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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人民

發布時間: 2021-01-13 12:43:54

㈠ 為什麼說憲法是人民對政府的授權

人民立憲初探

憲法是由誰制定的?法理學教科書中通常說:「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那麼,憲法作為法的一種形式,法律體系的一個部門,是否也是國家制定的呢?有些憲法學著作也說:憲法「是從屬於國家政權,為國家政權服務的統治工具。國家政權對憲法有著決定意義。可以說,有了近代國家以後才有近代意義的憲法,有什麼樣的國家才有什麼樣性質的憲法。」「憲法是統治階級鞏固國家政權的重要工具,而不能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樣,是削弱國家權力,控制國家權力的基本文件。」[①]那麼,憲法就純粹是國家的附庸,對國家權力沒有一點規范和約束作用嗎?

作者認為,國家制定憲法或者憲法從屬於國家政權的觀點,混淆了憲法與國家的關系,是憲法理論的一大誤區。首先,這種觀點不符合憲法自身的性質和立憲的目的。眾所周知,立憲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和約束國家權力,以保障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權力的來源、權力的分工和制約關系、行使權力的組織體系、權力在人權面前的界限等,明確了國家權力的范圍和活動方式,使這種強大的物質力量受制於法。從這種意義上說,以君權神授和權力專橫為特徵的國家及其統治者,不可能也不願意制定憲法。因為憲法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意味著他們的大權旁落,沒有一個國王或皇帝願意受到這樣的規制,更不要說制定束縛自己手腳的法律。上述類型的國家不可能制定憲法,那麼,憲法是由民主的國家政權制定的嗎?也不是。因為對於一個民主的政權而言,不是權力炮製了憲法,而是憲法產生了權力,政權組織依據憲法建立並運作,憲法先於政權而存在。離開憲法,權力就成為無源之水,就是一種非法的權力,何談國家的民主性質?

國家制定憲法的觀點也不符合憲法產生的歷史。從憲法的產生看,憲法是一部名副其實的「民間」作品。代表社會發展方向的、進步的社會力量,才是制定憲法的真正主體。憲法的產生通常表現為,一個歷史時期中有民主要求的階層或人士團結起來,向當時的國家要求權力。而以君權為代表的政治權力則是憲法的敵人,決不是憲法產生的推動力量。例如,作為英國憲法萌芽的《自由大憲章》,不是當時在位的約翰王朝制定的,而是在野的封建貴族、教士、騎士,利用約翰遭受教皇處罰、連年的對外戰爭失利和國庫財政匱乏的危機,向國王施加壓力,迫使國王同意的。在17世紀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處於被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依靠日益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先同意後納稅,不同意不納稅」的憲政理念指引下,迫使查理一世接受了《權利請願書》,作為同意撥款三十五萬英鎊的前提條件。在其後的斗爭中,那些企圖恢復往日大權、踐踏民主的國王,有的(查理一世)被處死,有的(詹姆士二世)被驅逐,才最終確立了議會對於國王的權力優勢,產生了《權利法案》這個著名的憲法文件。

歐洲大陸上的第一部憲法是1791年的法國憲法,這部憲法也不是當時的「國家」制定的。而是作為被統治階級的第三等級代表,利用國內的財政危機,在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下,迫使國王將最初召開的三級會議兩易其名,先由三級會議更名為國民會議,繼之由國民會議改名為制憲會議。在會議的議題上,將國王提出的征稅問題放在一邊,發表了《人權宣言》,並著手制定憲法。在人權宣言和憲法草案的討論過程中,國王路易十六不甘心失敗,調動軍隊准備血腥鎮壓制憲會議。1789年7月14日,巴黎市民發動起義,攻克了作為專制暴政象徵的巴士底獄。最後,國王偕同王後暗中出逃,陰謀敗露後被押送回巴黎。這時,身敗名裂的國王,除了接受憲法已沒有更好的選擇了。

美洲大陸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是1620年的《五月花號》公約,這個公約是五月花號船載運的102名中的41名清教徒訂立的。這個散發著人民主權思想的文件成為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基本法規,一直施行了71年。這個文件是哪個政治組織制定的嗎?不是。恰恰相反,該殖民地的政府是根據該文件組建和運轉的。美國獨立戰爭勝利以後,脫離英國殖民統治的各州開始制訂憲法。其中,馬薩諸塞州的制憲歷時6年之久,其憲法一直施行至今,是歷史上生效時間最長的州憲,而其制憲的方法,也成為以後制憲程序的典範。其制憲過程是:該州的州議會根據市鎮的建議,首先要求選民在他們的城鎮大會上,做出是否需要設立制憲會議的決定。當選民做出肯定的表示後,州議會下令舉行制憲會議選舉。制憲會議成立以後,推選了一個憲法起草委員會,擬定憲法草案。經制憲會議確定以後,分送各城鎮大會討論、修改、批准和拒絕。制憲會議最後集會,審定各地投票的結果,發現每一條文都得到三分之二的選民同意,於是宣布這一憲草成為本州的憲法。這一過程的特點就是社會成員的廣泛參與,使憲法具備最廣泛的民意基礎。

