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
⑴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怎麼填寫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企業名稱 : 和營業執照一樣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與原QS證書版一致
申請變更權項目:例如1、企業名稱2、企業注冊地址3、企業生產地址4、申證單元擴項5、申證單元減項
申請變更原因:例如 企業改制 擴大產能 增加生產線 增加車間 更改布局
更改前後情況概述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⑵ 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程序
行政許可程序 行政許可條件 1、在本市范圍內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的企業; 2、申報企業具備如下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八條; (2)、銷售場所遠離糞場、垃圾堆等污染物; (3)、銷售場所內具有採光、通風、排煙、防蠅、防鼠、防塵、防蟲、污水污物處理等衛生設施; (4)、從業人員經健康檢查合格; (5)、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及倉儲面積;商品存放離牆隔地,分類存放; (6)、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3、申報材料合法、完整和規范。 需提交的資料、證件 1、《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法人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3、經營場所和倉庫總平面圖,包括擺放、存放區劃圖;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保健食品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4、保健食品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包括衛生管理機構、人員及培訓體檢記錄、質量管理規章制度等); 5、許可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收費標准 按有關部門標准收費 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中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管理,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採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准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 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 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並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 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 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 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並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於遺失後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 委託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託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 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託方、受委託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准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⑶ 食品經營許可證更換需要什麼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更換需要材料如下: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版、副本。
3、與權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4、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預核准通知書。
5、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6、個人或單位相關:法人、負責人、委託代理人、投資人的身份證明。
7、廠房相關:房屋產權證明,如果是租賃的話……需要有產權證明、房東的身份證明或者是房東企業的相關證明。
8、. 還有各種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清單,以及管理技術人員名單。
9、質量管理文件。
⑷ 食品生產許可證法人如何變更
直接申請變更就好,有個變更申請表!
⑸ 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變更怎樣變更
變更許可證需要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企業名稱 : 和營業執照一樣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與原QS證書一致
申請變更項目:例如1、企業名稱2、企業注冊地址3、企業生產地址4、申證單元擴項5、申證單元減項
申請變更原因:例如 企業改制 擴大產能 增加生產線 增加車間 更改布局
更改前後情況概述 :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希望能幫到你!
⑹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流程
以黃岡市為例,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流程如下:
一、申請
申報人通過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網上申報。
二、受理
網上提交成功後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或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請要求的,向申請人發出電子《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
審查過程中,如有需配合環節,申請人應積極配合。
四、決定
決定機構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五、制證發證
1、准予許可的事項,網上即時生成《葯品生產許可證》電子證書(蓋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電子印章)(見附件)。生成電子證書的同時,即時通知申請人可獲取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或申請人可憑《受理通知單》和身份證領取證件。
2、不予許可的事項,網上發出電子《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蓋黃岡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電子印章),系統即時通知企業,並同步在電子證書公示平台上公示。
六、終止
1、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尚未作出受理決定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申請終止申報,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其全部申請資料,並註明原因。
2、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已受理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並收回《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6)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⑺ 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變更嗎
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進行變更。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7)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擴展閱讀: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地址門牌號碼,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應提交以下資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2、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1、領證時交回原件;如採用郵寄送達方式的申請時交回原件。2、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提交營業執照。);
4、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
5、變更後的社會團體登記證(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
6、當地公安或民政機關、村居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出具地址門牌號變更的證明(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必選。);
7、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核對原件,不收復印件)(1、核對原件,可選;2、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
8、委託書(1、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2、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⑻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和延續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材料(一)變更生產許可情形第一種變更情形:生產場所不超出原發證機關管轄范圍的情形。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許可許可權規定,向有關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1.生產場所遷移;2.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3.主要生產設備設施;4.因產品有關標准、要求改變,國家和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決定需重新核查換證的;5.食品類別:5.1 增加食品類別;5.2 減少食品類別。6.外設倉庫(包括:自有的和租賃的)地址;7.《食品生產許可證》(包括:正、副本)所載明的如下其他事項需要變更的:7.1 生產者名稱;7.2 生產者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7.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7.4 住所地址名稱;7.5 生產地址名稱;7.6 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名稱;7.7 副本另外載明的如下內容信息變更:7.7.1 食品明細中,每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報告);7.7.2 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報告);7.7.3 副本「備注」欄載明的如下內容信息變更:7.7.3.1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注冊批准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7.7.3.2 接受保健食品委託生產加工時,委託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第二種變更情形:生產場所超出原發證機關管轄范圍的情形: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首先應按規定申請注銷原《食品生產許可證》,然後,按遷入地有關規定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二)變更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變更、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變更的,應當如實提交如下申請材料,並按規定在申請書等材料(屬於復印件的,在空白處標示「內容與原件一致」字樣)上蓋公章或者簽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對申請材料及所載明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委託他人代辦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選「變更」);2.《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及品種明細表)原件;3.申請擴項(即:增加食品類別或者食品添加劑類別)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1)執行企業標準的,提交經依法備案的現行企業產品標准文本復印件(執行現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廣西地方標準的,免提交);(2)由同一單位(生產者或食品檢驗機構)按現行產品標准對試制產品進行全項檢驗的檢驗報告復印件。4、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延續申請材料(一)申請材料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按規定在申請書等材料(屬於復印件的,在空白處標示「內容與原件一致」字樣)上蓋公章或者簽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對申請材料及所載明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委託他人代辦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延續);2.《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及品種明細表);3. 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⑼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辦理怎麼辦
變更申請和新證是一樣的流程。你具體還是咨詢一下當地的食葯監局吧。可能各地有點小差異的。
⑽ 長春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項目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項目變更)」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版
1.一般情況需提供:食品生權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統一用A4紙列印復印。)
2.一般情況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統一用A4紙列印復印。)
3.一般情況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收回原件正本和副本及品種明細表。)
4.一般情況需提供:營業執照(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統一用A4紙列印復印。)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2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