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職業機構許可證
1. 醫共體成立,叫什麼什麼醫療健康集團,那有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醫共體,是指一個區來域內的醫源院與其他醫療服務機構和組織聯系在一起,重新組合,重新構建的一個整體性的全新醫療組織架構。它的主要特徵是法人代表的統一性和醫療組織的緊密性關聯。而我們以前常說的醫聯體是指:將同一區域內的醫療資源整合在一起,形成一個醫療互助與共享的系統。通常是由區域內的三級醫院與二級醫院,社區醫院和其他醫療組織等,共同組成的一個醫療聯合體。
不管是醫聯體,還是醫共體,目的都是為了整合醫療資源,方便老百姓能享受到更好的醫療資源,能看得起病,使醫保更加靈活便利。當這些共同體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就可以稱為醫療健康集團,這個健康集團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資源共享」,病源共享,醫療設備共享,醫療技術共享等等,而最終最實惠的就是老百姓。
所以,醫共體和醫聯體是一個道理,他是一個機構,是一個指揮的機構,發揮統籌作用的,使得各種醫療資源共享、不浪費,極大的方便百姓看病,但它不是一個具體看病的機構。所以它不可能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就好比,衛健委,他是統籌管理醫療圈的行政職能,但不接診不看病。
2.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怎麼在網上查啊
工具:國務院APP
1、在手機上面,下載好「國務院」客戶端軟體。內
3. 醫療機構需要辦理哪些證件才可以開
需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專或者個人,未屬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准懸掛於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3)醫療職業機構許可證擴展閱讀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4.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怎麼辦理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依據:依據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申辦對象: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機構、個人。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
(1)符合自治州《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3)具有當地戶口。
(4)房屋建築面積達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國家承認中專以上學歷。
(6)取得本省區醫師職稱,並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人員。
(7)區外職稱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方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8)現從事的診療活動必須與醫師職稱專業相同(單科)。
(9)注冊資金達到1萬元以上。
審批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
(2)所在地人口分布、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3)所在地300米左右醫療機構分布情況;
(4)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6)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7)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9)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10)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11)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
(12)並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申請開辦醫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醫療衛生專業,但主要責任人必須是衛生技術人員;申請開辦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初審為25個工作日,審批為45個工作日。
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申請與初審批:
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縣衛生局提出書面申請,縣衛生局在收齊全部申報材料後,如同意由縣衛生局向申請開辦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發出《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不同意應給予書面答復。《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為:診所及與相關規模的醫療機構為6個月;門診部或其它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為1年;10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為2年;
(2)執業登記:申請單位和個人應在《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內向縣衛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兩份,(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由登記機關存檔)
2)《任職履歷表》一式兩份
3)衛生技術人員應填報《基層醫療單位工作人員花名冊》一式兩份,並提供畢業證書、職稱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影印件各一式兩份;
4)葯房(櫃)的葯品種類應填報《基層醫療機構葯品使用品種申請表》一式兩份
5)《資信證明》一式兩份;
6)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應有《離退休衛生技術人員申請執業回執》一式兩份;
7) 合夥或者聯營應有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書影印件一式兩份;
8) 醫療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科室設置情況一式兩份
9)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表》一式兩份
10)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一式兩份
11) 衛生技術人員健康體檢證明每人影印件一式兩份;
12) 《申請應聘社會醫療人員審批表》四份
13)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一式兩份
14) 《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一式兩份
15) 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一式兩份
16) 醫療機構用房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一式兩份
17) 醫療機構規章制度,科室設置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