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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貿易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05 11:39:40

『壹』 進出口貿易管理制度中的「許可證」和國際許可證協議中的「許可證」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2者雖然都是 許可證 但它們的性質不同 不屬於同一個領域
「進出口許可證件」,是指國家對限制進口或出口貨物實施貿易管制而簽發的允許進口或出口的許可證和其他批准證件。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制度

進出口許可證管制,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管理進出口秩序的重要行政手段,也是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內容之一。許可證管制的實際意義在於政府批准何類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以及准許進出口何種貨物。國家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是國家批准企業、單位或個人進口或出口某種貨物的證明文件。

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內涵

(一)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涵義

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政策、對外貿易計劃和國內市場的需要,對進出口經營權、經營范圍、貿易國別、進出口商品品種、數量、技術及其相關產品等實行全面管制、有效監測、規范貨物進出口許可的制度。是以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為主體的國家對外貿易一系列審批制度的總和。

(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內容

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包括進出口經營權及經營范圍的審批,國家限制進出口商品的配額管理和許可證管理,進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對外貿易國別政策等內容。

國際許可證協議(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的含義

此定義的確切含義是工業產權的使用許可,因此可做以下定義:許可證協議是一方准許另一方使用其所有的或擁有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被許可方依照合同得到該項使用權並支付使用費的合同。許可證合同的客體主要是技術使用權,具體的講,即專利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和專用技術使用權。

國際許可證合同有如下三個特點:

(1) 合同涉及的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作為該合同標的的技術知識的所有權仍屬於許可證賣方,而且,該使用權在地域范圍和時間上都受到合同的限制。

(2) 一國當事人許可另一國當事人使用其所有的或擁有的工業產權。

(3) 專利商標權的主體處於不同的國家。

國際許可證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1) 客體的特殊性

國際許可證合同的客體是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它們是無形財產權。

(2) 許可證買方是直接用戶

許可證買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購證後實施該合同項下技術,因而,買方須具有一定的技術知識及工業實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購買的技術知識,實現出其經濟值。

(3) 許可證合同的買賣雙方具有明顯的合作性質

許可證合同期限長,賣方必須履行義務,擔保所提供的技術在買方工廠里實施後可以或必定達到合同所預定的經濟指標。

許可證合同兼有幾種合同的特點:

(1) 屬於技術轉讓合同。

(2) 專利和商標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割開,頗有些租賃合同的特點。

(3) 與高級勞務合同也有相似的地方。

『貳』 許可證貿易的授權方式

許可證合同按照授權程度和方式又分為:① 獨占許可證協議。即在規定的地區內,接受方在協議的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議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商品,也不得把同樣的技術授予該地區內的任何第三方。②排他性許可證協議又稱全權或獨家許可證 協議,即在規定的地區內,許可方和接受方在協議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議項下的技術都享有使用權。但許可方不得將此種權利給予第三方,即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同一內容的許可協議。③普通許可證協議即供方允許受方在規定的地區和時間內享有使用協議中所規定的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獨占的,對供方(或出讓方)沒有限制,技術使用權轉讓給受方後,技術供方仍可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將這項技術的使用權授予任何第三方。④分許可證協議,又稱「從屬許可證協議」。即在協議的有效期內,接受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把協議項下的技術向第三方轉讓。⑤交叉許可證協議,又稱「互換許可證協議」。即雙方以價值相等的技術,在互惠的基礎上,交換技術的使用權和產品的銷售權,一般都是不收費的。這種方式常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時使用。
進行許可證貿易時,技術供方和受方就許可證的標的、轉讓范圍、 轉讓條件、期限和支付等合同條款進行磋商,達成一致後簽訂合同作為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文件。合同的內容是許可方(即技術供方)給予引進方(即技術受方)製造、使用或銷售許可證項下的產品的有限權利,而引進方則支付給許可方以相應的酬金。

