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作業許可
㈠ 舟山市海吉航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舟山市海吉航務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08月23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專一般經營項目:屬航道、港口、碼頭疏浚、圍填作業,水下工程作業等。
法定代表人:王阿元
成立時間:2005-08-23
注冊資本:508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90300003960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舟山市普陀區沈家門街道華豐公寓16幢102室
㈡ 航道土方疏浚簽證需要區分水上水下嗎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證航道工程安全有效運行,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三條[驗收規定] 航道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工作原則]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客觀、規范。
第五條[驗收階段] 航道工程驗收原則分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可增加階段驗收階段。
竣工驗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面驗收。
交工驗收是指對航道單位工程或施工的驗收。
階段驗收指當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建設進行達到一定關鍵階段(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試通航等),為便於後續工程開展而進行的階段性的驗收。
第六條 [驗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階段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交通部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航道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二章 階段驗收
第七條 [驗收依據] 樞紐和通航建築屋工程階段驗收應依據國家、交
通部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文件、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八條 [驗收條件] 階段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已完工程滿足階段驗收各項技術、規程等要求;
(三)工程質量監督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第九條[驗收組織與程序]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技術和專項規程要求,組成驗收委員會,並邀請有關單位代表進行階段驗收。
第十條 [驗收內容] 階段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後續工作方案及准備工作落實情況;
(四)檢查階段驗收必備的專項驗收完成情況;
(五)簽署階段驗收鑒定書;
第十一條 對階段驗收中發現的影響後續工作開展且短期能夠整改完成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章 交工驗收
第十二條[驗收依據] 航道工程交工驗收應依據國家有關工程技術
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文件和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十三條[驗收條件] 交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國家及交通部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對工程質量
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工程資料已按相關規定整理完畢;
(五)工程質量監督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六)設計、施工、監理已完成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驗收組織與程序] 交工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監理、質監、使用(管理)及有關單位參加的交工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內容] 交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設計、施工、監理總結報告,竣工圖及有關資料;
(四)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五) 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第十六條 對交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驗收依據]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准、規范。
(二)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其他批復、批示文件;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
第十八條[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標准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主體工程應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正常運行,且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並履行完成相關報批手續。
(二)交工或階段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
(三)各單位工程經質量檢驗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調試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其中航道疏浚工程試運行期可適當縮短;
工程試運期是指工程主體全部完工,工程效果基本達到,已形成生產能力,正式交付使用前進入試運行階段。
(六)相關專項驗收已完成;
(七)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竣工驗收會議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第十九條[驗收程序] 航道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根據五條規定逐級組織或報請竣工驗收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對單位工程較多及技術復雜大型工程,應組成專家組在竣工驗收會議前由驗收部門組織或委託組織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可參照竣工驗收有關規定施行。
對於分期建成的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之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並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部門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航道管理部門、質量監督、及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代表組成。
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有地方及有關部門,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單位等。對於技術復雜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驗收職責]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的各方職責: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提交項目竣工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工程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驗收內容] 竣工驗收的內容是:
檢查工程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規模、標准全面建成。
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效果;
檢查工程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
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情況;
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驗收結果] 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
將一套完整的驗收資料向工程竣工驗收部門報送,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滿後,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重新提出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其他]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在國家規定的
時間內辦理檔案、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驗收期限]航道工程應在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對不能組織竣工驗收的,應及時逐級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但申請延遲驗收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規定延期後仍不能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做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試運行期滿超過3個月的航道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1個月內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或按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給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作要求]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部門等單位應做好驗收准備工作,並參與工程驗收,並對提供的有關資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人員在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交)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與我國締結的間協議不一致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解釋。
㈢ 航道疏浚後由什麼部門驗收,需要哪些文件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證航道工程安全有效運行,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三條[驗收規定] 航道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工作原則]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客觀、規范。
第五條[驗收階段] 航道工程驗收原則分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可增加階段驗收階段。
竣工驗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面驗收。
交工驗收是指對航道單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驗收。
階段驗收指當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建設進行達到一定關鍵階段(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試通航等),為便於後續工程開展而進行的階段性的驗收。
第六條 [驗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階段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交通部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航道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二章 階段驗收
第七條 [驗收依據] 樞紐和通航建築屋工程階段驗收應依據國家、交
通部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八條 [驗收條件] 階段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已完工程滿足階段驗收各項技術、規程等要求;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第九條[驗收組織與程序]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技術和專項規程要求,組成驗收委員會,並邀請有關單位代表進行階段驗收。
第十條 [驗收內容] 階段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後續工作方案及准備工作落實情況;
(四)檢查階段驗收必備的專項驗收完成情況;
(五)簽署階段驗收鑒定書;
第十一條 對階段驗收中發現的影響後續工作開展且短期能夠整改完成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章 交工驗收
第十二條[驗收依據] 航道工程交工驗收應依據國家有關工程技術
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十三條[驗收條件] 交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國家及交通部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對工程質量
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工程資料已按相關規定整理完畢;
(五)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六)設計、施工、監理已完成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驗收組織與程序] 交工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監理、質監、使用(管理)及有關單位參加的交工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內容] 交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設計、施工、監理總結報告,竣工圖及有關資料;
(四)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五) 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第十六條 對交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驗收依據]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准、規范。
(二)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其他批復、批示文件;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
第十八條[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標准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主體工程應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正常運行,且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並履行完成相關報批手續。
