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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A

發布時間: 2021-01-14 06:05:42

⑴ 從事食品經營者從業人員應持有哪些證件才能上崗工作 A健康合格證 B衛生許可證 C衛生知識合格證明 D上崗證

A 健康合格證是第個從事食品生產行業必備的證件,而上崗證沒要要求有沒有,衛生許可證是經營者必須擁有的,衛生知識合格證明是健康證一塊給的,但沒有特殊要求要或不要!

⑵ 請求一個卡巴斯基反病毒windows工作站6.0加強版的Key,許可時間長點的最好。KAV6.0.4.12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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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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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allow的用法

1、allow的基本含義一是「允許某人進入某地」「允許某人做某事」; 二是「給予某人金錢〔時間、物品、權力等〕」。引申可表示「承認,認為」。allow所表示的「允許」含有「有能力或有權阻止卻默許、放任、不加阻止」,而「允許」其發生的意味。

2、allow主要用作及物動詞,可用於被動結構,作「允許進入」解時其後可直接接表示方向的副詞或介詞,作「允許做某事」解時其後可直接接賓語,也可接雙賓語,其間接賓語可轉化為介詞to的賓語,還可接以動詞不定式(短語)作補足語的復合賓語。

3、allow作「允許」解時,其被動結構可以以人作主語,也可以以動名詞作主語。作「給予」解時,可以以人作主語,也可以以物作主語。

(3)工作許可A擴展閱讀

同近義詞——

concede常用詞彙

英 [kən'siːd] 美 [kən'siːd]

vt. 承認;給予;讓步;認輸

vi. 讓步

You must concede that I have tried my best.

你必須承認我已經盡力了。

concede one's attention 集中注意力

concede one's efforts 把某人的努力集中於某事上

⑷ 海關查獲的物品是怎麼處理的

海關查獲的物品有五種處理方式:

1、公開拍賣。

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特殊規定的罰沒貨物和物品,海關都實行公開拍賣,這是海關處理罰沒物資的主要方式。

2、定向轉賣。

主要是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煙、走私光碟生產線等。

3、移交主管部門處理。

主要是對查獲的文物、毒品等統一移交給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4、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主要是對查獲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拆除商標後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5、銷毀處理。主要對查獲的洋垃圾、廢舊汽車、盜版光碟、淫穢物品、非法宣傳品等,進行無害化銷毀處理。

(4)工作許可A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 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 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

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

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⑸ 農電網標准 總目錄

DL477《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1 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農村低壓電網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證安全的措施,適用於縣級及以下從事低壓電氣工作

的人員。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准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499-2001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

3 名詞術語

3.1 低壓Low voltage

本規程所指的低壓為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3.2 緊急事故處理The manipulating of theemergencies

對於可能造成人身觸電、使設備事故擴大、引發系統故障、導致電氣火災等類事故的處理。

3.3 低壓間接帶電作業Low voltage indirect electri ferrous jobs

系指工作人員與帶電設備非直接接觸,即手持絕緣工具對帶電設備進行作業。

4 基本要求

4.1 電氣工作人員

4.1.1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檢兩年一次);

b)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熟悉本規程及有關規程、規定,並經考試合格;

c)掌握緊急救護法(見附錄A)。

4.1.2 電氣工作人員中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學習本規程,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復工作。

4.1.3 電氣工作人員應熟悉所管轄的電氣設備。

4.2 電氣設備

4.2.1 低壓電氣設備和設施的安裝及運行,均應符合DL499規程的要求。

4.2.2 配電室應備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電氣設備主要部位應標明相色。

4.2.4 正常時不帶電,故障時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配電盤(箱)應有可靠接地。

4.3 巡視檢查

4.3.1 巡視檢查時,禁止攀登電桿或配電變壓器台架,也不得進行其他工作。夜間巡視檢查時,應沿線路的外側進行;遇有大風時,應沿線路的上風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發現倒桿、斷線,應立即派人看守,設法阻止行人通過,並與導線接地點保持4m以上的距離,同時應盡快將故障點的電源切斷。

