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業務
⑴ 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即商務代理,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代理商必須有以下特點:必須受企業委託。即被代理人必須是工商企業;代理商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商代理委託方進行的是商務活動,不能超出這一范圍。例如訴訟代理不在商務代理之列;委託企業(即被代理人)必須向代理商盤付報酬。
(1)代理商業務擴展閱讀:
根據委託人給予代理人的許可權,可以分為獨家代理、一般代理和總代理等;根據代理的業務內容,可以分為商品代理、保險代理、證券代理、旅行代理、廣告代理、投標代理等。
1、獨家代理,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
2、一般代理,這類代理中,代理人僅為委託人在當地招攬生意,或根據委託人的要求與賣主洽談生意,由委託人簽訂買賣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額收取傭金。
3、總代理,總代理人實際上是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理,同時還往往有權代表委託人辦理一些其他非商業性的事務。
4、銷售代理,是最常見的代理類型。按代理商與廠家的交易方式分為傭金代理與買斷代理,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制。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系。
⑵ 廠家業務員和代理商業務員的區別是什麼
廠家業務員主要是協調廠家與經銷商之間的業務。而經銷商的業務員主要是做好產品與商家,消費者之間的銷售。
⑶ 經銷商和代理商有什麼本質區別
本質區別:
利潤不同:經銷商,是用錢向企業進貨再轉手賣出去,所得到的利潤則是其中的利差;代理商,僅僅是作為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來幫助企業將產品銷售到市場上,並不具有該產品的所有權,只能得到相應的傭金酬勞,相比之下,經銷商的商業風險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渠道不同:經銷商是一個中轉站,一個製造企業將產品委託中轉站銷售,類似於貿易商,自由貿易;代理商是受製造企業授權在一定區域時間終端等進行銷售;
所有權不同: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代理商一般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
流程不同:經銷商(能夠在原廠拿到貨的貿易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不會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廠授權,代表廠家處理業務,銷售部分產品,原廠則會返利,得到原廠授權,銷售全線產品;
限制不同:經銷商對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沒有限制,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
經營不同:經銷商作為一個獨立經營機構,能夠經營多個品種,並且幾乎不受供貨商的限制,自主空間和利潤都較大;而代理商卻不一定是獨立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接受供貨商的控制和制度。
(3)代理商業務擴展閱讀:
一般說到的代理商,僅僅是作為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中介,來幫助企業將產品銷售到市場上,並不具有該產品的所有權,只能得到相應的傭金酬勞。而經銷商則是用錢向企業進貨再轉手賣出去,所得到的利潤則是其中的利差。
可以把經銷商理解為是花錢向企業進貨的單位,企業將產品賣出給經銷商之後便與之沒有利益牽扯;而代理商則只可能需要支付給企業相應的保證金,不需要負責銷售產品的費用,等到產品賣出去了,便可以從企業那裡得到一筆傭金。相比之下,經銷商的商業風險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另外,經銷商作為一個獨立經營機構,能夠經營多個品種,並且幾乎不受供貨商的限制,自主空間和利潤都較大;而代理商卻不一定是獨立機構,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接受供貨商的控制和制度,僅僅能賺取利潤與提成點。
雖然說經銷商和代理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兩者在銷售渠道上,也是能互相滲透的。在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渠道途徑上,經常會有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參與,同時代理商和經銷商也會建立起下級代理商和分銷商的模式,通過層級的增多,逐步擴大自己業務管理。
⑷ 代理商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呢
