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決定公開
Ⅰ 《行政許可法》中有關公開原則的相關法律條款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據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設定行政許可應當符合《立法法》確立的立法體制和《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必須由法定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和結果,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以外,都應當公開。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Ⅱ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是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還是要除了涉及國家機密那啥的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並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行政許可中的聽證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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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Ⅲ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嫌國家機密的,均應一律公開"這句話為什麼錯了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Ⅳ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哪些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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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眾可免費查閱質檢准予的非涉密行政許可
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12月6日公布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質檢部門行政許可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規定質檢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核查要求開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質檢部門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Ⅳ 行政許可程序是主動公開還是依申請公開
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應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規定。
Ⅵ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專
根據《中華人屬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許可決定公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Ⅶ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對嗎
應當公開
Ⅷ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公開嗎
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Ⅸ 行政許可獲批後都要公開嗎還是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才公開
法律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內當公開。行政機關作出的准容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關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Ⅹ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什麼外,應當公開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