事故巡視檢查時,應始終認為該線路處在帶電狀態,即使該線路確已停電,亦應認為該線路隨時有送電的可能。

4.3.2 巡視檢查配電裝置時,進出配電室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必須上鎖。

4.3.3 在巡視檢查中,發現有威脅人身安全的缺陷時,應採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其他臨時性安全措施。

4.3.4 巡視檢查設備時,不得越過遮欄或圍牆。

4.4 電氣操作

4.4.1 電氣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負責人的命令執行,執行時應由兩人進行,低壓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寫,每張操作票只能執行一個操作任務。

4.4.2 下列電氣操作應使用低壓操作票(見附錄B):

a)停、送總電源的操作;

b)掛、拆接地線的操作;

c)雙電源的解、並列操作。

4.4.3 電氣操作前,應核對現場設備的名稱、編號和開關、刀開關的分、合位置。操作完畢後,應進行全面檢查。

4.4.4 電氣操作順序:停電時應先斷開開關,後斷開刀開關或熔斷器;送電時與上述順序相反。

4.4.5 合刀開關時,當刀開關動觸頭接近靜觸頭時,應快速將刀開關合人,但當刀開關觸頭接近合閘終點時,不得有沖擊;拉刀開關時,當動觸頭快要離開靜觸頭時,應快速斷開,然後操作至終點。

4.4.6 開關、刀開關操作後,應進行檢查。合閘後,應檢查三相接觸是否良好,連動操作手柄是否制動良好;拉閘後,應檢查三相動、靜觸頭是否斷開,動觸頭與靜觸頭之間的空氣距離是否合格,連動操作手柄是否制動良好。

4.4.7 操作時如發現疑問或發生異常故障,均應停止操作;待問題查清、處理後,方可繼續操作。

4.4.8 嚴禁以投切熔件的方法對線路(干線或分支線)進行送(停)電操作。

5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在低壓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許可制度;

c)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

d)工作間斷和轉移制度;

e)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5.1 工作票制度

5.1.1 在低壓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a)填寫低壓第一種工作票(停電作業)(見附錄C);

b)填寫低壓第二種工作票(不停電作業)(見附錄D);

c)口頭指令。

5.1.2 填寫低壓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壓停電工作均應使用低壓第一種工作票。

5.1.3 填寫低壓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壓間接帶電作業,均應使用低壓第二種工作票。

5.1.4 不需停電進行作業,如:刷寫桿號或用電標語、懸掛警告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或為桿根培土等工作,可按口頭指令執行。

5.1.5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許可人發出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後,工作負責人負責帶領全體工作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工作票簽發人由供電所熟悉技術和現場設備的人員,或電力用戶有經驗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經縣供電企業考核批准。

工作負責人由供電營業所人員或電力用戶電工擔任。

工作許可人必須曲本供電所或電力用戶電氣運行人員擔任。

5.1.6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應由兩人分別擔任。

工作負責人不宜進行檢修、試驗工作,但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參加檢修、試驗工作。

工作許可人在本班組工作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可作為班組成員參加本班組工作,但不能擔任工作負責人。

5.1.7 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a)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項目是否必要;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全體工作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b)工作負責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作業;

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3)檢查工作許可人所做的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與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4)工作前對全體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

5)督促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

6)班組成員實施全面監護。

c)工作許可人:

I)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

2)正確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3)工作前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4)正確發出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d)班組成員: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並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5.1.8 對大型或較復雜的工作,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前應到現場勘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安全、技術及組織措施。

5.1.9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字、漏字需要修改時,字跡應清楚;必要時可附圖說明。

5.1.10 工作票簽發人接到工作負責人已填好的工作票,應認真審查後簽發;對復雜工作或對安全措施有疑問時,應及時到現場進行核查,並在開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給工作負責人。

