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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詞和答辯狀

發布時間: 2021-01-09 13:24:34

㈠ 在訴訟案件中,法官更關注答辯狀還是代理

本人律師行業幹了28年了,昨天還出庭了,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在訴訟案件中,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進行的答辯,基本上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逐條進行答辯,或者說是抗辯、駁斥,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事實與理由沒有基礎。

因此,作為被告一方,寫好答辯狀比寫好代理詞重要的多。

㈡ 請問「答辯狀」與「代理詞」的區別

「答辯狀」與「代理詞」的區別:
1、兩者的定義不同。
民事答辯狀是指被告和內被上訴人針對起容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它是與民事起訴狀和民事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
代理詞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託的代理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為維護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發表或庭審後向法院遞交的綜合性的代理意見。
2、兩者的內容不同。
從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定義來看,答辯狀內容是針對的是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內容,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駁的意見。
而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一審或二審全案內容所闡述的觀點及對原告或上訴人觀點,提出反駁觀點的全面、綜合的意見,包括答辯狀內容。
3、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代理詞內容包括了答辯狀的內容。而答辯狀的內容並不以怨報德代理詞的全部內容,僅是代理詞中的一部分內容。

㈢ 代理詞與答辯狀的區別

代理詞與答辯狀的區別如下:

1、注意事項不同

代理詞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內住爭執點,容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並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而答辯狀立足於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託,進行准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


2、性質不同

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庭審過程中的漏洞。

而答辯狀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餘地。

3、作用不同

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等,使聽眾一開始就了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

而答辯狀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系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 當在代理許可權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答辯狀

網路-代理詞

㈣ 答辯狀,代理詞和反訴狀之間的關系。

答辯狀,是被告就來原告源提出主張所作出的抗辯,
代理詞,是原告或者被告就自己提出主張,反駁對方主張提出的全面意見。
反訴狀,是被告就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提出的反請求。

1、三者不存在什麼關聯。
公民代理,可以發表代理詞。
2、不交答辯狀直接發表和提交代理詞可以嗎?
可以。什麼都不交都可以。答辯、提交代理詞都是訴訟權利,可以自己選擇放棄。
3、不交答辯狀而直接提交反訴狀如何?
兩者沒什麼關系。

㈤ 答辯狀與代理詞內容是否一樣

所謂答辯狀,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內行回答和辯容解的文書。主要是對起訴狀起訴的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的,以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訴訟文書。主要是辨明一種意見,而答辯狀則是針對的起訴事實。

㈥ 二審談話要提交答辯狀、新證據和代理詞嗎

是的。

二審新證據就是在二審審判程序中向二審法院遞交的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6)代理詞和答辯狀擴展閱讀

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三、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四、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㈦ 開庭結束後,被告的答辯狀和代理詞不給原告怎麼辦

向法院申請,要求要一份副本或者復印件。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回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答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㈧ 代理律師庭後提交的代理詞具備和答辯狀一樣的效力嗎

答辯狀,是律師針對對方起訴或者上訴的訴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的辯解,提出自己的觀點,一般在受到起訴狀或者上訴狀的15日應當提交,注意新民事訴訟法改為應當提交。不提交不影響開庭審理。提交了有利於法庭根據雙方的觀點總結爭議焦點,法官可以組織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答辯狀,律師和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觀點。
而代理詞,是律師根據庭審情況作的總結性發言,涉及程序、證據、適用法律等全部方面,可以當庭提交,但是,當庭提交就是沒有經過庭審而事先寫好的,不能保證律師能夠預測到整個庭審的全部爭議觀點和證據,特別是對方的觀點和意見,如果當庭宣讀,我個人認為,作為律師這樣是不負責任的。只有律師在庭後,根據庭審具體情況寫的總結,那才可能全面反映整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我一般會在法庭上口頭發表代理詞,然後向審判長提出,於幾日內向法庭提交正式書面代理詞。法庭肯定允許。當事人本人提交的類似意見,不能叫代理詞,只能叫本人意見之類。
關於您說的,開庭之日是准備截止,一點都沒有錯,應必須是的,是我的證據、質證觀點、法律觀點全部准備完畢,也有一個書面的代理詞,但是這個代理詞有可能不完善,需要補充,庭後提交,並不違法,也不是不嚴肅,反而是律師負責任的表現。如果我庭前寫好了,不管開庭情況就交上去,那才是不嚴肅,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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