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代理權
主要是定義與原則上的區別。
1、定義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
2、原則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授權是將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積極行使代理權,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1)授權代理權擴展閱讀:
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
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
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 雙方的權利義務。
B. 授權代理是什麼意思
授權代理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通過授權確立的代理。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授權代理的代理范圍以書面的授權書確定,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權許可權范圍內實施民事行為。在代理過程中,代理人必須向民事交易中的第三人告知自己的代理許可權范圍。
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
例如,在一般代理過程中,律師可以代理起訴、應訴、提供有關證據、法庭質證、發表綜合性代理詞、參與法庭辯論等。但是對於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進行和解等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處分的事項就不屬於一般代理的授權范圍。
(2)授權代理權擴展閱讀
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在訴訟活動中的區別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處理授權代理時注意的事情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
2、雖然兩種授權許可權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代理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4、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系的變更。
C. 授權委託書代理代理許可權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等訴訟權利,而特別授權(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撤訴、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並且特別授權要寫明授權范圍。
總體來說你的代理許可權跟當事人出不出庭沒有什麼關系,你自己可以單獨出庭,只是不享有上述的許可權,你只要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就可以了。至於代理許可權就寫一般代理就ok了。
D. 授權辦理人和授權代理人是否有區別
授權代理人與授權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個概念,沒有區別,都是委託代理法律回關系中的代理人,答並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授權代理人和授權辦理人都是指直接的授權人。授權代理和授權辦理都是受法人代表的書面委託在委託許可權內代表法人代表辦理事務。
E.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如何區別
在一些法律案件裡面存在委託代理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當事人委託自己的律師來處理一些事情,因為律師畢竟掌握了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官溝通起來會更方便,但是這個授權或者說委託代理它是有程度上的區分的,可以簡單的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殊授權代理。
大部分的委託代理都是一般代理,就算是你在委託的合同協議上面寫的,全權代理,法院一般也認為你仍然是一般代理,你要想真正做到特殊代理需要在協議中特別註明,而且有一些案件是不適用特殊代理的,比如說離婚案件,只能是雙方當事人代償,不能夠代替當事人來進行婚姻關系的變更,特殊也是不可以的。
F. 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如何區別
一般來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源理如何區別是:特別授權是指代理人可對涉及你的重大權益的事項作主,而一般授權則需要你自己作出表態。一般地講,委託人只授予代理人一般授權,但若對代理人信任或者委託人不在當地,可給代理人特別授權。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
2、雖然兩種授權許可權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代理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G. 一般代理許可權的內容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7)授權代理權擴展閱讀:
對於委託人僅記載「一般授權」而沒有明確列舉代理許可權時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范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然而,根據對前述《意見》第69條規定的反面推論,似可理解為在此情況下,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除「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這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
如果委託人希望對前述6項權利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的范圍作出限定,則其應當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寫明委託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體許可權,
否則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便視為包括前述6項訴訟權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訴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代為收集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質證。
H. 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
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一般授權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拓展資料: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委託代理中,根據代理人授權許可權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權代理兩類。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一般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在下達任務時,只發布一般工作指示,而非指派特定的事務,允許下屬自己決定行動方案,並能夠進行創造。
特別授權是指代理人可對涉及你的重大權益的事項作主,而一般授權則需要你自己作出表態。一般地講,委託人只授予代理人一般授權,但若對代理人信任或者委託人不在當地,可給代理人特別授權。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I. 授權經銷跟代理商有區別么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商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J. 什麼叫做代理權。代理權分別包括有那幾種
[編輯本段]一、代理權的概念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編輯本段]二、代理權的發生(一)法定代理權的取得
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
(二)委託代理權的取得
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用書面形式授權即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及期限。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的更審慎方式是訂立委託合同,通過合同,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有書面授權委託合同,就無需單獨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區別:(1)性質不同。授權行為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基礎關系如委託、僱傭等均是契約,屬雙方民事法律行為;(2)效果不同。授權行為發生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得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並由本人承受該行為效果,契約關系只對締約的當事人有效,受託人與他人之行為並不當然對本人生效;(3)授權行為是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以基礎關系為必要。 [編輯本段]三、代理權的授予(一)授予之代理權范圍
在法定代理,代理權的內容與范圍應以法律規定為准;在委託代理,應以授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確定。代理權的授予與代理權的范圍有關聯,也就是代理權的范圍通常以代理權之授予行為作為判斷標准。(1)授權范圍僅及於特定法律行為的,屬於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該特別事項為代理;(2)授權范圍及於某類事項,屬於類別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權的這一類事務行使代理權;(3)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有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也稱全權代理;(4)若代理人有數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項不交叉的,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為獨立代理;事項有交叉的,為共同代理,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僅就自己的代理行為負責,不負連帶責任。
(二)授予代理權之方式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代理權以何種方式授予,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代理權的授予方式必須足以將代理權授予行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別規定以書面方式時,授權方式必須以授權書的形式為之,例如訴訟代理。在書面授權時,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代理權授予不明的責任
代理權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別代理還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別規定的事項。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代理權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負擔責任外,代理人也要負補充連帶責任,顯然實行意思他治。 [編輯本段]四、濫用代理權之禁止(一)概念
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為自己計算或為他人計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代理權制度的價值在於「為本人計算」,而非為代理人計算,因此,濫用代理權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同:(1)濫用代理權,是有權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仍在代理權范圍內。越權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不適用濫用代理權。(2)濫用代理權導致本人的損害,即濫用代理權的結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損害非濫用代理權所致,則也不能適用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的著重在代理權,而非代理效果,因為無權代理行為的效果,有可能是對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對本人不利的,但縱使對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權拒絕接受該效果。
(二)濫用代理權之類型
1.雙方代理。雙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廣義的雙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這里采狹義雙方代理的概念。雙方代理之代理有雙方,可以肯定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代理人既要為本人代理,又要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為本人計算,雙方代理之代理人為「二主」哪一主計算,就成了兩難。結果很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雙方都認為被損害了。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曾規定了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現行法沒有規定應該是一個疏漏,但通過對已有法律規定的推斷,應認為雙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以是否損害本人利益為要件,禁止雙方代理。如果雙方代理之代理人與任何一方都沒有串通,即「兩家通吃」,則可以適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雙方代理對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這是指代理本人與自己訂立合同,也稱「自己契約」。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於,代理本以為本人計算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對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難以再為本人計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習慣或當事人允諾時,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彈性。如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自己代理時,因證券價格是由交易所競價系統確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條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實施利於自己卻不利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為的規定。在委託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也包含了對利己代理的禁止。 [編輯本段]五、代理權的終止適用於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終止的要件,為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僅適用於法定代理或委託代理的要件,為該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民法通則第69、70條分別規定了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
(一)代理權終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權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兩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滅,代理權理應終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是個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終止代理對本人不利。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二)委託代理之終止的特別原因
1.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2.授權行為附有終期的,期限屆滿,代理權終止。
3.代理權撤回。代理權撤回是本人直接終止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授權行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將意思表示發表)進行。
4.代理人辭去代理。辭去代理是代理人放棄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代理人辭去委託」。辭去代理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於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時生效,至於辭去代理是否構成對原因行為的違反,在所不問。如律師辭去代理導致違反與本人的委託合同,辭去行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責任。
(三)法定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這里應解釋為本人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