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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1-04 05:03:54

㈠ 排污許可證到期,怎麼辦理

需要更換新的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發證機關遞交《排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及當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申請換證。持證人需要攜帶材料:《排污許可證換證申請表》、換證當年度的《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審批表》、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1)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擴展閱讀

第二十四條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並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並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核發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排污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㈡ 《排污許可證》更換需准備哪些資料

申請條件:

有效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內商戶),應當在容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1.1辦理依據

1.1.1《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1.1.2予以批準的條件

1)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明;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3)按照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提供相關驗收材料;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1.3不予以批準的情形

1)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

2)因環境功能區劃調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該區域排放污染物的;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2申請材料

1.2.1申請材料形式標准

相關紙質材料用A4紙復印,所有復印件必須加蓋企業公章。

1.2.2申請材料目錄

見表

㈢ 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怎麼寫/範文

答;(1)填寫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
(2)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
(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4)近期廢水達標監測報告和廢氣達標監測報告;
(5)改制,改組,兼並或法人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證明材料.
(6)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包括現生產設備規模,鍋爐規模,上年實際產量,耗煤量,耗水量,廢水排放量等相關情況),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說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五,受理 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說明不受理原因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按申請表填寫就好。

㈣ 辦理排污許可證怎麼辦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㈤ 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怎麼寫/範文

答;(1)填寫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 專(2)原排污許可證正屬,副本; (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4)近期廢水達標監測報告和廢氣達標監測報告; (5)改制,改組,兼並或法人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證明材料. (6)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包括現生產設備規模,鍋爐規模,上年實際產量,耗煤量,耗水量,廢水排放量等相關情況),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說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五,受理 對排污單位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說明不受理原因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按申請表填寫就好。

㈥ 辦理個體餐廳營業執照的步驟

餐飲個體營業執照跟普通的個體營業執照申請步驟是一樣的,具體的申請步驟如下:

個體戶審批流程比較簡單,雖然個體戶的性質不能跟普通公司比,但是在辦理注冊流程時,審批的步驟都是一樣的。

辦理涉及許可證(如經營食品、餐飲等)的《個體戶營業執照》,先憑身份證到轄區的工商所預核名稱,憑預核名稱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餐飲經營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與上述材料一起到轄區的工商所辦理執照。

1、確定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的工商所,到管轄的工商部門辦理。成立行政中心的,一般去中心辦理。

2、給自己的店鋪取好名字,名稱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填好下面的表格,申請名稱核准。

(6)排污許可證年度審核申請擴展閱讀:

後續事項

領取營業執照後,並不能馬上開業,還必須辦理以下事項:

1、刻章等事項

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2、辦理銀行基本戶

公司注冊完成後,需要辦理銀行基本戶開戶。基本戶是公司資金往來的主要賬戶,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都可以通過這個賬戶來辦理。每個公司只能開一個基本戶。

3、記賬報稅

完成公司注冊後,需先辦理稅務報到,報到時需提供一名會計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公司成立後一個月起,需要會計每月記賬並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企業准備好資料到專管所報到後,稅務局將核定企業繳納稅金的種類、稅率、申報稅金的時間,及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企業日後將根據稅務部門核定的稅金進行申報與繳納。

4、繳納社保

公司注冊完成後,需要在30天內到所在區域管轄的社保局開設公司社保賬戶,辦理《社保登記證》及CA證書,並和社保、銀行簽訂三方協議。之後,社保的相關費用會在繳納社保時自動從銀行基本戶里扣除。

5、申請稅控及發票

如果企業要開發票,需要申辦稅控器,參加稅控使用培訓,核定申請發票。完成申請後,企業就可以自行開具發票了。

6、企業年報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簡介、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等等。

