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許可的種類
❶ 公安行政許可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行政許可事項
(一)基層基礎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
(八)110接處警工作。
(九)治安巡邏工作。
(十)戶籍管理業務工作。
(十一)居民身份證業務管理工作。
(十二)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十四)重點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管理工作。
(十六)公民因私出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七)公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請受理、審核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
(十九)網路安全管理監察工作。
(二十)網路情報信息工作。
(二十一)網路犯罪偵察工作。
(二十二)治安管理大隊自身建設工作。
二、行政審批許可權
(一)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管理行政許可
1、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審批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審批
3、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審批
4、(民用)爆炸物品存儲許可證審批
5、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審批
(二)安全防範類行政許可
1.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審批
2.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3.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三) 治安特種行業許可
1.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2.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
3.公章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治安支隊審批)
四、工作流程
(一)基層基礎工作流程
對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進行調研——制定方案——深入基層,對不足問題提出意見——抓措施落實——總結並做好派出所等級評定工作。
(二)金融等內部單位治安防範工作流程
確定重點內部單位——建立內部單位保衛組織——建立內部單位安全防範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會同金融單位對營業網點、槍庫、防盜門、防盜保險箱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檢查驗收。
(三)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安全監管工作流程
受理申報——培訓——考核——實地考察驗收——簽責任狀——發證——深入單位檢查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轄區內涉毒、涉爆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提出整改意見。
(四)槍支彈葯管理工作流程
1、按照《槍支管理法》做好公安機關內部槍支管理工作——做好槍支彈葯出入庫登記——對槍支定期、不定期保養——定期對槍支清查
對報廢槍支上交。
2、對金融等需要配槍單位的槍支管理工作——嚴格審批購買槍支及持證手續——定期對持槍人員管理培訓——對槍庫定期不定期檢查
提出整改措施當場整改。
(五)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流程
受理申請——審查材料——實地檢查——實地檢查——發證——深入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管理——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理的95種刑事案件查處工作流程
根據上級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專項行動或根據群眾舉報做好調查取證
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組——查處案件——總結匯報。
(七)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流程
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並報告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決策——根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適時適度出動警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八)辦理變更姓名流程
一、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經民警核實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二、成年人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責任區民警審查簽署意見後報派出所領導審批。
三、剝奪政治權利或在受刑事處罰的不得變更姓名。
(九)辦理出生登記流程
一、戶主、親屬、撫養人、鄰居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或按規定應該出示的證件、證明。
二、民警審核有關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當場立即受理。
四、填寫《出生登記簿》、《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
五、將填寫好的《常住人口登記簿》、《戶口簿》交申請人核對簽字確認。
六、將《出生醫學證明》或相關材料收歸存檔,按規定保管《常住人口登記簿》
(十)治安類辦證、照流程
一、責任區民警接受申請材料並審核所有材料,根據申請營業項目實地核查,及會同分局有關業務部門共同檢查。
二、營業項目中如有整改項目的提出整改意見,並予以復查
確定是否具備發證條件,並提出審核意見。
派出所審核批准後加蓋公章,並報分局業務部門,批准後信息輸入電腦。
❷ 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哪幾種
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1、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3、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4、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5、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2)公安行政許可的種類擴展閱讀: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❸ 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麻煩告訴我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准,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准,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准,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准,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准,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❹ 我國治安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申報材料:
1、有關部門批准開辦(設)文件;私營、個體應持本人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證明。
2、申領《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3、填寫《場所或特業申請登記表》(一式兩份,附照片二張)。
4、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5、場所平面圖。
6、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暫住人口需《暫住證》復印件,填寫從業人員登記表。
7、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無違法犯罪證明。
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職責;派出所給業主簽訂的治安責任書。
9、聯營或承包的,須有聯營或承包協議書。
10、營業護照復印件。
11、其它部門審核意見:
A、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及印刷業須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B、下列須消防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影劇院、體育場(館)、歌舞廳、音樂廳、茶座、俱樂部、文化宮、錄像放映點等大型活動場所及旅館業、印刷業。
C、開辦典當業必須持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同意設立的批准文件。
D、開辦拍賣行的,須持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及拍賣師資格的證明。
E、開辦印刷業的,須有新聞出版、文化、輕工等部門負責制許可證明。
F、設立舊貨企業和舊貨市場,須持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舊貨經營資格證書》、《舊貨市場批准證書》。
大型公眾臨時活動治安許可證
1、大型活動舉辦方具有相應的資質,申請的材料真實、有效;
2、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3、活動場地及各項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4、活動人數和車輛數符合核定的場地容量;
5、保衛方案具備可行性,相應措施能確保落實;
6、入場券發售辦法、票證數量及樣張符合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7、臨時搭建或使用特種設備、大型設施的,符合質監、安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並經縣級以上質監、安監部門檢測合格;
8、對道路交通可能造成影響的,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具備可行性;
9、活動現場符合相應的安全標准;
10、其他需符合的安全要求。
申辦材料
1、提交填妥的《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2、活動方案和說明;
3、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
4、場所提供方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6、主辦方的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主辦方是自然人的,本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7、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場所提供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等;
8、活動現場平面圖,臨時建築設施平面圖、效果圖等;
9、公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的,須提供書面委託代理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辦理程序及期限
辦理程序:
申請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治安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舉辦活動預定日的十五日前,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填妥的《大型公眾性臨時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受理的民警當場審核,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製作《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以本公安機關的名義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向申請人頒發《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大型活動);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告知筆錄(一)》,告知申請人、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下列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向舉辦地公安分縣局、專業公安部門申請:
1、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
2、在市區主要幹道及商業鬧區組織商業廣告型的行街活動的;
3、在各公園、文化館(站、宮)、俱樂部舉辦的室內3000人、室外5000人參加的各種活動;
4、在露天廣場或街道舉辦的30個攤位以上的商品展銷或交流會;
5、影、視、歌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歌迷會、簽名活動;
6、每天有5000人次觀摩的各種展覽會和其他重要展覽活動。
下列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向市局指揮中心申請:
1、單場次參加人數室外3000人以上、室內5000人以上或者日人流量10000人次以上的;
2、國際性、有重大政治影響以及主體活動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的;
3、在市區主要道路上舉行或者可能對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
(一)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有以下特徵:
其一,行政許可依申請而為,行政許可以申請為起始,不是行政機關引起;
其二,行政許可是行政監管行為;
其三,行政許可是准許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使其獲得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其四,行政許可是外部行為。
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經相關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對某種行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為合法的特定行為。
凡是國家法律規定在任何條件下均無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絕對禁止。某些行為未必一定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但如果失去控制時,由於人、場所、設備、時間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則會發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國家法律規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時,又規定了例外的許可權,即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條件由當事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法定條件者,解除其禁止,給予許可。在法律上稱為治安行政處置權中的許可,也叫警察許可。
❺ 行政許可證件主要的種類
主要有以下五類:一是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二是資格版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權證書;三是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四是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❻ 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 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 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准,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准,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准,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准,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准,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❼ 行政許可的種類都有哪些啊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❽ 行政審批的行政許可種類
通常包括審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婚姻登記、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❾ 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