憲法的產生是人類制度史上的一次革命,是由專制、人治向民主和法治的轉變,這種巨變的推動力量不可能是少數掌權者,因為「歷史活動是群眾的事業」,[②]社會大眾才是推動歷史前進的決定力量。以人民創造歷史的唯物史觀為指導思想的社會主義憲法,更體現了立憲權的人民性和社會性。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制定過程中所進行的「全民討論」,即是一典型的例證。當時的情況是:首先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憲法的工作。憲法起草委員會接受了毛澤東同志代表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為了廣泛的徵求各方面人士對憲法草案初稿的意見,在北京成立了十七個討論組,在各大行政區、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組織了五十八個討論單位,討論進行了兩個多月,參加討論的有八千多人,在討論中提出的修改意見近六千條。修改後的憲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一致通過,於1954年6 月14 日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全民討論也進行了兩個多月,參加學習和討論的約有一億五千多萬人,在討論中提出了一百萬條修改和補充意見。」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最終誕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

我國於1980年進行的對1978年憲法的全面修改,也採用了與上相同的做法。首先成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修改憲法的工作。經過廣泛徵集和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於1982年2月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並於4月26日公布,交付全國各族人民討論。「從4月底到8月底,各地有百分之八十到九十的成年公民參加了全民討論,提出了許多修改的意見和建議。中共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和直屬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共九十多個單位,向憲法修改委員會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許多海外華僑和港澳同胞也參加了討論,提出了不少寶貴的意見。」[③]由此才產生了我國的現行憲法。

人民是立憲的主體,那麼,有沒有國家制定的憲法呢?當然有。1850年的普魯士憲法、1871年的德意志帝國憲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以及我國清朝末年的欽定憲法大綱等「欽定憲法」,即是其典型的傑作。首先應當看到,這些國定憲法的出現,都有特殊的歷史背景。有的是因為看到他國憲政體制煥發出的巨大活力,因而在權力的主導下向立憲政體過渡;有的是面臨著西方列強瓜分的危險,把立憲政治作為「富國強兵」、「殖產興業」的良葯;有的則是面臨著國內民眾的壓力,把立憲當作維護舊統治的救命稻草。其次,這類憲法在內容上確認的不是人民主權,而是君主主權。君主仍然集各項大權於一身,權力的行使幾乎不受任何限制。議會不過是君主的「協贊」機關,沒有君主的批准就什麼事也做不成。憲法中規定的公民權利,大部分作了「法律上的保留」,不是不可侵犯的人權,而是可以用法律的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和剝奪的權利。因此,有的憲法學者把這類憲法稱為「外表性立憲主義型市民憲法」,以區別於英、法、美的「近代立憲主義型的市民憲法」。[④]即使是這樣的「憲法」,也不能得到完全實施。普魯士1862年—1866年的預算爭議,明治憲法下的軍人干政即是典型的例子。按照馬克思的說法,這種體制下的國家只能是「一個以議會形式粉飾門面,混雜著封建殘余,已經受到資產階級的影響,按官僚制度組織起來,並以警察來保衛的、軍事專制制度的國家。」[⑤]

研究立憲主體,有助於深入認識有關的憲法理論和實踐問題。首先是憲法與政府的關系。從人民立憲這個角度講,憲法是人民對政府的授權法。正如美國政論家潘恩所說:「憲法是一樣先於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它包括建立其政府的原則、政府組織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權力、選舉的方式、議會——或隨便叫別的什麼名稱的這類團體——的任期、政府行政部門所具有的權力,總之,凡與文官政府全部組織有關的一切以及它據以行使職權和受約束的種種原則都包括在內。因此憲法對政府的關系猶如政府後來制定的各項法律對法院的關系。法院並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辦事,政府也以同樣的方式受憲法的約束。」[⑥]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政府只是權力的行使著,必須在憲法授權的范圍內,按照憲法規定的權力分工關系和權力運行秩序活動。

其次,憲法與政治權力的關系.在憲法產生以前的社會中,法律主要用來限制和約束老百姓的活動,是治民之法。而憲法則主要規范國家的活動,是治權之法。憲法決不是政治權力的附庸,而是人民創造的巨大精神力量,它摧毀了專制權力,締造了民主權力,並且成為衡量政治權力是否合理合法的標准和尺度。法國憲法學家狄驥說:「政治力量所發布的命令只有不違背『法』才是正當的,政治力量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只有是為確保對『法』的認可時,才是合理的。」政治力量對法的遵守,奠定了法律對於權力的權威,法治社會的理想才有可能實現.對此,狄驥又說:「國家受『法』的約束首先意味著『法』允許作為立法者的國家制定某些法律,並禁止它制定另一些法律。國家受『法』的約束還意味著,國家制定一條法律後,只要該法律存在,國家就受它制定的法律約束;國家可以更改、廢除法律,但只要它存在,國家就必須遵守該法律;國家的行政人員、司法人員與立法者應執行該法律並在法律的法定范圍內工作。這就是法治。」 [⑦]