『叄』 進口國對出口國的貿易限制都有哪些

一、進口配額與許可證

美國對商品的進口採取數量上的配額限制。進口配額實施的限制主要分為:全球性限制(對來自全球所有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普遍限制),雙邊性限制(對來自某一個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特定限制),以及斟酌裁定限制。雙邊性限制一般通過與某個國家簽訂雙邊條約或通過某一特定的國際性條約確定,如1978年美國與波蘭簽訂的關於紡織品進口的協定。斟酌裁定限制一般同時要求某種產品的進口必須事先獲取地方政府的有關許可,這是地方政府進行進口統計和提高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另外,還有一種稅率配額,指在一定數量內按優惠稅率徵收進口關稅,一旦進口產品的數量起過約定的限額,則開始徵收普通關稅。

通常,進口配額是由美國海關按照「先來先領」的原則進行分配的。在1979年東京回合《進口許可證協定》的談判中,各方對進口許可證進行了激烈爭論,當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拒絕簽署文件,美國和其他一小部分國家簽署了該協定。根據該協定,當得到進口配額後才能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是表明進口數量的許可文件,但許可證發放程序的煩瑣冗長實質上造成了對進口的阻礙。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別中達成了《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定對東京回合的守則進行了修改,簡化了許可證程序,保障許可證程序有關法令的合理頒行,同時避免因進口產品在數量、貨值、重量上與許可證規定的細小相異而受到拒絕進口等不適當的處罰。該協定防止許可證本身成為貿易和進口的阻礙,作為附在《WTO協議》後的多邊協議,該協議的義務適用於美國在辦的所有成員。

美國法律授權總統按照拍賣的方式公開發放進口許可證。1930年《美國關稅法案》曾指出,許可證發放要按照公平、效率和可操作的原則,總統要確保不讓一小部分大進口商獲得不公平的超額進口份額。但實際上,美國很少在進口商中間發放進口配額,配額更象是美國與外國政府之間關於市場安排的一種協議,是外國政府對出口美國市場的一種自願的自我約束。進口配額的談判主要是說服外國政府同意控制其產品向美國市場出口的數量,而不是對誰能使用這些配額做出限制。因此,美國一般不用拍賣方式發放配額,而是採取一種進口配額總統管理系統,這在農產品進口配額的發放上尤其如此。

二、美國進口限制

在進口配額中,稅率配額曾被用於乳製品、橄欖、金槍魚、掃帚、地中海鵜魚、糖、糖漿和糖蜜等產品。有一小部分配額是根據《農業調整法案》第22款制訂的,即當有必要維持本國農產品價格或試圖達到類似目標時,可以採取配額限制,這此配額曾經被用於動物飼料、乳製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漿和糖等產品。有一些配額則是為對某些不公平貿易做法採取的制裁手段,例如對中國鎢礦實行的配額。另有一些配額則是根據國際商品協定的規定實施的,例如根據《國際多種纖維協定》,對紡織品的進口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美國有時候會因為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對進口商品採取進口限制。這是根據1962年《貿易發展法案》第232條的規定實行的,該法案授權總統在他認為對國家安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進口調整」措施。有時美國對那些在政治上敵對的國家採取貿易制裁(如古巴);對毒品、煽動反美的書籍等完全拒絕進口;對淫穢、墮落、有違道德的產品,即使是私用,也限制進口;通過暴力、犯罪獲得,或使用童工生產的產品也不允許進入美國市場。來自中國的部分產品就曾因這種原因受到過拒絕。

三、美國參與的多種纖維協定

《多種纖維協定》(MFA)是關貿總協定框架下紡織品貿易限制和市場保護的一人協定,根據1956年《美國農業法案》第204款的授權,美國主導了多種纖維協定的談判和制定,該協定於1974年生效並在隨後被多次續延。不同於其他國際商品協定,MFA只是為紡織品生產國和進口國進行雙邊紡織品談判提供了主要依據和指導原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與會各方經過努力達成協議,WTO成員國要在到2005年前的10年中逐步分階段取消多種纖維協定中對紡織品進口的限制。

