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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部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1-01-09 11:49:33

① 想開個醫療門診需要哪些證件

申辦需提交的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可行性分析報告;

3選址報告;

4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和有關證件,包括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在編證明(內部醫療機構)或非在職證明及計劃生育證明等(驗證後交復印件);

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

[門檻一]具有資格證書,一級醫院5年臨床經驗

根據 最新出台的《 醫療機構設置規范》,其中對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等各類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要求是: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注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本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門檻二]注冊資金20萬,業務用房80平方米

政府規定, 開辦診所注冊資金不得少於20萬元。普通診所(非專科診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葯房、消毒供應室,至少有1名護士,持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注冊,至少有相應的檢驗和葯劑技術人員各1名。診所的醫療用房要與生活用房分開,與同類醫療機構的直線距離不少於0.5公里。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診所須有經驗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處理設施,有良好的採光和通風,消毒供應室應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門檻三]診所須設定經營范圍

政府明文規定,診所、醫務室不得開展性病診療服務。同時,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醫療美容、戒毒、精神病等服務也不準診所、醫務室包攬、涉足,也不得開展任何手術治療。門診部要開設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生服務、醫療美容、性病、精神病診療服務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② 如何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設置醫療機構的條件
1、必須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必須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3、在城鎮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並從事相同專業工作五年;
4、同時具備省、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申請;
2、《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3、設置醫療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
4、設置醫療機構選址報告;
5、設置醫療機構選址污水、污物處理報告;
6、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及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7、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8、單位申請的提供各科室人員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個人申請的提供《醫師執業證書》,相應診室提供《護士執業證書》,屬於退休人員申請的還需提供退休證明;
9、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個人申請的還需提供相應技術操作規程;

10、醫療機構外觀圖片。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2、衛生行政部門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關材料;
4、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材料,現場驗收,領導核准、審批;
5、制證、發證、公示。
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

一、醫師執業注冊需提交的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二份;
2、《醫師注冊身體健康體檢表》一份;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二份;
4、《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二份;
5、《醫師聘用證明》二份;
6、所在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二份;
7、近期二寸彩照一張。
二、醫師執業注冊辦理程序
1、受理注冊申請材料;
2、審核申請材料,提交領導審核簽字;
3、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制證、發證。
三、辦理時限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發證。

護士執業注冊由省衛生廳腎審驗辦理,一年辦理一次。
一、護士執業注冊需提交的材料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二份;
2、《山西省護理、助產專業學生臨床實習證明》二份;
3、畢業證、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各二份;
4、《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二份;
5、免冠二寸彩照二張;
6、屬於外省就讀的畢業生,還需提供網路下載的學歷證明或本人學籍檔案。
二、護士執業注冊辦理程序
1、集中辦理、受理申請材料;
2、網路填報,整理裝訂;
3、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制證、發證。
三、辦理時限
由省衛生廳下發證書時間為准。

③ 醫療機構需要辦理哪些證件才可以開

需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專或者個人,未屬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3)門診部許可證擴展閱讀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④ 門診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怎麼年檢

1、醫療機構提出申請
2、受理或不受理,7個工作日內答復;
3、受理後,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資料;
4、經審查資料合格後(資料不齊或不合格限期補正),15個工作日內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現場驗收。(驗收不合格,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整改,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復驗);
5、驗收合格監督員簽字,領導簽字備案(復驗不合格,領導簽批,不予受理決定書);
6、5個工作日內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辦理時限:

受理條件:

(一)申辦醫療機構
1、單位或個人申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新鄭市醫療機構設置規范;
(3)醫院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於2公里,門診部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於1公里,診所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於0.5公里;
(4)總投資診所不少於5萬元,門診部不少於10萬元,醫院每張床位不少於20萬元;有滿足執業需要的注冊資金。
2、申辦門診部以上的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3)至申請日止,5年內未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4)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齡: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周歲;
(6)非在職人員。
3、申請設置個體診所,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2年以上;
(2)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戶口的人員除具備(2)外,職稱必須是副主任醫師以上。
4、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2)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
(3)在職人員(包括停薪留職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人員;
(5)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7)患傳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二)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1、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獲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同意備案書》;
(2)符合《鄭州市醫療機構設置規范》;
(3)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並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1)與《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準的事項不符;
(2)不符合《鄭州市醫療機構設置規范》;
(3)投資資金不到位;
(4)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處理設施、醫療廢物及X光室驗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應室設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材料明細:

(一)申請設置門診部、醫院需提交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醫療機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
3、醫療機構分類登記審核表;
4、設置醫療機構可行性研究報告(另附,單獨裝訂成冊);
5、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填寫負責人基本情況表,並附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非在職證明(退休證、退伍證、失業證、辭職證明、未返聘證明等)、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守法證明等。
6、申辦單位的基本資料:
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等。
7、選址報告;
8、門診部提交所在衛生局初審意見,醫院提交所在縣(市)衛生局初審意見;
9、由兩個以上法人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以及由兩個自然人以上合夥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還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股份制醫院提交組織章程。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
(2)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3)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及有關疾病發病率;
(4)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和利用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類別、功能、任務、服務半徑、服務方式、服務對象、服務時間、診療科目、科室設置、床位數(牙椅數)、組織結構、人員配備、儀器、設備配備、佔地和建築面積、業務用房面積;
(6)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通訊、供電、上下水道、衛生設施、消防設施設置方案,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投入預算)及5年內的成本效益分析;
(7)擬設醫療機構在服務半徑中與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及相互影響情況;
(8)申請人的資信證明。包括投資總額證明及流動資金等(提供銀行存款或資產評估證明)。
註:門診部以下醫療機構可以省去(2)、(3)、(4)、(7)項內容。
選址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選址的依據;
(2)選址所在地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3)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布局的關系。提供醫院選址方點陣圖;
(4)籌建醫療機構場地的土地產權或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意向書(合同)等;
(5)擬設醫療機構業務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醫療、衛生要求。提供建築設計平面圖、科室布局平面圖和立體效果圖。
(二)申請設置診所需提交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2、醫療機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
3、醫療機構分類登記審核表;
4、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填寫負責人基本情況表,並附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非在職證明(退休證、退伍證、失業證、辭職證明、未返聘證明等)、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守法證明等。
5、資信證明(個體體診所不需要提供):
包括投資總額證明及流動資金銀行存款證明等。
6、籌建醫療機構場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意向書(合同)等;
7、選址方點陣圖、科室布局平面圖;
8、執業醫護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材料:
每個人要填寫醫護人員基本情況表,並附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非在職證明(退休證、退伍證、失業證、辭職證明、未返聘證明等)等。
9、所在衛生局初審意見。
(三)申請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需提交材料
填寫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申請書。根據申請書內容提供以下附件:
1、申辦單位的基本資料:
事業單位:提供政府批文、機構登記證、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等。
企業:提供營業執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等。
2、主要負責人的基本資料:
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在編證明、任命文件等。
3、在編醫護人員情況:
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在編證明或調令等。
4、聘用醫護人員情況:
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非在職證明等。
5、資信證明:
包括投資總額證明及流動資金銀行存款證明等。
6、建築設計平面圖、科室布局平面圖。
7、企事業單位關於成立內部醫療機構的文件。
(四)門診部、醫院申請執業登記需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2、醫療機構籌建情況自查報告;
3、《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同意備案書》;
4、機構用地、用房的合法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5、選址方點陣圖、建築設計平面圖和科室布局平面圖;
6、驗資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
7、人員名單和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表,並附身份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非在職證明等;醫護技人員花名單,同時提供每個人員的基本情況表,並附身份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民營醫院還需提供非在職證明,企事業單位醫院還需提供的在編人員提供在編證明,聘用人員提供聘用合同書和非在職證明。
8、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9、醫療機構技術操作規程;
10、醫療機構用房的消防驗收情況;
11、醫用污水、醫療廢物的處理情況;
12、放射科(X光室)的驗收情況;
13、市區內門診部需提交所在區衛生局的初步評審意見,各縣市醫院需提交所在縣市衛生局的初步評審意見;
14、個人合夥設置的醫療機構,還應提交協議書;股份制醫療機構還應提交組織章程。
(五)診所和企事業醫務室(衛生所)申請執業登記需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2、醫療機構籌建情況的自查報告;
3、《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設置企事業內部醫療機構同意備案書》;
4、醫療用房的合法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5、科室布局平面圖;
6、人員名單和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企事業內部醫務室);負責人基本情況表,並附身份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非在職證明等;醫護技人員花名單,同時提供每個人員的基本情況表並附身份證、畢業證、技術職稱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診所提供非在職證明,企事業內部醫務室還需提供的在編人員提供在編證明,聘用人員提供聘用合同書和非在職證明。
7、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8、醫療機構技術操作規程;
9、醫用污水、醫療廢物的處理情況;
10、所在衛生局的初步評審意見。
(六)醫療機構變更需提交材料
1、診所變更為門診部
除提交變更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以外,還需提交申請設置門診部和醫院所需全部材料。經批准籌建完成後申請執業登記。
2、門診部變更為醫院
除提交變更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以外,還需提交申請設置醫院所需全部材料。經批准籌建完成後申請執業登記。
3、醫療機構增設診療科目需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2)醫療機構關於變更診療科目的申請;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新增診療科目的房屋和設備情況;
(5)新增診療科目增加醫務人員資格證明材料(要求同執業登記);
(6)市區內門診部以下醫療機構需提交所在區衛生局初審意見,縣(市)和上街區域內醫院需提交所在縣市衛生局初審意見。
4、醫療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需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2)醫療機構關於變更法人或負責人的申請(理由);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原主要負責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個體診所需提交原負責人和新負責人共同簽署的變更協議書;
(5)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負責人資格證明材料要求同執業登記。
(6)市區內門診部以下醫療機構需提交所在區衛生局初審意見,縣(市)和上街區區域內醫院需提交所在縣市衛生局初審意見。
5、醫療機構變更床位(牙椅)需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2)醫療機構變更床位(牙椅)的申請(理由);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正本的復印件;
(4)擬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或醫療服務需求分析報告;
(5)縣(市)醫院需提交所在縣市衛生局初審意見;
(6)市區內門診部以下醫療機構需提交所在區衛生局初審意見,縣(市)和上街區區域內醫院需提交所在縣市衛生局初審意見。
6、醫療機構變更執業地址需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2)醫療機構變更地址的申請(理由);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正本的復印件;
(4)選址報告(包括選址方點陣圖和建築平面圖、科室布局平面圖);
(5)新地址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通訊、供電、上下水道、衛生設施、消防設施設置方案;
(6)市區內門診部以下醫療機構需提交所在區衛生局初審意見,縣(市)和上街區區域內醫院需提交所在縣市衛生局初審意見。
7、公立醫療機構改制(含企業醫院剝離)
改制前必須事先取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在改制過程中接受有關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改制完成後衛生行政部門對執業事項進行重新核定。除需提交變更事項所要求的材料外,還需提交有關改制的文件、相關協議和章程等;涉及轉制提交機構設置人及有關部門同意轉制的文書;轉制協議書及有關資產、人員安排的說明;擬轉制機構資產評估報告。
8、醫療機構審驗需提供材料
(1)《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校驗年度內的執業情況總結;
(4)校驗年度內的評審結論;
(5)市區內門診部以下醫療機構需提交所在衛生局初審意見,縣(市)和上街區區域內醫院需提交所在縣市衛生局初審意見。
註:所有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須符合以下要求:
(1)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為正本;紙張:A4紙;填寫內容須電腦列印;裝訂順序:封面→目錄→申報材料→其它。
(2)資格證明證件、營業執照、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均為審原件留復印件,復印件上需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資信證明、非在職證明等須提交原件。