代理商的權利: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享有傭金請求權根據代理合同付給代理商報酬,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義務。除約定外,代理商作為一個獨立的商人,必須自己承擔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所消耗的費用。這一點與民事代理不同。當代理商執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務而支出額外費用,或因此受到損失,被代理人要給予補償。
2、代理商有權要求被代理人對自己的代理活動予以支持和協助。
3、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託的代理業務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情報,如樣品、圖樣、價格表、廣告印刷品、交易條件等。
4、當被代理人改變其所委託代理商代理的業務內容,應及時將變更事項通知代理商,否則代理商有權要求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如果被代理人不給付報酬或不補償費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被代理人的財產。
代理商的主要義務:
1、代理商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盡力促成或達成交易。
2、由於代理契約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種信任關系,代理商對被代理人還負有忠實義務,代理商必須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與第三人簽訂交易協定。
(4)代理商業務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代理商對被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為被代理人保守有關經營銷售的秘密。
2、代理商必須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託代管的貨物,必要時應對這些物品予以保險。
3、向被代理人清結賬目。
4、代理商從事涉及競業禁止條款的商業活動時,一般需徵得被代理人同意。
5、其他忠實義務: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賄或密謀私利,不得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代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義務
⑸ 代理商和經銷商有哪些區別
一、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1、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2、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3、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託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代理商代理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
二、經銷商業務不同
1、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
2、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三、代理商業務不同
1、不一定是獨立機構;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賺取傭金(提成);
2、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四、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不同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五、經銷與代理的不同1、 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2、 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3、 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六、經銷商與代理商利潤不同
1、兩者的利潤獲取方式不同,前者是加價銷售,獲得經營利潤.後者按照規定價格售賣,賺取傭金也就是所謂的提成。
2、兩者的經營許可權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經營多品種——甚至經營競品,後者經營品類較少,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
⑹ 代理商和經銷商是什麼意思有何區別
代理商和經銷商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2、買賣雙方關系不同