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當紡織品進口急劇而大量增加或存在這種增加的可能,或者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價比同類同質量的其他國家現行價格要低得多時,就可以認定是「市場擾亂」。進口國需要同生產國協商,採取緊急限制措施,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新的雙邊協議。否則,進口國可以單方面採取貿易限制措施。這點,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案》關於市場擾亂的內容中做了明確規定。

作為MFA的簽字國,美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紡織品雙邊協定。通過簽署這些雙邊協定,大致可以確定美國從相關國家進口紡織品的累計總數;在該累計總數內,可以確定分類產品的配額數量,如服裝或羊毛產品的進口數;在每個分類產品內,又可以確定具體產品或某種敏感產品的進口量。MFA要求逐步取消配額限制,規定在雙邊協議中不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進口應以每年6%的幅度增長,目前,美國已經與50多個國家簽訂了這種雙邊協議。

根據MFA,美國海關制定了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原產地規則的有關規定。目前,在MFA項下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已佔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75%。美國在執行這些雙邊紡織品協定的過程中,允許一定數量的配額由上一年自動轉入下一年,或者,允許一類產品的部分配額更換成另一類產品的配額。但只要美國認為過量紡織品進入已引起本國市場擾亂,它會與產品來源國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後雙方仍難以達成協議的話,則美國可以根據MFA第3和第4條的規定採取單方面的進口限制措施。

『肆』 國際技術貿易的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技術服務合同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訂明。

『伍』 注冊進出口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1、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外貿流通企業成立時間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並通過年檢。

2、注冊資本(金)外貿流通企業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生產企業不低於200萬人民幣(生產企業可視情況放寬條件)。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並通過年檢。

4、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5)許可貿易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

國家對申辦進出口企業要求大大降低,只要申辦企業依法辦理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戶即可。無論是小規模企業,一般納稅人,私營企業,工商個體戶,新成立公司都可以辦理。無注冊資金,年銷售額限制。即使辦理了進出口權如果最近三五年沒有從事外貿貿易也不會被取消資格。

『陸』 在國際許可貿易中,國際許可協議包括哪些種類

國際許可協議的種類
1.根據許可協議的標的,國際許可協議可以分為三種。
(1)專利許可協議
(2)專有技術許可協議
(3)混合許可協議

2.根據國際許可協議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以及使用股權那范圍的大小,可將國際許可協議分為五種
(1)獨占許可協議
(2)排他許可協議
(3)普通許可協議
(4)交叉許可協議
(5)分許可協議

『柒』 什麼是許可證貿易 它有幾種形式

許可證貿易:技術許可方將其交易標的的使用權通過許可證協議或合同轉讓給技術接受方的一種交易行為。又稱「許可貿易」。許可證的標的,通常是「軟技術」,可以是專利、設計、工業 模型、商標及版權,也可以是專有技術(訣竅)。許可證合同,視其標的的不同分為:①專利許可證。是一種古老的技術轉讓方式, 其含義系指專利所有人或其授權的法人及自然人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他人使用其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權利。②專有技術許可證。專有技術系指生產秘密、技術知識、經驗、製造方法等。專有技術許可證不同於專利許可證,它是靠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來保護的,專有技術的有效期比專利更富有伸縮性。③商標許可證。商標稱為商品的牌子。商標權是商標的使用者向主管部門申請、經主管部門核准所授 予的商標專用權。商標許可證是指擁有商標專用權的所有人通過 與其他人簽訂許可合同,允許他人在指定的商品上及規定的地域 內使用其注冊的商標。4.綜合許可。技術的所有者把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標的使用權結合起來轉讓給他人使用。
按授權的的范圍分,可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分許可和交叉許可
許可證合同按照授權程度和方式又分為:① 獨占許可證協議。即在規定的地區內,接受方在協議的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議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商品,也不得把同樣的技術授予該地區內的任何第三方。②排他性許可證協議又稱全權或獨家許可證 協議,即在規定的地區內,許可方和接受方在協議有效期內對許可證協議項下的技術都享有使用權。但許可方不得將此種權利給予第三方,即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同一內容的許可協議。③普通許可證協議即供方允許受方在規定的地區和時間內享有使用協議中所規定的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獨占的,對供方(或出讓方)沒有限制,技術使用權轉讓給受方後,技術供方仍可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將這項技術的使用權授予任何第三方。④分許可證協議,又稱「從屬許可證協議」。即在協議的有效期內,接受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把協議項下的技術向第三方轉讓。⑤交叉許可證協議,又稱「互換許可證協議」。即雙方以價值相等的技術,在互惠的基礎上,交換技術的使用權和產品的銷售權,一般都是不收費的。這種方式常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時使用。
進行許可證貿易時,技術供方和受方就許可證的標的、轉讓范圍、 轉讓條件、期限和支付等合同條款進行磋商,達成一致後簽訂合同作為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文件。合同的內容是許可方(即技術供方)給予引進方(即技術受方)製造、使用或銷售許可證項下的產品的有限權利,而引進方則支付給許可方以相應的酬金。
意義