⑤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怎麼辦理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依據:依據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申辦對象: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機構、個人。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
(1)符合自治州《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3)具有當地戶口。
(4)房屋建築面積達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國家承認中專以上學歷。
(6)取得本省區醫師職稱,並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人員。
(7)區外職稱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方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8)現從事的診療活動必須與醫師職稱專業相同(單科)。
(9)注冊資金達到1萬元以上。
審批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
(2)所在地人口分布、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3)所在地300米左右醫療機構分布情況;
(4)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6)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7)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9)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10)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11)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
(12)並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申請開辦醫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醫療衛生專業,但主要責任人必須是衛生技術人員;申請開辦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初審為25個工作日,審批為45個工作日。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申請與初審批: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縣衛生局提出書面申請,縣衛生局在收齊全部申報材料後,如同意由縣衛生局向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發出《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不同意應給予書面答復。《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為:診所及與相關規模的醫療機構為6個月;門診部或其它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為1年;10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為2年;
(2)執業登記:申請單位和個人應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內向縣衛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兩份,(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由登記機關存檔)
2)《任職履歷表》一式兩份
3)衛生技術人員應填報《基層醫療單位工作人員花名冊》一式兩份,並提供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影印件各一式兩份;
4)葯房(櫃)的葯品種類應填報《基層醫療機構葯品使用品種申請表》一式兩份
5)《資信證明》一式兩份;
6)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應有《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申請執業回執》一式兩份;
7) 合夥或者聯營應有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書影印件一式兩份;
8) 醫療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科室設置情況一式兩份
9)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表》一式兩份
10)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一式兩份
11) 衛生技術人員健康體檢證明每人影印件一式兩份;
12) 《申請應聘社會醫療人員審批表》四份
13)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一式兩份
14) 《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一式兩份
15) 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一式兩份
16) 醫療機構用房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一式兩份
17) 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科室設置一式兩份

⑥ 想開私人診所,怎樣才能辦行醫許可證

《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首先要參與衛生部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經注冊才能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滿五年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個體行醫還需要醫療機構構執業許可證。在經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否則就是非法行醫,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規定: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 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 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 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 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 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 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 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 日起三十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 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 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 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 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⑦ 開診所需要什麼證件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置申請專書

(二)屬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7)門診部許可證擴展閱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准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⑧ 開診所需要什麼手續,這些手續都分別在什麼部門辦理。

一、開診所需要的手續條件:

1、具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中醫坐堂醫診所由中葯飲片品種不少於400種的葯店設置。

3、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只允許提供中葯飲片處方服務,不得隨意改變或擴大執業范圍;同一時間坐診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不超過2人。

4、配備的醫師必須是取得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資格後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醫師。

5、設置的診室必須獨立隔開,診室不超過2個,每個診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6、必須設有診察桌、診察床、診察凳和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7、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二、辦理部門:

1、這些條件具備後再向所在地的設區市葯監局提出申請,當然,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門申請預留葯店的字型大小即葯店名稱,因為向葯監局申請填表時要有工商部門預准葯店的名稱手續。

2、葯監局受理後在規定時間內對葯店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後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這時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3、被批準的葯店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出GS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葯監局再對已經營的葯店進行GSP認證。

4、葯店的開辦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說。有的地方可能會有特殊的規定,請到你所在地的葯監局進行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管理條例》,個體行醫必需注冊後方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後才能開診所。注冊條件是必需取得《執業醫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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