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代理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3、對產品的所有權不同
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沒有商品的所有權,只是促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給予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
(6)代理商業務擴展閱讀:
類型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
⑺ 運營商和代理商的區別
運營商和代理商在概念上、許可權上、特點上和作用上有所區別。
1、概念上不同
運營商是指提供網路服務的供應商,如中國聯通、中國電信、 中國移動、中國廣電這些公司叫運營商。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
⑻ 代理商和經銷商有何不同
一、代理商與經銷商的概念區別
1、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
2、從法律關繫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8)代理商業務擴展閱讀:
經銷商:是經營某種產品的客商戶。一般與廠家簽定銷售合同,預付一定的保證金,貨款的支付跟談判技巧有關,銷售價格由經銷商決定,廠家不直接干預價格的確定。
產品銷售情況的好壞廠家不負責,不退貨,最多隻對質量有問題的產品予以退換,其餘問題概由經銷商負責,說直接點叫買斷銷售風險較大,但利潤空間也較大。
分銷商:是從代理商哪裡分銷產品的商戶。價格通常受經銷商控制,不與廠家發生關系,所需資金較小,風險相應小一些,但利潤空間也較小。
代理商:是廠家授權在某地區經銷某種產品的商戶,無自主權,受廠家的約束較多,但基本無風險也無需資金投入。
網路-代理商
網路-經銷商
⑼ 業務員如何與代理商搞好關系
小原雖然是廠家派駐到王經理這里的區域業務員,來協助王經理負責市場工作,但他與王經理的關系特別的好。而且在日常工作中,王經理感覺得工作中少了小原,則就象少了一個左右臂一樣。而在小原來到之前,王經理公司也有許多公司派來的業務人員,在這些業務人員中,有的是新官上任三把火,沒有到王經理公司前躊躇滿志,到王經理公司後立即投入,風風火火對王經理公司原業務團隊動手術;嚴肅「軍紀」、整頓「軍風」、隊伍精簡、去冗增新;結果導致在代理商公司得罪一幫人,弄得在代理商的內部工作難以開展。 另一種就是因人地生疏,又有派駐公司重任在身,生怕搞得過激,隊伍會分裂,影響業績;所以基本不敢或不願輕易得罪王經理公司的業務團隊成員,搞「中庸」之道,一直走「好好先生」路線;結果,沒有過多久就變成了王經理公司一名「運輸送貨員」了,一點威信都沒有,而業務團隊也變成了一支一團和氣的隊伍。最後弄得王經理也沒有辦法收場,對公司外派人員也失去了信心,只好不管大小事都向公司和高層領導匯報請示,搞得王經理也非常被動。 而小原則不一樣,他發現大多數的代理商老闆還是很通情理的,只要自己能捨身處地的為代理商著想,給代理商做實事,那麼自己跟代理商的關系就能很好發展下去並且代理商也會與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他也知道王經理明白:和廠家業務人員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是廠商合作良好的標志之一,同時和自己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廠家的業務人員,和他們搞好關系,他們才可能盡最大努力為自己搞好服務。 這是一種雙贏的平衡點,那麼代理商喜歡什麼樣的業務員呢?這點小原心中特別清楚,也用自己的一系列行動做給了王經理看,具體怎麼做才能讓代理商喜歡自己呢?請聽他逐一道來: 1、讓代理感覺「你辦事,我放心」 作為一名廠家的區域性業務員,有時的身份介於公司與代理之間,公司派你來協助代理商,從某些方面來講,有時讓自己也就是在代理商服務期間的一名「臨時」員工,作為一名員工,而說實在,大部分代理商要的很簡單,他們要求的只是兩個字--「放心」。「你辦事,我放心」,代理商們要求的只是這個。而不是自己天天站在所謂公司的方面去強硬派或私人業績利益方面,而單純從公司的任務角度而給代理商造成一股腦兒的麻煩。如果代理商和派駐業務人員之間能夠培養出一種默契、有一種互信關系,就是事情商量交代下去就一定沒問題,在代理商的眼中一件事交代給你,話講完就等於是事情做好了,因為這個人值得信賴,不用隔三差五還得去盯進度,甚至去問開始動手了沒有。代理商們也是人,人都是很懶的,能夠不必這樣事必躬親、一步又一步防著你做,這樣對大家都省心省事。若弄得代理商一直來問東問西的話,大家都會覺得煩,包括代理商自己在內。如果大、小事都要盯得緊,或是像老牛拖車,抽一鞭才走一步,大家的日子都會過得很痛苦。只要能建立這個互信關系,大家的日子都會很輕松愉快。 2、多做些有效、有意義的事情 要想自己公司的產品能在市場上站穩腳,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始終將協助代理商共同發展當作企業的一個戰略方針堅持不懈地來抓。代理商直接同終端用戶來往,最了解直接用戶的需求,也最了解公司產品在用戶心中的位置,因此,代理商才是對市場最有發言權的人。 