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
1. 建築面積指的是什麼
建築面積:指建築物長度、寬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積再乘以層數。也就是專
建築物各層水平面屬積的總和,
它由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組成。使用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和生活使用的凈面積。輔助面積是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為輔助生產或輔助生活所佔的凈面積。
2. 業主對除住宅經營性住房等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什麼權利
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權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屋頂屬於業主共有,要改變公共用地的形態、用途,應由業主們共同來決定,單個業主無權擅自分配使用。
(2)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擴展閱讀:
1、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2、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3、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4、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3. 業主共同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三分之幾以上的業主同意
2個三分之二.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六)改專建、重建建築物及屬其附屬設施;
第十二條第三款: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4.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效
業委會未抄經業主大會同意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4)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 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是按一個產權單位一個業主計算的總人數
6. 關於「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的含義
「且」是並列的關系,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成立
為了計算簡便,比如小區業主600戶,面積6000平米,那麼得有占面積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就是4000平米的業主,但是還得滿足一個條件是這4000平米的業主總人數得400戶以上,因為有這樣的可能,也許有一戶就佔了1000平米。
7. 法律規定住宅樓下水管施工保修年限是幾年由於施工不當造成廁所下水主管經常堵塞,物業應該管嗎
2年,由於施工不當造成的堵塞,可以讓物業進行維修。
房屋或者共用水管本身的原因,在房屋保修期內找開發商,過了保修期後找物業公司。如果是由於屋面、外牆面、衛生間本身的防水功能問題引起的漏水,如果不足五年,則可以直接找開發商。如果是由於房屋的給排水系統本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漏水,如果不足二年,也可以直接找開發商。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項目是提供兩年的質保。由於衛生間的主下水管屬於樓體的公共部分,如果超過房屋質保期限,可以通知物業單位,業主申請利用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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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16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8. 老房子加裝電梯有補貼,為什麼很多小區不裝
因為要求既有住宅需地面四層及以上,且加裝電梯在原產權建設紅線范圍內。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市內五區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既有住宅需地面四層及以上,且加裝電梯在原產權建設紅線范圍內。對於單梯為單一產權的住宅、別墅及已列入房屋徵收改造計劃的住宅,不適用本意見。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棟(單元)為單位進行,應經本棟(單元)房屋專有部分佔本棟(單元)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簽訂加裝電梯協議。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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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符合建築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電氣安全、環境保護、防雷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方案。
2、申請人應簽訂同意加裝電梯協議,協議需明確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以及電梯建成後所有權歸屬、加裝電梯投入使用後運行維修費用(電費、保養、維修、更新、管理費用)分擔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委託方案等內容。
3、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公示,應在擬加裝電梯小區公示欄和擬加裝電梯單元出入口處就加裝電梯方案和協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