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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08 08:59:20

Ⅰ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經營許可證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十一條 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並或者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其中,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變更後的公司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二)提出申請時,公司的業務已開通並且沒有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終止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機構確定的電信行業管理總體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戶妥善處理方案並已妥善處理用戶善後問題。
第三十四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聯系方式、經營許可證編號、申請終止經營的電信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
(二)公司股東會關於同意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決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的承諾書。
(四)公司關於解決用戶善後問題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用戶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用戶意見匯總、實施計劃等。
(五)公司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原發證機關收到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後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於符合退出電信業務市場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批准,收回並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注銷相應的電信業務種類或者電信業務覆蓋范圍;對於不符合退出電信業務市場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申請終止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抄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依法注銷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備案。
第三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被有關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經營許可證收回注銷。
第三十六條 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布。
發證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涉及用戶善後問題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指定業務承接單位。
被吊銷或者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Ⅱ 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6號公布。根據2014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電信事業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維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獲得經營許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本行政區域提供的電信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四條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機制。
第五條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的任務是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質量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監督電信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對侵犯用戶合法利益的行為進行處罰;總結和推廣先進、科學的電信服務質量管理經驗。
第六條電信管理機構服務質量監督的職責是:
(一)制定頒布電信服務質量有關標准、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用戶對電信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實時掌握服務動態;
(三)糾正和查處電信服務中的質量問題,並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實施對違規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處罰,對重大的質量事故進行調查、了解,並向社會公布重大服務質量事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
(四)表彰和鼓勵電信服務工作中用戶滿意的先進典型;
(五)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執行資費政策標准情況、格式條款內容進行監督;
(六)負責組織對有關服務質量事件的調查和爭議的調解。
第七條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服務質量和處理用戶申訴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被檢查的單位及相關人員,並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有權進入被檢查的工作場所,查詢、復印有關單據、文件、記錄和其他資料,暫時封存有關原始記錄。
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出示有效證件,並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第八條電信管理機構不定期組織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服務質量進行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有關抽查結果。
第九條電信管理機構將用戶滿意度指數作為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服務質量評價的核心指標,組織進行電信服務質量的用戶滿意度評價活動。鼓勵電信業務經營者建立科學的用戶滿意度評價體系。
第十條電信管理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電信服務質量狀況和用戶滿意度指數。
第十一條電信管理機構可以依靠全國電信用戶委員會以及社會輿論等,溝通與廣大用戶的聯系,聽取用戶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用戶的監督作用。
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應當定期通報受理用戶申訴和統計分析情況。
第十二條電信用戶有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服務質量及保護用戶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向電信業務經營者及電信管理機構提出改善電信服務的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及有關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
第十三條電信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並督促電信業務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所提供的服務質量得以持續改進。
第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交納服務質量保證金。
第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條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全面、准確地界定經營者與用戶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免除或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根據業務發展情況,應及時規范和調整格式條款的有關內容。
第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對外公布投訴電話,配備受理用戶投訴的人員;對用戶投訴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答復,不得互相推諉;對電信管理機構督辦的事宜,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處理結果或處理過程向其報告;對用戶提出的改善電信服務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主動溝通。
第十七條用戶要求查詢通信費用時,在計費原始數據保存期限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供查詢方便,做好解釋工作。在與用戶發生爭議、尚未解決的情況下,電信業務經營者應負責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計費原始數據保存期限為5個月。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定期對照電信服務標准進行自查。跨省經營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將自查情況每半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其分支經營單位及取得省內經營電信業務許可證的經營者將自查情況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九條代辦電信業務單位(或個人)的服務質量,由委託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負責,並負責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必須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檢查或調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干擾檢查或調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對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電信服務標准,並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由電信管理機構發出限期整改書;對逾期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妨礙電信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或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不能按期、如實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服務質量自查情況的,給予警告。
第二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調查所得資料中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事項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包庇電信業務經營者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Ⅲ icp許可證

ICP許可證是在省通信管理局辦理,辦理時間是30-40個工作日。

企業辦理ICP許可證需專要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者屬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冊資金100萬以上

3、3-4名員工社保

4、提供本地伺服器託管協議

5、場地要求50平方米以上

6、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企業辦理ICP許可證需要准備以下材料有: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人及股東身份證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蓋檔案查詢章)

4、3人近期1個月的社保證明

5、公司人員身份證、及人員的手機、郵箱

6、公司座機、法人手機、郵箱

7、網站域名證書(公司名義購買)

8、網站伺服器托協議及伺服器提供商的IDC/ISP資質

9、公司辦公場地證明(廣東地區需要)

10、網站測評報告(廣東地區需要)

證書案例

Ⅳ 網站ICP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從而,ICP證成為網站經營的許可證,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因此,辦理ICP證是企業網站合法經營的需要。ICP許可證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門核發。
申請條件
申請網站ICP許可證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1、有與開發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2、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應在100萬或者100萬以上的公司。
5、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6、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管理機構撤銷該行政許可,給予警告,並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電信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電信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Ⅵ sp經營許可證辦理的流程是什麼

申請條件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下列條件: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全網SP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首先,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
2、其次,公司注冊資金不要為技術入資,或其它入資形勢。
3、公司的經營地址不得與注冊地址不同。
4、還有就是您所申請的SP公司屬於國內的內資公司,如有法人股在其中,而法人股有外資背景不建議申請。
5、公司必須為10位以上技術人員,簽定勞動合同,上齊社會保險。
6、公司有相關技術人員,且技術人員至少10人以上。
7、廣電背景公司建議不要申請。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地網SP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2、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5、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6、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等;
7、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等。
申請材料
申請SP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1、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遞交時需看原件);
2、公司主要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列表10人,相關學歷復印件(最好為計算機相關畢業),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正反面),社保證明復印件(及原件),勞動合同10份;
3、已成立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控股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公司章程復印件;
4、成立一年以內提供驗資報告,成立一年以上的還需提供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原件。
5、公司章程(需工商調檔的);
6、公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7、主機託管協議;
8、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9、可行性業務開展方案;
10、用戶服務保障措施。
申請地網SP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2、公司章程
3、公司驗資報告
4、近三個月的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負債表、損益表。公司賬面上的資金不得小於30萬)
5、公司法人學歷證明、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6、公司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7、十個管理、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和學歷證明(計算機相關專業的)
8、公司與網站主機託管商簽訂的託管協議
9、網站託管商的IDC證
10、房屋租賃協議
11、基本信息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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