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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權

發布時間: 2021-01-03 09:08:57

Ⅰ 法律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專並不屬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補充】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Ⅱ 請解釋一下法定代理

你思考很細致!
其實,理解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區別的關鍵在於是否基於「回本人的意思表示」答,即凡不是由於本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代理權稱為法定代理權,具有這種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享有代理權,例如,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代理權;
(2)根據法院的選任而取得代理權,例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
(3)因私人的選任而取得代理權,例如親屬所選任的監護人及遺產管理人。

Ⅲ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有什麼區別

法定來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自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屬於訴訟參與人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指定代理人:是指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但是在1991年我國已經取消了指定代理人。現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代理人只有兩種: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在我國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是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託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Ⅳ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由於患精神病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是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民政部門、工會、婦聯、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對於特定人員負有保護責任的單位、組織的代表。

Ⅳ 法定代理權、指定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條的規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有如下五種: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周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於消滅,法定代理關系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系為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將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同前面講到的委託代理終止的原因一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法定代理權或指定代理權喪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例如,王某與李某結婚後,李某因一次意外事件精神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由於李某患上精神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作為其配偶成為李某的監護人,同時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三年後,王某與李某離婚。由於兩人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監護關系隨之消滅,故法定代理也終止

Ⅵ 法定代理的法律解釋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代理。在訴訟代理中,法定代理是為無訴訟能力的人設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屬於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如果沒有父母或者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人、單位為監護人。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人、單位擔任監護人。如果法定代理人為多人,並互相推諉代理責任時,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為行政訴訟代理人。
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一般認為,法定代理存在於以下的兩種情況;(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對於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權。中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據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或其他親緣關系。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則是基於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特定的組織關系。法定代理是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對法定代理人來說,擔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賦予的民事權利,也是一項民事義務。法定代理人沒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絕代理。法定代理終止的原因是:(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的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被代理的法人組織終止;(3)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或組織關系消滅。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由於患精神病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是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民政部門、工會、婦聯、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對於特定人員負有保護責任的單位、組織的代表。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者某些訴訟參與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10周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有責任監督被代理人的行為。在有多個法定代理人時,只須由其中一個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陳述(如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比如服刑等。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還有:1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2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3有權在對未成年被代理人進行詢問、訊問時被通知到場。
注意
⑴上述代理人的范圍,不是並列選擇關系,而是依次優先關系;⑵並不是所有案件中都會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被代理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時,才需要法定代理人;⑶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委託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許可權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獨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承擔被代理人的訴訟義務。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

Ⅶ 法定代理是什麼意思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抄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在近親屬中指定。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

Ⅷ 法定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范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

3、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於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8)法定代理權擴展閱讀:

法定代理人許可權地位:

1、由於法定代理是以親權或監護權為基礎的,因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非常廣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他都有權代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負有的訴訟義務,他應當代為履行,法定代理人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

2、均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 ,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與被代理人居於同等的訴訟地位,其代理權不受限制,他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一切訴訟行為。

既有權處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有權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放棄或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達成調解協議等等。

3、盡管如此,法定代理人畢竟不是當事人,他不是實體權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實體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因而,法定代理人所為訴訟行為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的當事人承受。

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權而又沒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繼續代為訴訟時,訴訟程序應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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