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的主要特徵包括
A. 與傳統產業相比,信息產業有哪些新的特點
一、科技的力量在產業與資本市場顯現出強大的動力;
信息技術改變了生產要素的投入量與投入比例、生產組織與經營模式等,引起了經濟結構比例的調整。
國際電聯的統計結果顯示,一個國家對通信建設的投資每增加1%,其人均國民經濟收入可提高3%。
二、技術與產業重心在變化:信息技術的粘連與融合性在增強;
新一輪科技革命與過去不同,它不是以一種主導產品或主導技術為基礎,而是以具有革命性的發展價值觀為指引,在幾乎所有的領域都發生的技術創新為特徵;它不是發生在一個或若干個技術領先的領域,而是一種全球化的廣泛過程;它也不是簡單地從生產領域發起,而是迅速地遍布生產、社會、消費、投資的一種「集體行動」。
三、強調信息技術的融合性
雲計算、大數據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正在推動信息產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高技術合成材料如碳纖維、石墨烯、納米、新工業蓄電池等各種新型材料不斷涌現,並已經廣泛應用於汽車、航空、通信設備、家電等行業。
信息技術的特性將帶動信息產業縱深發展。
補充:
信息產業是屬於第四產業范疇,它包括電訊、電話、印刷、出版、新聞、廣播、電視等傳統的信息部門和新興的電子計算機、激光、光導纖維、通訊衛星等信息部門。主要以電子計算機為基礎,從事信息的生產、傳遞、儲存、加工和處理。
B. 專利權的特點有哪些
專利權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具有獨占性。也稱壟斷性或專有性、排他性,專利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專有權。原來受法律保護得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只有以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
(2)專有技術的主要特徵包括擴展閱讀:
專利權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C. 什麼是體育的無形產品體育的無形產品具有什麼特點
即體育無形資產,特點是:無獨立實體、具有明顯的排他專有性以及通過商業開發能為擁有者帶來持續經濟效益。
體育無形產品包括:
1、各級各類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舉辦權和經營權,內含冠名權、冠杯權、廣告發布權、廣播電視轉播權,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標志的特許使用權和經營權等。
2、各級各類體育組織、體育團隊的名稱、標志的專有權、特許使用權和經營權。
3、體育專利的申請權和實施權。
4、體育專有技術的發明權、使用權、轉讓權和其他體育科技成果權。
5、體育組織、團隊和個人的聲譽。
6、體育場館、設備的租賃權土地使用權。
7、體育彩票的發行權、專營權和銷售權。
8、職業體育名人的廣告權、代理權。
9、體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體育類促銷獲利因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國際慣例承認的其他體育無形資產。
(3)專有技術的主要特徵包括擴展閱讀:
隨著體育產業市場化進程的加快,體育產權的交易需求迅速擴大,尤其是體育無形資產如體育賽事的廣播電視轉播權、冠名權、特許經營權,體育明星的肖像權、出場權,運動員的轉讓權,以及體育用品製造企業的股權、技術專利權、商品商標權等的交易比較頻繁。
但由於中國體育產權交易制度發展緩慢,體育產權交易方式仍以一對一的分散交易為主,導致當前體育產權交易存在產權交易無法滿足體育產權多樣化要求,產權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交易雙方供求信息溝通不暢,以及體育產權交易市場不規范且缺乏監督等問題。
D. 哪些屬於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包括復貨幣資金、金融制資產、專利權、商標權、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
中國的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它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點:不存在實物形態;有償取得的;可以在許多會計期間為企業提供經濟效益;它們所能提供的未來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無形資產,才能予以確認: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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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報廢:
企業租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形成的租金收入和發生的相關費用,分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產處置損益。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其賬面價值轉作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
E. 專有技術的特點
1、專有技術是一種技術知識。
2、它是具有實用性的動態技術。
3、它具有可傳授性和可轉讓性。
4、專有技術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
5、具有經濟性。
6、專有技術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
F. 簡答題:無形資產有哪些特點
1.無形資產的特徵 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內,具有三個主容要特徵: (1)不具有實物形態。 (2)具有可辨認性。 (3)屬於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2.無形資產的構成 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G. 無形資產的特徵是什麼
無形資產的特點:具有流動性、且有效期較長,沒有物質實體、未來收益較大,單獨不專能收益、需屬要附著於有形資產。
1、無形資產具有非流動性,並且有效期較長。
一般來說,無形資產是與特定業企業結合在一起的,它固定地屬於某一企業或公司。如果企業因各種原因不復存在,則其無形資產也隨之消失,除非企業在不復存在之前已經把這些無形資產出售或轉讓給其他企業,成為另一個企業的無形資產。
2、無形資產沒有物質實體,但未來收益較大。
如果單就沒有物質實體而言,無形資產與應收、預付賬款並沒有什麼不同。但它們是有區別的。無形資產是憑借各種的知識、技術經驗積累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一種經濟資源;對於這種經濟資源它屬於法律或契約所賦予的權利,有些資源,如專有技術、配方和公式等。和流動資產的范疇不一樣,流動資產屬於沒有物質實體,但是能形成超越一般同行業的收益能力資本化價值而有償取得的資產。
3、無形資產單獨不能獲得收益,它必須附著於有形資產。
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結合在一起才能創造收益。
H. 知識產權包括( )
商標權
商標的概念和種類: 商標是經營者在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的,將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一種顯著標志。種類:1、根據構圖形式分類: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2、根據用途和作用分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3、根據擁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類:製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射陽大米、庫爾勒香梨)4、根據管理分類: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5、根據使用動機分類:分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證明商標。6、根據商標的表現方式及構成要素不同分類:分為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7、根據商標的知名度分類: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
商標的構成條件:一、標志的可視性。商標的區分功能和象徵作用要求作商標的標志可為人們所感知,進而藉以識別和選擇產品。二、標志的顯著性。商標最基本的作用是區別商品來源,保護商標的出發點和歸宿在於防止混淆。三、非沖突性。1、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1)禁止作為商標的標志(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2)禁止作為商標注冊但可以使用:①缺乏顯著特徵的;②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符號的;③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④以三維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如何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近似商標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成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混同相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在上述三個要素中,如有一個以上的要素形同或近似,即構成近似商標。商品類似: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某一方面相同之處或者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特定聯系的服務。判斷商品類似或者類似服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認識;2、參考商品分類表。
商標權包括的權利內容:一、專用權。專用權是指商標權主體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獨占使用的權利。二、許可權。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商標的使用許可的類型主要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等。三、轉讓權。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注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四、續展權。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時,依法享有申請續展注冊,從而延長其注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五、標示權。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有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六、禁止權。商標禁止權是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經過自己的許可而使用注冊商標和與之相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對於未注冊的商標給與保護的條件:一、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指經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公眾熟知的商標二、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知名度上未達到馳名商標,但它在一定范圍內為相關消費者所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應當是實際使用,及商標附著於行銷市面的商品或服務的使用2、公開使用,即普通消費者可以接觸到、可感知的方式使用3、持續使用,帶有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連續銷售一段時間,如至少6個月。
