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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許可基礎

發布時間: 2021-01-09 18:08:19

1.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則

綜合各國的著作權法,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原則,可歸納以下幾點:
(1)著作權許可使用須在著作權有效期限內
在著作權有效期限內,作者可將其作品的一項或數項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其許可為無效。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2)作品的許可使用權一般只許受讓人一方行使
權利未經著作權所有人的同意,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將作品的使用權再許可給第三人使用。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許可使用的權利僅涉及約定的著作權的財產權
許可使用的權利以合同約定的范圍為限度,不得超出約定范圍的使用方式,著作權的使用權不涉及作品原件的所有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著作權法第18條關於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
(4)許可使用合同要採取書面形式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圖書出版合同、計算機軟體合同、廣播合同、演出合同、電影合同等等。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故圖書出版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為口頭合同,應視為無效。
(5)許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條款
《著作權法》第24條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2. 關於版權許可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你好,
版權許可使用合同訂立中應注意的問題,一般有以下幾點:
1、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這是一般性的原則要求。
2、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付酬標准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4、合同的有效期不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3. 網路版權侵權行為有哪幾種方式

網路版權侵權行為是指在網路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現實中,這樣的行為是比較多的,而作為著作權人就需要適當了解,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那麼你知道網路版權侵權行為有哪幾種方式嗎?網路版權侵權行為有哪幾種方式?網路版權侵權行為有哪幾種方式?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出現的各種侵權行為我們進行歸納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類型:1. 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2. 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3. 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 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網路最基礎和革命性的特徵、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就鏈接侵權的隱蔽性進行了分析,在商業網站上,這種鏈接往往能夠引起侵權。關於網路版權侵權行為有哪幾種方式?這一問題小編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4. 首歌曲完整的版權授權,需要哪些權利人的授權

通俗一點說 就是升來級版自本授權說明

就是說明
1. 母公司同意您公司在原來軟體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升級
2.說明修改後的升級軟體的版權歸屬 說明清楚就可以了

需要母公司蓋章的 如果原來的版本的軟體已經登記過了
需要提供原來的軟體的證書復印件 母公司蓋章

此外還需要寫升級說明書 說明變化了那些內容 貴公司蓋章

5. 版權許可授權書沒有下來之前作品是否生成原創

首先你這種情況肯定屬於侵權了,和你知情與否無關,但如果你又有證據證明你事先不版知情,事後又積極的解權決問題,降低權利人的損失,有可能會免於賠償,另外,對方的著作權雖然下證是2020年,但申請登記時間肯定會早,要看首次發表時間,如果在注冊公司之前,是沒有權利基礎的。

6.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人身權利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各類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除狹義著作權的含義外,還包括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鄰接權」或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納入規范范疇,在《著作權法》中單列一章保護鄰接權。可見,我國著作權立法採用的是廣義的著作權。
著作權不同於一般民事權利,在權利客體和權能屬性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徵:
(一)著作權的權利客體具有可復制性
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具有無形性和共享性,能夠被多人同時使用或復制。同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具有表演、廣播、翻譯等多種利用方式,作品的利用對作品載體產生影響,但對作品本身不構成事實改變。
(二)著作權權能具有可分性
著作權本身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復合而成,兩者可以實現有效分離,著作人身權可以獨立於著作財產權而單獨存在,同一權能能夠進行多次處分。
(三)著作權自動產生
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申請、審批、登記和公告,即必須以行政確認程序來確認權利的取得和歸屬。而著作權因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記或注冊手續,也不論其是否已經發表,只要創作完成即具有著作權。
(四)著作權人身保護的永久性
著作權與作品的創作者密切相關,因此,在著作權中,保護作者對作品的人身權利是其重要的內容。著作權中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永遠歸作者享有,不能轉讓,也不受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限制。

7. 網站的版權和源代碼是一回事嗎是否擁有了版權就擁有了源代碼

開放源代碼軟體這一定義的來源是從技術角度,而自由軟體這一定義本身就是版權意義上的范疇.自由軟體的"自由"體現為通過版權許可給予的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沒有知識產權。也就是說, 自由軟體不是沒有版權,它首先是承認軟體的版權--軟體有原始的版權所有者,然後納入自由軟體的版權許可約束,使每個人在維持該許可的條款不變的情況下,都有權復制, 修改和發布軟體或其衍生的工作,這就是所謂的自由軟體的自由理念。 Richard Stallman在《自由軟體聯盟宣言書》(《GNU Manifesto》)中有這樣一段對知識產權的論述:「仔細研讀過知識產權法律條款的人會發現,知識產權並不是一種固有的權利,現行的各種知識產權都是立法機構通過專門立法賦予的權利,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是社會給予的許可。」這是Richard進行自由軟體發展工作的法律立足點,他要取得知識產權法上的論證,並且他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社會賦權,既然知識產權是作為一種權利是立法上授予的權利,並且知識產權法也允許運用「許可」這種方法,通過契約的方式來變更和調整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於是Richard從許可這一個角度著手,使自由軟體的運作在不同於商業軟體的運作,即擴大所謂的"自由"時, 能有自己的法律依據——在承認版權的前提下,通過軟體的版權許可來實現自由軟體的自由權利的要求。