(二)交工或階段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
(三)各單位工程經質量檢驗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調試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其中航道疏浚工程試運行期可適當縮短;
工程試運期是指工程主體全部完工,工程效果基本達到,已形成生產能力,正式交付使用前進入試運行階段。
(六)相關專項驗收已完成;
(七)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竣工驗收會議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第十九條[驗收程序] 航道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根據五條規定逐級組織或報請竣工驗收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對單位工程較多及技術復雜大型工程,應組成專家組在竣工驗收會議前由驗收部門組織或委託組織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可參照竣工驗收有關規定施行。
對於分期建成的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之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並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部門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航道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代表組成。
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有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單位等。對於技術復雜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驗收職責]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的各方職責: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提交項目竣工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工程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驗收內容] 竣工驗收的內容是:
檢查工程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規模、標准全面建成。
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效果;
檢查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
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情況;
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驗收結果] 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
將一套完整的驗收資料向工程竣工驗收部門報送,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滿後,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重新提出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其他]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在國家規定的
時間內辦理檔案、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驗收期限]航道工程應在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對不能組織竣工驗收的,應及時逐級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但申請延遲驗收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規定延期後仍不能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做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試運行期滿超過3個月的航道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1個月內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或按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給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作要求]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部門等單位應做好驗收准備工作,並參與工程驗收,並對提供的有關資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人員在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交)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與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不一致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解釋。
㈣ 新建水電工程施工需要什麼資質
新建水電工程需要什麼標准請按照以下條件而定;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特級資質標准: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3年年平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
4、企業其他條件均達到一級資質標准。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10年承擔過下列6項中的3項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項是(1)、(2)中的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庫容l0億立方米以上或壩高80米以上大壩1座,或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或壩高60米以上大壩2座;
(2)過閘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攔河閘1座,或過問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攔河閘2座;
(3)總裝機容量300MW以上水電站1座,或總裝機容量100MW以上水電站2座;
(4)總裝機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總裝機容量5MW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徑>8米、長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個,或洞徑>6米、長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個;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澆築50萬立方米以上或壩體土石方填築120萬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漿12萬米以上或防滲牆成牆8萬平方米以上。
2、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職稱;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22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6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5人,具有本專業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0人。
企業具有的本專業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於1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億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擔大型攔河閘、壩、水工混凝土、水工隧洞、渡槽、倒虹吸及橋梁、地基處理、岩土工程、水輪發電機組安裝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10年承擔過下列6項中的3項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項是(1)(2)中的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庫容l億立方米以上或壩高50米以上大壩1座,或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壩高40米以上大壩2座;
(2)過閘流量>100 0立方米/秒的攔河閘1座,或過閘流量>100立方米/秒的攔河閘座;
(3)總裝機容量50MW以上水電站1座,或總裝機容量10Mw以上水電站2座;
(4)總裝機容量l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總裝機容量500千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徑>6米、長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1個;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澆築20萬立方米以上或壩體土石方填築60萬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漿6萬米以上或防滲牆成牆4萬平方米以上。
2、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6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具有本專業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0人。
企業具有的本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10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25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擔中型攔河閘、壩、水工混凝土、水工隧洞、渡槽、倒虹吸及橋梁、地基處理、岩土工程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三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10年承擔過下列6項中的3項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項是(1)(2)中的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大壩1座;
(2)過閘流量>20立方米/秒的攔河閘1座;
(3)總裝機容量5MW以上水電站1座;
(4)總裝機容量0.1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
(5)洞徑>4米、長度>l500米的水工隧洞1個;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澆築3萬立方米以上或壩體土石方填築20萬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漿2萬米以上或防滲牆成牆l萬平方米以上。
2、企業經理具有6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子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
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
企業具有的本專業三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6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6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72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可承擔各種類型水利水電工程及輔助生產設施的建築、安裝和基礎工程的施工。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種類型水利水電工程及輔助生產設施的建築、安裝和基礎工程施工。工程內容包括:不同類型的大壩、電站廠房、引水和泄水建築物、通航建築物、基礎工程、導截流工程、砂石料生產、水輪發電機組、輸變電工程的建築安裝;金屬結構製作安裝;壓力鋼管、閘門製作安裝;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橋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庫容l億立方米、裝機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電工程及輔助生產設施的建築、安裝和基礎工程施工。工程內容包括:不同類型的大壩、電站廠房、引水和泄水建築物、通航建築物、基礎工程、導截流工程、砂石料生產、水輪發電機組、輸變電工程的建築安裝;金屬結構製作安裝;壓力鋼管、閘門製作安裝;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橋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庫容1000萬立米、裝機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電工程及輔助生產設施的建築、安裝和基礎工程施工。工程內容包括:不同類型的大壩、電站廠房、引水和泄水建築物、通航建築物、基礎工程、導截流工程、砂石料生產、水輪發電機組、輸變電工程的建築安裝;金屬結構製作、安裝;壓力鋼管、閘門製作安裝;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橋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㈤ 鹽城湖海機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鹽城湖抄海機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02月03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航道疏浚、清障等。
法定代表人:侍澤宇
成立時間:2004-02-03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90000002318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鹽城市東元新村三區二幢105室
㈥ 湖北海河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湖北海河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1964年是國家二級水利水電建築專施工企業,改制主體為監利屬縣水利工程隊。
法定代表人:張啟梅
成立時間:2001-08-17
注冊資本:518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21023100003794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監利縣容城鎮沿江路39號
㈦ 鹽城市榮泰打撈疏浚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鹽城市榮泰打撈疏浚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於2004年07月14日,主要經回營范圍為打答撈,航道疏浚,碼頭拆除和建築施工安裝,水下作業及水下基礎工程施工(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等。
法定代表人:王鳳余
成立時間:2004-07-14
工商注冊號:31010800034371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河南北路441號16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