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例
『壹』 行政許可聽證當中依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舉點例子,謝謝大家
簡單來講:就是這個申請聽證的人,不一定就是申請行政許可的人
具體來講:
1、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對於申請人來說,取得行政許可,意味著獲得一種權利能力,有權從事某種活動。因此,行政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作出頒發行政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基本不會要求聽證
2、但是,一些行政許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征地拆遷、環境污染和城市建設等,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且這種影響一般是全局性的、長期的和潛在的。個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對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許可對其當下的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情況下,他們並不能夠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許可可能對他們的將來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這時他們也不會要求聽證。
3、但這類行政許可實施後,又確有可能對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應當考量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會影響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行政機關就應當將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使社會對此予以關注,聽取社會各界包括有關專家的意見。
4、行政機關經過對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考量後,認為准予許可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反之,則應拒絕頒發許可。
『貳』 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非行政許可管理許可權事項、屬行政許可管理許可權事項的區別。最好有例子
行政許可:1、直接以國家法律法規作為設置依據;2、是外部行政行為;3、相關收費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4、必須由行政機關實施,不可以轉交由事業單位實施;5、申請人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國有土地使用許可》等。
非行政許可:1、以國家法律法規、政府出台的條例、政府的管理規定作為設置依據;2、是內部行政行為;3、相關收費可以是發改、物價部門的文件依據;4、可以委託事業單位實施;5、申請人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屬行政許可管理許可權事項:申請人即使不經許可也可以自行作為,但事後要受到處罰,一但許可後,行政機關要進行後繼管理監督的事項,比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申請人不經許可也能開辦黑診所,只不過是黑的事後要受罰。
非行政許可管理許可權事項:申請人不經許可就無法作為的事項,比如:戶口遷移、機關工作人員病故撫恤審核、政府采購審批等。
當然,這只作為一般性區分。
『叄』 哪些行為屬於行政許可請幫我舉幾個例子啊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專特定活動的行屬為。
行政許可的種類:
1、一般許可和特別許可
一般許可如駕駛許可、營業許可,申請人只需符合法定條件就可申請。
特別許可如持槍許可、煙草專賣許可,需要對申請人予以特別限制。
2、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是指獲得申請後其他人不得再申請該許可,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如駕駛許可、營業許可等。
3、獨立證書許可和附文許可
獨立證書許可如駕駛執照、入境檢疫證等申請。
附文許可如專利許可、建設許可等。
4、權力性行政許可和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權力性行政許可如護照、駕駛證、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等。
附義務的行政許可如建設用地許可、商標許可等,許可獲得者必須同時承擔一定時期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
(以上文位元組選自《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10)
『肆』 行政許可 案例分析
案例:
一小區已經建有一所幼兒園,為滿足需要某區人民政府擬在小區內再建一所幼兒園。請回答:
1.若有公民甲和已先後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請問,區人民政府應批准誰的申請?為什麼?
2.設公民丙向區政府提出了「關於興辦幼兒園的申請報告」,同時提交了相關資料。根據該資料和報告,根本不符合《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的開辦幼兒園的申請條件,但是主管審批的工作人員丁和庚為圖省事,批准了丙的申請。請問:
(1)該項行政許可是否屬於可以撤銷的行政許可?為什麼?
(2)對該工作人員丁和庚應作何處理,為什麼?
分析:
1.同等條件下,應批准甲的申請。因為此種許可必須依申請在先的原則。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1)可以撤銷。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對丁和庚應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伍』 列舉一些事例說明一下什麼是行政立法什麼是行政許可什麼是行政處罰什麼是行政強制什麼是行政指導
1、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將某些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據授權法(含憲法)創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涉及幾個部門,則需共同協商起草,並經有關法制機構審查批准。全國性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部、委規章經部務或委務會議討論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經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主任或省長、市長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須報上級機關審批,然後公布,一般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報國務院備案。
2、行政許可就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性管理行為。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如開公司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如還需要環評、安全生產的到環保部門申請、安全部門申報等。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沒有上述許可,就不能生產、銷售、經營。
4、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如在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進行生產、銷售、經營活動,行政處罰不執行,行政處罰部門可以用行政強制措施處理。
5、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的管理行為。如說服、建議、協商、幫助、獎勵等。
『陸』 什麼是行政許可舉例說明。
行政許可,就是政府職能部門准許你做,你才能做,否則就涉及違規違法。
比如回建造師考試,答只有通過建造師考試,取得證書,你才能成為項目經理,否則從法律上來說,你就不能當項目經理。
比如經商,沒有政府發給的營業執照,就是無照經營,將被取締。
這些都是行政許可。
『柒』 行政許可分類有:一般,特許,認可,核准,登記這5類。請高手就這5類個給我舉個例子
不要靠近深湖(潭、河、坑)、水井、糞坑、沼氣池等。這些地方非常容易發生危險,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傷亡事故。
『捌』 行政許可法:請分別舉例行政許可法第12條各項的典型例子.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例如:進口或者出口貨物、技術。外國組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海事測繪。還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運輸、儲藏等一系列事項等都需要行政許可。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例如:煤窯、鐵礦等開采時需要許可的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例如:律師需要律師證,律師不是你想干,想干就能乾的。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例如:汽車的設計、生豬檢疫等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例如:就是你想開公司,依照公司法看你合格不,人家要求最低3萬元底線開公司,你拿2萬9,這估計就不行看,主體資格肯定不行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兜底條款,沒話說
請採納!!!
『玖』 請舉例說明行政許可
給公司發個營業執照啊,給司機發個駕照啊,允許礦工開礦啊,這些是最簡單的例子了.
『拾』 如何區分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有無具體案例
行政確認的概念和特徵。
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進行認定、甄別、證明並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行政確認通常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主體才能對申請事項進行確認。2.行政確認是一種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組合而成,並由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3.行政確認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並要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4.行政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法律效力具體體現為確定力、證明力、不可撤銷力。5.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技術規范的制約,並由此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通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後;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二、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四、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五、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七、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