對於普通的商業軟體, 軟體開發商與使用者之間一般都會設立軟體使用許可協議,即「一般商業許可」(General Business License,GBL). 這種許可協議一般由開發商單方擬訂,用戶接受協議是使用軟體的前提,而獲得許可的前提是支付費用購買軟體產品.其許可條款一般按照版權法或專門的軟體保護條例,或者通過雙方合意達成略高於版權法和軟體保護條例保護標準的軟體許可使用條款。
面對於這種顯然不適合自由軟體的GBL,Richard在倡導自由軟體聯盟計劃時, 從軟體的版權許可協議入手, 創設了一種與自由軟體發展相適應的" 通用公共許可協議"(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凡想加入GNU的軟體著作人都要接受這份許可協議,其宗旨就是保證用戶有無限復制和修改的權利。更有趣的是,相對於「著作權」(「Copyright」)這一名詞,Richard新造了一個詞,將這種許可協議叫做「Copyleft」[注20]。「通用公共許可協議」在導言部分就明確了這項許可協議的法律立足點:(1)承認軟體的版權;(2) 提供這種許可協議以使獲得授權的復制,散發和修改軟體的權利。 GPL是自由軟體著作人同意的保證任何人有共享和修改自由軟體的許可協議,GPL有13條主要條款,其中社會公眾作為被許可人享有最主要的4項權利:(1)為了任何目的的運行該程序;(2) 有自由獲得源代碼的權利,並在此基礎上研究程序是如何運行的,並可為了個人的目的改變該程序;(3)有自由散發該復製件的權利;(4)有自由改進程序,並要求將自己的改進向公眾公布的權利。由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自由軟體的權利人在保留權利的同時, 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向社會公眾許可了復制權和修改權。同時GPL也規定社會公眾有以下義務: 用戶在發布源代碼和一切派生工作時不收費(除必要的工本費),不附加其他條款,並必須附帶GPL條款。這樣任何人無論是否作了修改,都必須連帶傳遞復制和修改這個軟體的自由度,使得自由軟體工作得到延續和認可。
「自由軟體」是一個版權意義上的范疇。自由軟體認為軟體的源代碼應該是屬於全人類的公共知識產權,應該在編制和使用程序的人之間自由地傳播,而不應該是商人謀取利益的手段。對這一知識產權的任何限制最終都將造成發展的限制和阻礙。自由軟體的倡導者們不是企圖將別人的軟體共化,他們的做法是將自己的軟體作品納入自由軟體的范疇,貢獻給全世界。
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權協議是一種與傳統知識產權概念截然不同的全新版權體系。它與傳統的軟體知識產權的不同在於:它保證任何人都有發布自由軟體的自由(如果願意,可以對此項服務收取一定的費用);保證任何人能夠得到源程序或者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得到源程序;保證任何人能夠修改自由軟體或將自由軟體的一部分用於新的自由軟體;而且還保證任何人知道他們能夠做這些事情。為了保護這些權利,通用公共許可證作出如下規定:禁止任何人不承認這些權利,或者要求其他人放棄這些權利。如果修改了自由軟體或者發布了軟體的副本,這些規定就轉化為確定的責任。
自由軟體與傳統的商業軟體的主要區別在於:商業軟體一般不提供源代碼,而自由軟體保證提供源代碼;商業軟體禁止用戶將軟體散布給第三者,而自由軟體在法律上保證任何人有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散發軟體;更為重要的是自由軟體在法律上保證了任何軟體作品一旦宣布為自由軟體,便永遠是自由軟體,包括原始作者在內的任何人都無權改變。任何更新、移植、修改和增強都被定義為「導出性工作」,是不能改變原始版權說明的。
當然,通用公共許可證既然是一種軟體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它並不排斥軟體開發者從軟體中獲取利益,只是盈利的方式有所改變:從過去依賴軟體拷貝的銷售,轉向主要提供軟體及信息服務。而且,現有商業軟體嫁接到GNU/Linux等自由軟體上時,也不一定非要公布源代碼和提供免費拷貝,這意味著,自由軟體可以與商業軟體共存。
當我們使用商業軟體時我們都會看到一個版權信息,它通常是說被許可人沒有權力對被許可人買的軟體進行拷貝、分銷。至於理解和修改,因為根本就沒有源碼所以就無所謂「理解「和「修改「。毋庸諱言,在我們的身邊,至今有人還未注意到有關版權的信息,因此,我們不知道我們究竟放棄了自己的哪些權力,而我們或許會為此付出代價。
其實,自由軟體的本質不是免費,它是賦予使用者運行、拷貝、散布、研究、改進軟體的自由,並保證這些自由不會因為私有軟體的介入而喪失:學習程序如何工作、修改使之適合被許可人的需要;散布,使被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鄰居、朋友共享軟體;改進程序,將被許可人的改進公之於眾,使整個社會受益等權利。它的本質是「思想共享、知識共享、源碼共享」,是非壟斷,是鮮活的思想貢獻。藉助別人的優秀思想,加上被許可人自己獨特思維使全社會受益。如果被許可人沒有錢,被許可人可以通過免費的渠道,如從朋友處拷貝或通過英特網下載。如果被許可人很有錢,被許可人可以以捐贈的方式用高價購買。這一切取決於您自己。
當隨意使用一個軟體而不必擔心侵權時,深曉「自由」真諦的人們,必會感到社會的溫馨和友愛,當可以隨時修改程序使它更好、更適用時,一定能體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的興奮,當把自己的辛勤勞動公之於眾、供千萬人使用的時候,被承認的自豪感將充分體驗自由、和諧、高效的世界充滿著愛!

8. 如何處理版權轉讓許可糾紛

如何處理版權轉讓許可糾紛,保護知識產權成為現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版,保護好知識產權,激發權了人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那麼如何處理版權轉讓許可糾紛?版權轉讓許可糾紛如何處理版權轉讓許可糾紛?(一)調解:《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是糾紛當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當然,達成協議後,很可能也會出現一方反悔、不執行調解協議,調解失敗,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二)仲裁:《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法行使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才可以提起訴訟。(三)訴訟:訴訟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用於:1、當事人直接因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2、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一方在達成協議後反悔,另一方通過訴訟解決糾紛;3、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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