『捌』 貿易公司銷售進口食品需要辦銷售衛生許可證嗎

一、進口配額與許可證 美國對商品的進口採取數量上的配額限制。進口配額實施的限制主要分為:全球性限制(對來自全球所有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普遍限制),雙邊性限制(對來自某一個國家的某種商品採取特定限制),以及斟酌裁定限制。雙邊性限制一般通過與某個國家簽訂雙邊條約或通過某一特定的國際性條約確定,如1978年美國與波蘭簽訂的關於紡織品進口的協定。斟酌裁定限制一般同時要求某種產品的進口必須事先獲取地方政府的有關許可,這是地方政府進行進口統計和提高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另外,還有一種稅率配額,指在一定數量內按優惠稅率徵收進口關稅,一旦進口產品的數量起過約定的限額,則開始徵收普通關稅。 通常,進口配額是由美國海關按照「先來先領」的原則進行分配的。在1979年東京回合《進口許可證協定》的談判中,各方對進口許可證進行了激烈爭論,當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拒絕簽署文件,美國和其他一小部分國家簽署了該協定。根據該協定,當得到進口配額後才能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是表明進口數量的許可文件,但許可證發放程序的煩瑣冗長實質上造成了對進口的阻礙。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別中達成了《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定對東京回合的守則進行了修改,簡化了許可證程序,保障許可證程序有關法令的合理頒行,同時避免因進口產品在數量、貨值、重量上與許可證規定的細小相異而受到拒絕進口等不適當的處罰。該協定防止許可證本身成為貿易和進口的阻礙,作為附在《WTO協議》後的多邊協議,該協議的義務適用於美國在辦的所有成員。 美國法律授權總統按照拍賣的方式公開發放進口許可證。1930年《美國關稅法案》曾指出,許可證發放要按照公平、效率和可操作的原則,總統要確保不讓一小部分大進口商獲得不公平的超額進口份額。但實際上,美國很少在進口商中間發放進口配額,配額更象是美國與外國政府之間關於市場安排的一種協議,是外國政府對出口美國市場的一種自願的自我約束。進口配額的談判主要是說服外國政府同意控制其產品向美國市場出口的數量,而不是對誰能使用這些配額做出限制。因此,美國一般不用拍賣方式發放配額,而是採取一種進口配額總統管理系統,這在農產品進口配額的發放上尤其如此。 二、美國進口限制 在進口配額中,稅率配額曾被用於乳製品、橄欖、金槍魚、掃帚、地中海鵜魚、糖、糖漿和糖蜜等產品。有一小部分配額是根據《農業調整法案》第22款制訂的,即當有必要維持本國農產品價格或試圖達到類似目標時,可以採取配額限制,這此配額曾經被用於動物飼料、乳製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漿和糖等產品。有一些配額則是為對某些不公平貿易做法採取的制裁手段,例如對中國鎢礦實行的配額。另有一些配額則是根據國際商品協定的規定實施的,例如根據《國際多種纖維協定》,對紡織品的進口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美國有時候會因為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對進口商品採取進口限制。這是根據1962年《貿易發展法案》第232條的規定實行的,該法案授權總統在他認為對國家安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進口調整」措施。有時美國對那些在政治上敵對的國家採取貿易制裁(如古巴);對毒品、煽動反美的書籍等完全拒絕進口;對淫穢、墮落、有違道德的產品,即使是私用,也限制進口;通過暴力、犯罪獲得,或使用童工生產的產品也不允許進入美國市場。來自中國的部分產品就曾因這種原因受到過拒絕。 三、美國參與的多種纖維協定 《多種纖維協定》(MFA)是關貿總協定框架下紡織品貿易限制和市場保護的一人協定,根據1956年《美國農業法案》第204款的授權,美國主導了多種纖維協定的談判和制定,該協定於1974年生效並在隨後被多次續延。不同於其他國際商品協定,MFA只是為紡織品生產國和進口國進行雙邊紡織品談判提供了主要依據和指導原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與會各方經過努力達成協議,WTO成員國要在到2005年前的10年中逐步分階段取消多種纖維協定中對紡織品進口的限制。 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當紡織品進口急劇而大量增加或存在這種增加的可能,或者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價比同類同質量的其他國家現行價格要低得多時,就可以認定是「市場擾亂」。進口國需要同生產國協商,採取緊急限制措施,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新的雙邊協議。