商標注冊的無效:商標注冊無效,是指商標注冊完成取得商標權之後,由於商標注冊時或者注冊後不具備商標注冊條件,由專門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宣告該商標無效,從而使該商標歸於消滅的制度。一、因違反絕對條件而無效。1、違反禁止性規定2、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二、因違反相對條件而無效。1、他人的在先權利: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注冊商標專用權;2、他人合法權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地理標志、未經授權搶注商標。
商標侵權的概念和處理方式: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或者妨礙商標所有人使用注冊商標,並可能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行為。(使用侵權、銷售侵權、標識侵權、更換商標等)。處理方式: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活著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制止混淆和制止淡化的保護標准:混淆:1、主觀標准,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2、客觀標准,商標之間的相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淡化
馳名商標的概念和認定標准:馳名商標是指經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公眾熟知的商標。認定標准: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保護:1拒絕或撤銷注冊2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3禁止作為商號登記4禁止作為域名注冊
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和特徵: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徵: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
商業混同行為的表現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標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11、簡述商業秘密的概念和特徵: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特徵:秘密性是指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經濟性是指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12、簡述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1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包括盜竊,利誘,脅迫2披露或使用費發貨區的商業秘密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窒息的商業秘密4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包括善意的第三人和惡意的第三人。
13、廠商名稱的概念,廠商名稱權的權利內容有:廠商名稱(商號、企業名稱、商業名稱):商事主體之間相互區別而使用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文字標志。
權利:1,使用權 2,轉讓權 3,許可權 4,禁止權
14、地理標志的定義,與貨源標志的區別。地理標志: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與貨源標志區別:1貨源標志只是標示商品或服務出處的標識,地理標志除了表示商品、服務出處外還表示商品的質量、信譽等其他特徵。2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是與真實存在的地理名稱有關的標識。貨源標志不一定是真實的地理名稱。3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具有財產權屬性,貨源標志不具有財產的性質。4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都與商品的質量、信譽等有關,地理標志比原產地名稱更廣泛。
15、簡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概念和內容。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權利人依法對布圖設計享有的復制和進行商業利用的專有權。內容:1,復制權 2,商業利用權
16、植物新品種的概念及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條件、保護期限。
植物新品種:經過人工培育的或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植物品種權是指育種者依法享有的對植物新品種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
授權條件:1,新穎性 2,特異性 3,一致性 4,穩定性 5,有適當的命名
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I. 技術工作有什麼特點
考慮穩定性:什麼樣的工作穩定,不易失業?一個病人需要手術,他版們怕開刀的醫生權嗎?當然,因為他們掌握著病人的生命。軟體工程師在一個IT企業中的地位,就像外科醫生一樣,軟體工程師如果不高興,企業的信息系統可
能就會出問題,企業的財務數據、生產數據可以會盪然無存。因為他們擁有企業的核心技術,掌握著企業的命脈。您說企業敢隨便解僱這樣的人嗎?這樣的人工作穩定嗎?當然穩定。如果現在從事的這份工作,技術含量太低,少了誰,企業也不會有什麼大的影響,對不對?這就是大家沒有安全感的根本原因。
、考慮社會地位:一個人的社會地位取決於他的薪資多少、從事的行業、社會大眾對該行業的認知狀況,如果現在的薪資較低,可能是因為從事的是大家公認的夕陽產業,社會地位當然不高了。如果進入IT行業,情況就截然不同了,工資高,而且擁有現代化的辦公條件,屬於朝陽行業,社會地位自然就高了。
、考慮安全性:安全性:要看職業安全和職業福利. IT行業福利更完善。
J. 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方式以及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系。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稅等問題。 (3)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管轄權和適用法的依據之一。 (4)鑒於條款,常用"鑒於"語句,故名。它是敘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願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為使合同內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注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合同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致。 (6)轉讓技術的內容和范圍。這是整個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包括合同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范圍和內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范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方可以使用技術製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合同期限內,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說,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將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8)技術文件的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願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復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於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的周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范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產權保護狀況等等。. 技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將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後,逐年按合同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10)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並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11)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合同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准、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二、技術服務和咨詢台同 技術服務和咨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於其內容、范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合同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合同的標的。主要訂明合同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2)服務的要求及形式。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歷、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託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咨詢的時限。 (3)雙方的責任。委託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定支付技術服務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4)咨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若屬咨詢性服務,則在咨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後一定時間內,服務方要提供出咨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託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定糾正的期限,並確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5)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