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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法律

發布時間: 2021-01-11 20:24:54

代理相關法律有哪些

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
【代理概述】
代理的一般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78.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對已實施的民事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四條 代理的種類及極限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
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民通意見》
79.數個委託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託代理人協商,所實施行為的委託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經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關系,因此,造成損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關系的被代理人承擔。
第六十六條 無權代理的法律責任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 ,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責任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② 法律當中:委託、授權和代理有什麼區別和聯系啊

主要是定義與原則上的區別。

1、定義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

2、原則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授權是將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積極行使代理權,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2)委託代理法律擴展閱讀:

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

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

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 雙方的權利義務。

③ 委託代理合同有哪些法律

委託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是負連帶責任的;如果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需承擔法律責任;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也需承擔法律責任等,下面在本文詳細介紹委託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
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④ 委託代理的法律後果

轉委託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內委託給他人行使的容行為。其中,接受轉委託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並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條的規定,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⑤ 委託代理人承擔什麼責任

委託代理人承擔的責任: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5)委託代理法律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託代理是在訴訟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某些原因難以親自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需要在訴訟上獲得他人的幫助,這就需要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當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⑥ 委託代理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內。被代理人對容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6)委託代理法律擴展閱讀: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⑦ 委託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四條 【代理種類】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委託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無權、越權代理的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的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對已實施的民事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訴訟人。