第三,憲法與法律的關系。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不僅在於內容、效力以及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而且制定主體也不相同。那就是:立憲權屬於人民,是一國的主權者直接行使的權力;立法權屬於議會或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機關行使。憲法之所以稱為根本法,是因為它造就了包括立法權在內的政治權力。憲法的地位和效力之所以高於普通法律,是因為人民的意志高於其代表的意志,只有人民才是國家生活的最後決定者。

第四,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憲法的生命存在於社會對政治權力的制約關系中,憲法的實施則是把這種制約關系落到實處。法學教科書中通常說「法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那麼,憲法的實施單靠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是否足夠呢?作者認為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國家強制力自身的守法,正是憲法實施的主要問題。如果這種強制力整體腐敗,濫用暴力,又靠誰來制止呢?這種糾正的力量只能存在於社會之中。約翰·密爾說:「要刺激這個團體的能力使其保持高度水準,唯一的條件是應對在這個團體外面的有同等能力的監視和批評負責。因此,要在政府之外保有某些手段來形成這種能力,並給以為對重大實際事務做出正確判斷所必須的經驗和機會。」要監督政府遵守憲法,就必須在政府之外存在足夠強大的社會民主力量。沒有這樣的力量,既使設立一萬個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也無濟於事,因為那樣的監督機關也需要社會力量的支持,才能正常運轉。這並不是說設立憲法監督機關不重要或沒有意義,而是說建立大廈應當從基礎做起。用自由平等意識武裝起來的人民大眾,才是托起這座民主大廈的基石。

最後,憲法的修改。既然立憲是人民的權力,那麼修憲也應當有人民的廣泛參與或由人民做出最後的決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憲法的時候,廣泛採用「全民公決」或「公民投票」的形式,並把這些形式寫入修憲程序.例如,1946年和1958年的法國憲法、1987年的大韓民國憲法、1993年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等,都經過公民投票予以通過和批准。法國1958年憲法第89條規定:「修改憲法的倡議權同時屬於共和國總統和國會議員。對憲法的修改需由公民復決,才最後確定。」日本國憲法第96條規定:「本憲法的修改,必須經各議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由國會創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韓國憲法第128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總統或國會半數以上的議員的發起提出之。」第130條規定:「憲法修正案經國會議決後,於三十日內交公民投票,應經過半數國會議員選舉者的投票並獲過半數投票參加者的同意。」瑞士聯邦憲法第三章規定:聯邦憲法的全部修改或部分修改,須經瑞士公民的多數票表決,以及聯邦各州大多數同意,才發生效力。等。在我國的修憲程序中沒有公民投票這個步驟,但我國制定1954年憲法和1980年修改憲法時採用的全民討論,同樣是一種集思廣益,由人民參政議政的好方法。到目前為止,我國的1982年憲法已經進行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修改,但遺憾的是,沒有繼續採用「全民討論」這一好的傳統。應當看到,隨著市場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展,公民的參政熱情日益高漲。試想,一個城市修建一座標志性建築,還要拿出幾套方案徵求市民的意見,修改憲法這樣重大的政治活動,怎能沒有人民的廣泛參與?怎能不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呢?因此作者建議,把「全民討論」作為一項憲法慣例固定下來,作為以後憲法修改的一個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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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如何理解:「人民網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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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授權員工到法院領取訴訟資料的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基本情況、版受託人的基本情權況、委託事項,並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名。
2、具體格式可以為: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XXXX公司
受託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公司員工)。
委託事項:在某某一案中,委託其代為領取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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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商務部授權的企業信用評級和人民銀行授權的有什麼區別

商務部授權的信用評級機構絕對沒有的,商務部授權的本意是讓這些協版會等參與信用評價,就是權說你參與到這件事情里,因為現在國家各行各業都開始參與到信用管理行業,這個商務部授權參與信用評價和專業評級機構的評級不是一個意義,就是說你參與進去,並沒有說讓你去對別人評級,這完全是兩個概念,目前一些協會,認證機構,都天天拿著商務部授權評級機構騙人,只要是商務部授權評級同時收費的,百分之百的違法。如果是協會可以到民間機構管理局舉報,如果是公司,可以打315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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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為什麼說憲法是人民的授權委託書

主要是由於憲法的精神起源於社會契約論,大體意思是人民把手中的權利通過契約方式授予有能力的統治者,契約就是憲法,在此契約下統治者的權利也受到制約。

㈩ 信用卡授權人民幣是怎麼回事

你的卡應該是雙幣卡,支持支付外幣的,例如美元。同時還支持國內付款,國內支付人民幣,銀行根據你的還款能力和財力給你一定的支付權力,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允許你自由支付,例如5萬元,這是銀行給你的支付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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