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業主專有部分
發布時間: 2021-01-10 02:19:2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法中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想有什麼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抄和國物權法》襲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的屋頂屬於業主共有,要改變公共用地的形態、用途,應由業主們共同來決定,單個業主無權擅自分配使用。沒有得到全體業主的認可,在屋頂種菜是違法行為。 除外屋頂是你買下來的。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