⑧ 什麼情況下可以委託代理律師

何種情況都可以委託

⑨ 代理的法律要件

(一)須有三方當事人
代理關系的特點就是有三方當事人,如只有雙方當事人而無第三人,則不能成立代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前已述及,不再贅述。 (二)代理的標的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須依代理權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許可權。代理的效果歸屬於本人,關鍵就是要有代理權。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與委託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系的核心要件。 (四)須為本人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為取向。因此,代理人對於代理事務要親自履行,予以與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義務,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獨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區內、特定時期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同時不得再代銷其他來源的同類商品。
凡是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做成該項商品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做成,還是由委託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傭金的權利。 一般代理(Agency)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多個客戶作為代理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付給傭金,或者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支付傭金。
我國的出口業務中,運用此類代理商的較多。 在大陸法系國家,許多法律概念都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惟獨代理的一般概念出現在羅馬法上的查士丁尼時期和後查士丁尼時期。究其原因是由於古羅馬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家長制經濟,使羅馬法沒有接受代理他人行為的概念。首次在大陸法系提出代理理論是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他在17世紀出版的法學名著《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寫道:代理人的權利直接來源於本人,他的行為基於本人的委任。格老秀斯在該書中指出,代理人在徵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就可以拘束被代理人,並使被代理人直接取得權利。該主張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典所接受。1886年德國法學家保羅拉班德發表了《依德國商法典完成法律行為時的代理》的重要論文,對委任與代理概念的區別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德國民法典和商法典在大陸法代理制度發展史上作出了開創性貢獻。
英美法系的代理法發源於英國,由於歷史傳統的差異,其發展經歷了與大陸法系代理法不同的發展道路。英國學者認為,羅馬法對英國代理法沒有起任何作用。梅特蘭德認為其起源於「用益」學說,霍姆斯和霍爾斯沃茲則認為這一學說起源於日耳曼習慣法。教會法和法官判例對於普通法上的代理概念的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在17、18世紀,由於已經納入普通法的衡平法、海事法、民法規則和商法的影響,導致了兩種商業代理人的出現,即經紀人和代理商。代理人一詞開始使用,代理最終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從僱主與受僱人之間的關系中分離出來。美國代理法基本上沿用了英國代理法的概念和規則,但由於受霍姆斯法官的影響,美國法學家和法官們沒有象他們的英國同行那樣對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同僱主與受僱人間的關系加以區別,而是將其視為代理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代理,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由於歷史和法律傳統的差異,不同的法學,甚至相同法學內的不同國家對代理概念的理解和認識,也不盡一致。正如英國學者弗里德曼在其《代理法》一書中所承認的,他給代理所下的定義也只是「暫時的、嘗試性的」。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商事代理一詞,各國立法並未確定其統一的概念,有的稱之為「商務代辦」,或「商業代理」(其實為商事代理之狹義),而有的卻無明確稱謂,只是混同於民事代理之中。我國學者觀點:
商事代理可以表述為:代理商以營利為目的,接受他人(被代理人)委託,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行為後果由自己或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
因此,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依本人的授權而為的、效果終歸於本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所謂國際商事代理,是指在國際商事活動中作為代理人的商人為取得傭金,而依被代理人(另一商人)的授權,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為商行為,其中一個或多個環節發生在國外,由此而發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
國際商事代理,即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依本人的授權,為本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為商行為,由此在具有國際因素的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國際或涉外因素的基本構成情況是:代理人和本人或者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國籍,或者住所在不同國家;代理人以本人的身份與第三人建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代理人根據本人的委託,代理本人在另一國家或地區實施代理行為。
由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概念可知: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下述諸方面有相同之處:首先,兩種代理都涉及三方當事人和三方法律關系,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之間的關系;其次,代理行為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再次,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活動。盡管二種代理存在上述相同之處,由於商事代理是對民事代理的革新與發展,二者也存在諸多差異。具體體現在理論基礎、代理產生的根據、代理人實施代理的目的、代理關系的主體及資格要求、代理行為的名義、代理的內容等方面,具體可參見高雅,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之比較,這里不作深入闡述。 1.國際商事代理關系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從代理人方面說,一般民事代理的代理人既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國際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須是商人,包括商法人和個體商人。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商人」的概念,對「商人」法律意義上的理解應為經過工商登記,建有商業帳薄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術設備及資金,從事一定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等。而且,在國際商事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或者第二人中通常至少有一方的營業場所在不同的國家。
2.國際商事代理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委託代理中,代理權的授子是以代理人的信任為前提的,有的是有償的,大多數是無償的。在國際商事代理中,由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通常處在不同國家,對人的信任逐漸轉化為對資本的信任。被代理人(委託人)是基於對代理人資金、技術、設備、專業知識等的信任而授予其代理權的。商事代理是實施商行為,一般是在國外實施的或者結果及於國外的與財產有關的經營行為,且均為有一償,體現了營利性特徵:(1)所為代理行為是營利性的經營行為,被代理人通過商事代理人的行為而獲取利益;(2)商事代理人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以其代理行為取得傭金。
3.國際商事代理權的產生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人代理權的產生分別是因法律規定、當事人委託和有關機關指定。而商事代理均為委託代理,其代理權產生的原因只有一個:當事人的授權委託。國際商事代理也是如此。
4.在以誰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問題上,國際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採取「顯名主義」原則,即通常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才能從事代理活動。而按照間接代理的理論和實踐,特別是在外貿代理等領域中,商事代理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代理制度的核心問題,是代理權的問題。無論是大陸法上的「區別論」,還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論」,都涉及到這個根本的問題。在代理許可權的范圍內,代理人無論是以本人的名義還是以他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汀立合同,也不論他在訂立合同時是否公開本人的存在,只要代理人的行為是在其代理許可權內進行的,其後果最終都應及於本人,本人對此承擔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各國代理制度在代理許可權這一本質問題一上的規定是一致的。
5.國際商事代理人在承擔責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向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而商事代理中,由於代理人是一類獨立的商人,從事專門的營利活動,所以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應承擔比一般民事代理人更大的風險和責任,即使他沒有過錯,也可能承擔某些特殊責任。而且隨著國際商事代理人逐步涉足當事人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因為其當事人的身份和行為而承擔超出代理人的責任。
6.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如上所述,國際商事代理中的主體、代理行為或者結果中至少有一項在國外,即具有涉外因素,這是國際商事代理的顯著特徵,也是它與國內的商事代理最根本的區別。
7.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由於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因此發生爭議時,在法律適用上會因各國有關商事代理的規定不同而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運用各國的國際私法關於法院地沖突規則的指引,對案件爭一議的事實進行識別,找出應予遵循的神突規則,確定解決案件爭議的法律。
現今的商事代理業務范圍極廣,種類繁多。就其范圍而言,既發生於國內貿易之中,更活躍於國際貿易領域;既以有形商品為客體,又可以無形商品為對象。法律是現實的反映和體現,商法也就成為最具國際通用性的法律。商事代理法作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具有國際適用性
8.生意家作為全球首個綜合行業商業信息集合平台,匯聚各行各業的代銷產品展銷信息、代理項目招商信息、直銷產品供應信息等。具有能同時服務於經銷商、代理商、采購商的特點。生意家是經銷商、代理商資源最多的網站。其中:展吧更適合代銷產品展銷,招商更適合代理項目招商,供應更適合產品批零直銷。
具有廣告傳播功能,像阿里巴巴等b2b網站,具有更多的經銷商、代理商
較網路等搜索引擎,則是分類信息豐富、銷售和招商功能強,經銷商、采購商多
。 1.代理注冊公司、分公司、外資公司、海外公司
2.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3.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製作涉稅文書。
4.代理企業工商、稅務變更及注銷業務
5.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代辦報批手續,加計扣除業務,為企業正常避稅
6.代辦一般納稅人認定
7.代理專利權、軟體製作、獨占許可知識產權申請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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