㈦ 可以幫我發一個污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嗎謝謝謝謝

關於加強重污染企業排污許可證管理的通知
各縣、區環保局、市局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重污染行業環境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把重污染企業的污染物達標排放、總量控制、限期治理(整改)、企業環保信用等級管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以及排污收費、污染投訴和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更緊密的聯系起來,充分發揮排污許可證作用,推動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重污染企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分級管理,突出管理重點 嚴格按照《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分級管理規定,核發、年審排污許可證。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關於大力開展重污染行業整治切實加強環境監管的通知》(惠府辦[2006]31號)要求將越權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收回並注銷;許可證原屬本級環保部門許可權內、而現行規定頒發權在上一級的,要組織上報重新換領。全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廠、電鍍(包括線路板)、紡織印染、服裝洗水、電廠、製革、化工、建材、冶煉、造紙、發酵、危險廢物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等重污染企業為管理重點。 重污染企業排污許可證年審審批由局長負責,局長也可委託主管局長審批。 二、強化限期治理(整改)與排污許可證聯動管理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速率、強度超過許可證規定的,由各級環保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年均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數量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標的,由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暫扣排污許可證,換發臨時排污許可證,並責令限期整改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限產治理或者停產治理。處理機關與原發證機關不一致的,處理機關應當將處理決定通知原發證機關,由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暫扣排污許可證,換發臨時排污許可證。 依法被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的,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至限期期滿後一個月。臨時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排污者在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分階段達到的污染治理目標及時限。 持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速率、強度超過臨時許可證規定的,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到期後仍不能達到臨時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治理目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因有嚴重違法行為,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如申請恢復排污,必須先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公開道歉並做出環境守法的承諾。整改後符合發證條件,可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四、加強排污許可證證後審核工作 (一)年審時間由集中進行改為分月進行。每年12月年審改為每年按發證月份進行年審,年審簽注到次年相應發證的月份。今年年審過渡辦法:1~6月發證的,年審簽注到明年6月份或到2008年相應月份進行。7~12月發證的,年審簽注到明年相應的月份。為了節約人力、物力和時間,在原許可證貼上有「年審在發證月份年審」字樣的標識覆蓋原「每年12月年審」字樣。 (二)收集提交年審所需資料。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年審,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排污許可證年審申請表1張; 2、《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本; 3、危險廢物年度處理處置表; 4、有工業廢水排放的單位,按規模提交4~10次/年工業廢水排放監測報告原件; 5、有生活污水排放,住廠員工人數達500人以上的單位,提交1次/年生活污水排放監測報告原件; 6、有工業廢氣排放的單位,提交1~4次/年廢氣排放監測報告原件; 7、有雜訊排放,周圍有敏感點的單位,提交1次/年雜訊排放監測報告原件; 註:排污監測頻次與企業環保信用等級掛鉤,具體規定見《惠州市環境保護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
<strong>答案補充</strong>
(三)嚴格把握審核條件(發證條件再審查)。 申請排污許可證年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污染防治設施; 2、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含超標已處罰而且近期已達標的);
4、納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的,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5、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者,有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設施和器材;對規模較小,環境風險小的企業,按要求健全環境風險應急設施與措施;<strong>答案補充</strong>
6、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並無虛報、瞞報排放污染物情況;依法繳納排污費; 7、危險廢物按規定處理處置; 8、未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或發生違法行為已被處罰並已改正) 9、沒有群眾投訴污染問題或投訴的污染問題已解決。
(四)嚴格把握不予年審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審,並告之理由: 1、按產業政策已到淘汰期限的; 2、依法被責令停止施工、生產、使用或者運行,被責令停工整頓、停產治理、停業、關閉的; 3、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任務的; 4、被責令重新安裝、使用、恢復正常運行環保設施而逾期未改正的; 5、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環境污染的,或者尚處於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的; 6、排放污染物嚴重超過排放標准或者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年均超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標的); 7、因環境違法行為正被立案調查或已發處罰決定書尚未交清罰款的;<strong>答案補充</strong>
8、未繳清排污費的;未按規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和落實措施的; 9、危險廢物未按規定處理處置的。 上述(1)、(2)、(3)、(4)情形和(5)前款情形,還可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其它情形改正後年審。
(五) 加強年審書面審查和現場檢查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現場檢查等,加強對排污許可證持有企業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發現持證企業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應責令改正。現場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年審時,沒有近3個月現場檢查記錄的,應當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該結合環境保護信用等級評要求,詳細內容見附件一、二。<strong>答案補充</strong>
各級環境監察部門應將季度、年度現場檢查記錄副本及時提交監督科(股),監督科(股)根據書面審查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對持證企業進行抽查。 (六)規范年審申請表的信息填報。排污申報登記、繳納排污費及群眾污染投訴等情況,由市環境監察支隊、縣區環境監察大隊在年審表排污費一欄填寫簽章。危險廢物處置處理情況從原來的由企業提供廢物轉移聯單改為由企業提供經市(縣、區)固廢站審核簽章的危險廢物年度處理處置情況表。審批表中主辦科(股)室經辦人、負責人應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和理由。<strong>答案補充</strong>
四、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盡快建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系統,在局內網公開相關信息,有關人員都要求通過CA(電子證書)認證進入系統,可根據授權,維護、更新、共享排污許可證信息;需公示的排污許可證信息通過局外網進行發布。對違法行為處理、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及繳納排污費、危險廢物按規定處置處理、群眾污染投訴及檢查記錄等信息及時錄入環保綜合應用系統的相關子系統中,為年審機關提供所需各類最新信息和資料,減少內部外部環節,實現一站式年審服務,提高年審效能、體現服務意識。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後,有關單位應及時將相關資料錄入系統,取消或簡化有關簽章。
五、嚴肅查處無證和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的違法行為 各級環保部門、環境監察部門要嚴格執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嚴肅查處無許可證排污、持失效許可證排污和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的違法行為,維護排污許可證權威。

