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我國的民事代理

我國的民事代理

發布時間: 2021-01-10 15:10:28

⑴ 我國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作用。作業~~急~

你好。我國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現為以下三方面:

〔1〕補充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版。權

〔2〕擴展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補充當事人訴訟知識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於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⑵ 我國有關國際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制度有哪些主要規定

我國有關國際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制度規定
(1)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外國人、版無國籍權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國的律師。廣州海巍明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2)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我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訴訟,從領域外寄交或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⑶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有哪幾種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3)我國的民事代理擴展閱讀: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⑷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行為中,不可進行代理的民事行為是A:房產買賣 B:約稿

B,約稿。因為約稿是依杖特定人的特定技能,具有不可替代性,給你舉個例子吧,跟演出差不多,都是基於某種特定的信賴關系,所以不能替代。

民事代理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特徵:
1.民事代理行為源於代理人的代理權。而代理權的產生又有兩種途徑:一是法律的明文規定,這種代理權稱為法定代理權,可以認為是法律授予的代理權(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權);二是約定的代理權,來自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只要是在法理允許的范圍內是可以根據個人意志來決定的。
代理權具有核心性。
2.雖然民事代理行為是由被代理人之外的代理人代爾為之,但是其代理行為必須由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不能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
3.由所代理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比如律師代理打官司)
4.在代理關系中,相當一部分的代理行為是存在於對方當事人的,相對代理關系人被稱為第三人,該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容忽視的,第三人對於民事義務履行與否,履行質量好壞都直接決定被代理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是否得以實現。

⑸ 我國民法通則對代理關系中的民事責任有何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開始生效,對《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部分已經有所調整。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 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條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⑹ 我國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可以是其他組織嗎有什麼法律規定

代理商正是商事代理的代理人。
根據定義: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據被代理人專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屬或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賣或買或提供服務,並從中獲取報酬的經營活動。
在商事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是非商人,但代理人(即代理商)必須要是商人身份。
代理商在代理關繫上法律地位獨立

⑺ 民事代理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即是對我國民法范圍內的代理的法律依據。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產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里的本人或代理人是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得到別人幫助的一方;代理人是能夠給予被代理人幫助,代替他人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的一方。

代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代理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廣義的代理除含有直接代理外,還包括間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爾後將該行為效果間接歸於本人的代理。而我國民法規定的是直接代理

⑻ 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普通公民還能代理民事訴訟嗎

基本取消,但是有特例,新的民事訴訟法基本取消了一般公民的訴訟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拓展資料:

對於公民代理不能簡單的說限制或取消。

原因在於:

1、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還有待提高,專業律師在質量和數量上仍不能滿足整個法律服務行業的需求,而公民訴訟代理可以彌補一些法律服務的專業需求,能夠滿足基層群眾對社會法制、經濟生活的基本需要;

2、我國的經濟狀況還不是很好,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多數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比較差,難以承擔律師代理費用,國家能夠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圍和作用還非常有限;

3、公民代理一般都是當事人從自己周圍的人群中所選擇的比自己更適合參加訴訟的人選,對於案件的調解,社會矛盾的化解,法制的宣傳教育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4、我們不能否認,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的存在,但不應因為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行為而否定整個公民代理制度,公民代理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被一些人惡用了,因此我們應該進一步加以完善。

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屬於民事代理行為的是( )

B?
只是出席合同簽字儀式,而不是簽字,沒有任何法律意義。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