否則,進口國可以單方面採取貿易限制措施。這點,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案》關於市場擾亂的內容中做了明確規定。 作為MFA的簽字國,美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紡織品雙邊協定。通過簽署這些雙邊協定,大致可以確定美國從相關國家進口紡織品的累計總數;在該累計總數內,可以確定分類產品的配額數量,如服裝或羊毛產品的進口數;在每個分類產品內,又可以確定具體產品或某種敏感產品的進口量。MFA要求逐步取消配額限制,規定在雙邊協議中不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進口應以每年6%的幅度增長,目前,美國已經與50多個國家簽訂了這種雙邊協議。 根據MFA,美國海關制定了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原產地規則的有關規定。目前,在MFA項下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已佔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75%。美國在執行這些雙邊紡織品協定的過程中,允許一定數量的配額由上一年自動轉入下一年,或者,允許一類產品的部分配額更換成另一類產品的配額。但只要美國認為過量紡織品進入已引起本國市場擾亂,它會與產品來源國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後雙方仍難以達成協議的話,則美國可以根據MFA第3和第4條的規定採取單方面的進口限制措施。

『玖』 服貿協議是一份什麼樣的協議為什麼台灣大學生強烈反對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海峽兩岸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對台貿易)。
第三條從事對台貿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對台貿易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台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其經營范圍內與台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台貿易。
第六條對台貿易合同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台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原產地的,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原產地為台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中性包裝。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台貿易的,應當通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注冊的工商企業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口、轉運至台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台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聯合經營或者總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台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優惠稅率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台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台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執行。

著重看看第五條,意思是允許大陸的人或企業去台灣進行貿易活動或者開立工廠,我覺得他們恐懼自己的生意,就業或者利潤被我們拿走吧。台灣在大陸投資的一直都有,大陸過去的好像沒有,所以他們主要就怕我們過去,對他們的經濟造成我們的影響吧。個人想法,哈哈

『拾』 簡述許可貿易及許可證協議分類。

許可貿易又稱許抄可證貿易,是指技術許可方將交易標的的使用權通過許可證協議或合同轉讓給技術接受方的一種貿易方式。國際許可證協議可分為:獨占許可證協議、排他性許可證協議、普通許可證協議、分許可證協議、交叉許可證協議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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