㈧ 杭州排污許可證的變更手續和要准備的材料有哪些

在網上下載 杭州市的《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需要准備的材料和程序裡面都有了。

因各地方政策的差異,最好是直接電話聯絡當地環保部門咨詢。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
(2008年1月8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8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規范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下列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單位(以下稱排污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向環境排放國家規定種類大氣污染物的;

(二)向環境排放國家規定種類水污染物的。

種植業和非集約化養殖業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環境排放的,以及機動車、火車、飛機、船舶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應當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污染物排放許可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蕭山區、餘杭區及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工商、衛生、城管執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設施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結合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分期分批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計劃,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本市對重點排污者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配額實施方案,確定重點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其他排污者實行主要污染物濃度控制。

重點排污者名單,由市、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市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在保障環境質量達到功能區要求的前提下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許可的實施

第八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排污者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已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試生產項目除外);

(三)重點排污者有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設施和器材;

(四)工業生產型排污者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排污者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證明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排污者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前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

位於環境敏感區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年;處於試生產期間或者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與試生產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還應當載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格式和應載明事項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排污者要求變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自事項變化之日起五日內,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因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准、總量控制標准、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變化的,需要對許可事項進行調整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事項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應當重新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的;

(二)改變排污口位置或者數量的;

(三)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強度、速率發生重大變動的;

(四)改變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變排放時段、季節規定的;

(五)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

第十六條 排污者需要延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者的申請,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換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排污者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於強制淘汰范圍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或總量控制指標,經限期整改,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遺失、毀損的,排污者應當向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排污者應當將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正本懸掛於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污者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內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許可監督管理情況。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污染物排放許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分配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銷的;

(三)排污者終止生產經營的;

(四)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申領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注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應及時通報工商、市政設施、城管執法、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污染物排放申報、實際排放等情況對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情況載入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副本,並記入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現場檢查及自動監控等方式,加強對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排污者應當自覺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排污者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定期檢查或現場檢查時,發現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權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產生污染物的生產設備、物品,或者查封相關場所。

實施現場檢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檢查情況。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排污者頒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二)發現或者接到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未調查處理的;

(三)未經法定程序撤銷或者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四)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實施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瀆職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頒發、撤銷或者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給排污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許可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未按規定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發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排污者未按規定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重新申領手續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排放污染物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要求懸掛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重點排污者不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行政處罰涉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排污者在本條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並按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8年04月01日 實施日期:2008年06月01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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