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⑴ 農作物經營許可證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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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農業部令第48號
【發布時間】: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48號)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2月13日農業部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 陳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為主要農作物,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核發。
第五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託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託方提出申請;委託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託方或受託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乾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第七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略)),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註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乾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生產品種介紹,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乾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附件2(略))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農種生許字(××××)第×號」,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准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縣級及縣級以下行政區;有效期限為3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應當註明。
第十條 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注冊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可以向注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儀器達到一般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標准,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三)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三)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六)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准,有5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七)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路。
第十六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3(略));
(二)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四)種子經營場所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銷售網路、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二)自有品種的證明;
(三)育種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附件4(略))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農種經許字(××××)第×號」,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十九條 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條 根據《種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收回,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核發許可證的,越權部分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核發許可證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由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印製,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農業部統一印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原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至2001年6月30日廢止。
⑵ 如何申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審批項目依據:來 1、《中自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審批收費依據:不收費 申辦人須提交如下申辦材料:(依據《農作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1、目錄2、公司簡介 3、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4、驗項報告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5、種子檢驗人員名單、資格證明、聘用證明 6、貯藏保管人員名單、資格證明、聘用證明 7、加工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明、聘用證明 8、檢驗室條件說明、加工設備儀器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9、加工包裝條件說明、加工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10、倉儲條件說明、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11、種子經營場所說明、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2、育種機構、育種條件照片、說明。 13、銷售網路說明、照片。 14、繁育基地說明、照片。 15、自有品種的說明和證明。 16、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本崗位責任人:種子管理站受理人員
⑶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來證的單位和個人報自告必需有以下內容
(1)注有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
(3)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注冊資本500萬元.。 常規種原種種子及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大田用種和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⑷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報告怎麼寫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報告必需有以下內容
(1)注有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
(3)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注冊資本500萬元.。 常規種原種種子及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大田用種和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⑸ 農作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中農業部其他規定事項是指什麼
你說的這兩個證都是很難辦到的,下面把相關手續與注意事項給你說一下,供參考:
農葯經營證需要辦理的手續及相關流程
必須取得《農葯經營人員資格許可證》後方可賣農葯,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工商管理部門按照《農葯管理條例》及有關的規定審批。
如果是辦理個體經營類型的企業,請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3張1寸的黑白照片、暫居證(外地人口)、計劃生育證等資料及辦證所需的工本費到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執照。
附:《農葯管理條例》相關條款
第十八條 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葯: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葯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經營的農葯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葯: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種子經營證需要辦理的手續及相關流程
一、辦證對象資格(申辦條件)
1、經營農作物種子的單位或個人(不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2、不需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四種情況:
(1)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
(2)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3)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
(4)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3、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辦材料
1、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包括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親本種子及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3)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4)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種子倉庫面積必須達到50平方米以上;
(5)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2、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儀器達到一般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標准,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3)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4)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5)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倉庫面積必須達到3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3、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4、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
(2)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3)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
(4)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種子的成套設備;
(6)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准,有5名以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7)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8)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9)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包裝、貯藏保管設施;
(10)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路。
三、辦理指南
1、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農業局審核,設區市農業局備案,省農業廳核發。
2、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原則上由當地縣級農業局核發,並報省、設區市農業廳(局)備案。
3、注冊資本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可以由當地縣農業局審核,設區市農業局核發,並報省農業廳備案。
4、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可以由當地縣農業局審核,設區市農業局備案,省農業廳核發。
5、申請者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准備申辦材料。
6、審核機關審核書面材料,並實地核查申辦的條件。
7、審批機關審批。
四、辦理依據(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條。
五、辦理機構: 廈門市翔安區農林水利局
六、辦理時限:自接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審核、審批機關分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審批意見。
⑹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怎麼做 程序都是什麼
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及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大田用種和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具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員、種子加工、貯藏保管技術員;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具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具有倉庫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經營其他種子的,具有倉庫面積50平方米以上。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原件;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即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種子檢驗員、加工技術員、貯藏技術員資格證明、聘用證明復印件;種子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復印件;種子加工設備、倉儲設施清單、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復印件,租賃倉庫的需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種子經營場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詳細地址。此外,提交的材料須用A4復印紙列印或復印,原件材料蓋單位公章,復印件應由審核機關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蓋章確認;提供相片須註明設備名稱、型號及生產廠家,倉庫、加工房及經營場所相片應註明所在地址和面積。
⑺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申請復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制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1)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⑻ 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種子法》第二十九條對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種子法》的原則規定,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⑼ 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報告怎麼寫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報告必需有以下內容
(1)注有經營者基版本情況、經營品權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
(3)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注冊資本500萬元.。 常規種原種種子及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大田用種和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這樣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