所以一定要先深人市場一線,親自掌握來自終端銷售人員的最真實的信息,來協助代理商解決實際困難,協助代理商的提升他公司規模檔次,這樣不但有利於培養忠誠客戶,提高企業產品的市場佔有率,而且還能讓公司產品在一定區域上升為強勢品牌、領導品牌。有的人會說:我們也在協助代理商啊,促銷、廣告、售後服務等等不都是協助嗎?很對,這些都是對代理商的協助,但是這些協助是經銷商真的需要的嗎?因為任何的促銷和廣告的目的不外乎一個,那就是要提高產品知名度,提開公司產品市場佔有率。但是,我們不能忘了最重要的一點:因為我們的產品走的是代理制,大部分產品是由各級代理商及經銷商賣出去的。假若這些都成為了走秀,代理商及經銷商毫無興趣而言,自己的這些協助又會有什麼效果呢?多為代理商做些有效、有意義的事情才是代理商最求之不得的。 3、深入市場第一線 我們是外派業務人員而不是「欽差大臣」,不是天天坐在代理商的辦公室的指揮官,一定要親自同代理商業務負責人或者自己獨自去市場跑跑。通過深入交流,下級經銷商對我們公司和產品有更加深刻地了解,尤其是對公司的經營理念、質量方針、服務宗旨有更深一步的認識,對公司的戰略發展思路有了更好的認同。而且在交流過程中,代理商就市場上出現的問題,也會給我們提出了許多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從而使我們對市場狀況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同時,通過坦誠的交談,代理商才會將多年來困惑在心中的問題講了出來。若就這些問題,我們均能給予代理商有著實際指導意義的建議,幫助尋求最佳解決辦法,協助他們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能力,達到經營效益的最大化。這樣一來,也會奠定代理商與自己公司長期合作的基礎和決心。 4、切入日常管理 我們外派廠家業務人員是協助代理商開拓市場、培養業務隊伍、提高市場競爭力。而我們中國現在很多代理商還沒有真正走向正規公司的管理機制,人員考勤、企業文化等日常管理均是時有時無地做,有的連個專門監管的人都沒有,而代理商也不是不想去做這些,而是自身的思想局限性太大,公司內部的人員大部分也沒有接觸這方面的管理培訓,所以他很希望藉助公司派來的優秀人員充當自己的外腦,協助自己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規章制度,特別是建立了終端檔案管理系統。因為這樣,代理商能夠對整個市場的開發進程和維護情況了如指掌。並且也希望公司外派人員對代理商自己的業務員進行相應的培訓。這樣業務員不但提高了工作能力,而且接受到先進的企業文化的熏陶,為以後融入自己公司的營銷隊伍奠定許多基礎工作。 5、讓他看到希望和未來 代理商之所以能成為老總,不論是白手起家,還是繼承祖業或父業,他能有今天,也是他在戰勝了許多個不可能才走到這一步的。所以我們的外派人員要站到一定的高度,再來看市場,讓代理商覺得做公司的產品有許多的機會與希望。並讓他感覺得在這個充滿機會和希望的市場里,只要認真跟著公司的發展方向去做,自己的企業也就是越來越大,越來越強。所有在呈報給代理商包涵新創想與新規劃的方案中,一定要設定一個正面的結果與預測,自己一定要讓代理商看到這個新創想與新規劃能讓他收獲到什麼東西,是不是與代理商一貫以來所主張的未來發展方向相符?一定要給代理商展現一個全新的方向,給他帶來新的啟發與思考。 6、幫助突破局限思維 有些代理商通過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努力,企業規模、個人資產都已不小,有的上百萬也有的上千萬甚至上億資財,但由於所經營的范圍和區域的局限性,僅憑代理商個人的力量很難使之再上升一個台階。 而我們廠家就不一樣,第一,有著良好的專業人才團隊,能凝聚出更多的智慧;第二,擁有或者享有廣泛的社會資源,通過有效整合,能將這些資源變成對代理商的強大推動力;第三,有著實體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能為代理商帶去眾多的參考和指導。其次,與代理商接觸久了,對它的管理方面的不足也就了解得越多,自己就要不斷傾聽代理商和用戶的心聲,結合不同區域以及代理商自身的實際特點,制定出協助提升代理商的計劃書,並將此當作對營銷團隊績效考核指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7、實現做生意的價值 我們認為,現今國內的經銷商什麼都不缺,最缺的是讓他們從小變大、從弱變強的解決辦法。通過走訪,我們會發覺經銷商最渴望解決的問題有三個:一是為什麼沒有找對一個好品牌;二是為什麼我就是做不大、做不強;三是怎樣才能體現出做生意的價值。而這三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什麼才算得上是一個好品牌?不但要有良好的利潤空間,而且還能協助代理商不斷成長,使賺錢更有意義和價值。如果錢是賺得不少,而社會公眾對自己的認知度、認可度從十年前到十年後仍毫無變化的話,這樣的賺錢又有何意義呢?而我們代理商賣我們公司的品牌不僅是在賣一種產品,而且還在經營著一種文化,經營著現在營銷界所倡導的「出色源於專業」和「肩負責任才能真正成長」的崇高價值觀,讓代理商明白真正的生意人的價值在於何處。當企業和經銷商真正成為了利益共存、榮譽與共的戰略夥伴時,我們也就不愁自己的產品不能領導市場。 8、做培訓自己是專家 最後,幫助代理商不斷提高自身和員工的素質。對代理商進行培訓,提升素質,這好像是一個很普通的做法,雖然都是培訓,但這時自己就要有思路,我們得另闢捷徑。很多企業都在搞代理商培訓,但是往往精力花得不少,效果卻不理想。為什麼?關鍵的就是他們的培訓是否正是代理商所需求的。
⑽ 代理商的類型
1、總代理抄: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