請材料;保險公司在填具兼業代理機構資信情況調查表時,應將材料7、8作為附件一並收集。對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報險種及相關申報機構
1、人身保險類
(1)長期壽險:銀行(含信用社,下同)、郵政等機構。
(2)健康保險:銀行、郵政等機構。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港口、鐵路、民航、公路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航空機票銷售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旅遊或客運」等業務的其他單位。
申報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機構,保險公司應確保擬申請的兼業代理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中國保監會下發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准》。
2、財產保險類
(1)企業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2)家庭財產保險:銀行、物業管理等機構。
(3)建築工程、安裝工程保險:房地產開發、建築設計施工等機構。
(4)貨物運輸保險:物流公司、貨運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含「貨物運輸」或「貨運代理」的單位;主營業務范圍含「批發零售」且批發銷售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貿易公司。
(5)機動車輛保險:主營業務范圍含「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的4S車行、一類汽車維修廠,銀行、擔保公司等辦理汽車類貸款的機構。
(6)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財產保險:銀行、擔保公司等機構。
(7)其他保險:如船舶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專業性較強,原則上實行個案審批。
四、不予許可的范圍
1、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不予許可。
2、法人機構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或未正常開展代理業務的,其分支機構申請兼業代理機構不予許可。
(5)保險代理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與兼業代理人建立代理關系時,有責任確定兼業代理人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確保所屬兼業代理人:
一、委託代理險種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允許的范圍內;
二、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只能在其主業營業場所內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在營業場所外另設代理網點。
第十八條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人;
五、對其他保險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八、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6. 保監會分支機構不需要行政許可制度
保監會分支機構需要行政許可制度。
《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保險類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保險許可證:
(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保險類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許可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一)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二)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四)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五)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六)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第六條保險許可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未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設計、印製、發放、收繳和扣押保險許可證。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下列機構保險許可證的送達和更換: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四)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六)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九條保險許可證記載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機構編碼;
(三)機構住所;
(四)機構業務范圍;
(五)機構地域范圍;
(六)行政許可決定日期;
(七)頒發許可證日期;
(八)發證機關。
保險許可證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方可生效。
7.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
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有效期3年。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經紀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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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許可證包括下列幾種類型:
(1)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
(3)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4)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5)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
(6)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7)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保險許可證記載下列內容:
(1)機構名稱;
(2)機構編碼;
(3)機構住所;
(4)機構業務范圍;
(5)機構地域范圍;
(6)行政許可決定日期;
(7)頒發許可證日期;
(8)發證機關。
9.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有什麼區別,都是發給什麼企業的請高人指點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是兼業代理銷售保險的企業需要取得的許可證。也就是說,取得兼業代理許可證的企業才能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是保險公司要取得的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