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05 12:40:37
1. 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的第四章 電力市場注冊管理
第十八條電力市來場實行注冊管自理制度。進入或者退出電力市場應當辦理相應的注冊手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具體負責電力市場注冊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電力市場主體進入電力市場,應當向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提出注冊申請。經過批准後,方可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力市場主體申請進入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二)承諾遵守電力市場運營的法律法規並履行電力市場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三)具有符合電力市場要求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條電力市場主體申請進入注冊應當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經濟、技術、安全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電力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當按照區域電力市場運營規則的規定,向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批准後,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
第二十二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電力市場運營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注冊手續。注冊審核情況應當向電力市場主體公布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2. 請問這里提到的「有效證明文件」指的是什麼文件關於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內容
有效證明文件是指:依據國家規定合法取得的、在有效期以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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