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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1-10 12:51:49

A. 做食鹽批發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辦這些手續需要多少錢啊

我國,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商販,必須先取得專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屬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需帶上以下資料去辦理:
1.申請報告。
2.《XX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其他文件資料
4.辦理流程:申請人直接向所在地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服務窗囗申報。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所在地省鹽務管理局提出,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一般個人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

B. 如何辦食鹽批發許可證

食鹽專營辦 第章 總 則 第條 加強食鹽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效實施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 第二條 家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所稱食鹽指直接食用製作食品所用鹽 第三條 本辦適用於華民共境內食鹽 產、儲運銷售 第四條 務院授權鹽業主管機構(簡稱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各級民政府授權鹽業主管機構 (簡稱縣級各級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產 第五條 家食鹽實行走點產制度非食鹽定 點產企業產食鹽 食鹽定點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 家核定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產企業 第七條 家食鹽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度產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家食鹽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度配調撥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家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證未取食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證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證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製作 第十二條 取食鹽批發許證應具備列條件: ()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 (二)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家規定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應 取食鹽批發許證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執行家規定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列產品作食鹽銷售: ()液體鹽(含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鹽產品; (四)符合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鹽產品; (五)其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儲存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食鹽定點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合理庫存量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食鹽定點產企業甜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省、自 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要求保持食鹽 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單位應 持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 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棱發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第五條規定非食鹽定點 產企業產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沒 收違產食鹽違所並處違產食 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第八條規定利用井礦鹽 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 沒收違產鹽產品、違所產工具並處 違產鹽產品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亦第十條規定未取食 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由鹽業主管機構責 令停止批發沒收違經營食鹽違所並處違經營食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 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未取食鹽批發許證企 業、單位或者購進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今改 沒收違購進食鹽並處違購進食鹽價值 3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二)、 (三)、(五)項規定非食用鹽作食鹽銷售由鹽 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所並處違 所5倍罰款;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四)項規 定符合食鹽標准鹽產品作食鹽銷售依照 《華民共產品質量》、《華民共標准化》

C.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六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發放。
第七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後繼續經營者,需重新申領。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三)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四)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五)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六)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七)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第九條 各省鹽業主管機構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滿前當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產企業申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文件,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原則進行初審匯總。
國家發展改革委於當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鹽業主管機構的申請文件,並自接到申領文件起,組織專家對申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按本規定條款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進行評審驗收。根據評審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內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變更,須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計劃執行、經營管理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各種原因達不到本規定第八條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或處以3萬元以下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是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國家標準的達標企業。
第十六條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核發放,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具體核發辦法由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十七條 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保障食鹽市場有效供應和有利於健全食鹽專營體系的實際需要,合理劃分經營區域,確定食鹽批發企業。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各省食鹽批發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運輸食鹽需持有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第二十條 食鹽准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證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開證單位」是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食鹽准運證簽證機關應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簽發。開證機關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並將食鹽准運證存根妥善保存,以備檢查,保存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食鹽准運證須隨貨同行。一車一證,一票(單)一證,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運證有效期限內完成運輸,應及時到開證機關更換准運證。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一) 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二) 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三) 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四) 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五) 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辦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食鹽專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核發)
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食鹽專營許可證(批發許可證)備案)
附件三、食鹽准運證(樣式)

D. 食鹽批發許可證如何辦理,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對地區辦理戶數有沒有限制

現在食鹽是專營
不允許私人批發。
商戶只能零售,
或者代批,
由於是壟斷,留給商戶的利潤很小。
一般商戶只是為了配貨才做

E.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5)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流程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F. 食鹽批發許可證在哪辦

當地鹽業局辦理,手續頗繁瑣,很難批到,它自己賣會願意多弄對手出來嗎?

G. 經營食用鹽去哪些部門辦理哪些證件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7)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流程擴展閱讀: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4、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滿足國家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等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集貿市場(批發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副食品類商品經營面積的證明文件;

4、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申請表;

5、食鹽轉代批發委託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辦法




H. 如何辦理私營食鹽批發許可證

在我國,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商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需帶上以下資料去辦理:
1、 申請報告;
2、 《XX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其他文件資料。

I. 食鹽零售許可證辦理條件

辦理《食鹽零售許抄可證》的受理條件如下:
1、遵守《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鹽業法規政策。服從鹽業主管機構管理。
2、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不得隨意漲價和降價。
3、按規定進貨和銷售范圍經營。
4、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防疫等部門對從事食品零售業務的資格審查的要求,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
5、食鹽零售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合理庫存,確保供應。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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