5.1.11 工作負責人接到工作許可命令後,應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並詢問是否有疑問,工作班全體成員確認無疑問後,工作班成員必須在簽名欄簽名。

5.1.12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如同一地點同時停送電,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5.1.13 工作期間,一份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保存。工作中,不允許增加工作票內沒有填寫的工作內容。

5.1.14 緊急事故處理可不填寫工作票,但應履行許可手續,做好安全措施,執行監護制度。

5.1.15 已執行的工作票,由供電所保存,保存期3個月。

5.1.16 口頭指令應記載在值班記錄中,主要內容為:工作任務、人員、時間及注意事項等。

5.1.17 工作票制度的其他要求參照DL408標准執行。

5.2 工作許可制度

5.2.1 工作負責人未接到工作許可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嚴禁工作。

5.2.2 工作許可人完成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後,應立即向工作負責人逐項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還應以手指背觸試,以證明要檢修的設備確已無電。對臨近工作地點的帶電設備部位,應特別交待清楚。

當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交待、核對完畢後,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字,寫明工作開始日期、時間,此時,工作許可人即可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5.2.3 每天開工與收工,均應履行工作票中開工和收工許可手續。

5.2.4 嚴禁約時停、送電。

5.3 工作監護制度和現場看守制度

5.3.1工作監護人由工作負責人擔任,當施工現場用一張工作票分組到不同的地點工作時,各小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定。

5.3.2 工作期間,工作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工作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5.3.3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不宜更換,工作負責人如需臨時離開現場,則應指定臨時工作負責人,並通知工

作許可人和全體成員。工作負責人如需長期離開現場,則應辦理工作負責人更換手續,更換工作負責人必須經工作票簽發人批准,並設法通知全體工作人員和工作許可人,履行工作票交接手續,同時在工作票備注欄內註明。

5.3.4 為確保施工安全,工作負責人可指派一人或數人為專責監護人、看守人,在指定地點負責監護、看守任務。監護、看守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只有得到工作負責人下達已完成監護、看守任務命令時,方可離開崗位。

5.3.5 安全措施的設置與設備的停送電操作應由兩人進行,其中一人為監護人。

5.4 工作間斷制度

5.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風或其他情況並威脅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可下令臨時停止工作。

5.4.2 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安全措施仍應保留不變。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地點時,要檢查安全措施,必要時應派專人看守。

5.4.3 在工作間斷時間內,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現場進行工作或碰觸任何物件。

5.4.4 恢復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整,然後由工作負責人再次向全體工作人員說明,方可進行工作。

5.4.5 每天工作開始與結束,均應在低壓第一種工作票中履行許可

終結手續。每天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次日開工時,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履行完開工手續後,再將工作票交還工作負責人。
5.5 工作終結、驗收和恢復送電制度

5.5.1 全部工作完畢後,工作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

在對所進行的工作實施竣工檢查後,工作負責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向工作許可人報告全部工作結束。

5.5.2 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結束的報告後,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驗收任務完成情況,確無缺陷和遺留的物件後,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雙方簽字,工作票即告終結。

5.5.3 工作票終結後,工作許可人即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然後恢復送電。

6 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在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時,必須完成下列技術措施:

a)停電(斷開電源);

b)驗電;

c)掛接地線;

d)裝設遮欄和懸掛標示牌。

6.1 停電

6.1.1 工作地點需要停電的設備:

a)施工、檢修與試驗的設備;

b)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邊沿與設備帶電部位的安全距離小於0.7m;

c)在停電檢修線路的工作中,如與另一帶電線路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離小於1.0m(10kV及以下)時,則另一帶電迴路應停電;

d)工作人員周圍臨近帶電導體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e)兩台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一個接地體時,其中一台配電變壓器低壓出線停電檢修,另一台配電變壓器也必須停電。

6.1.2 工作地點需要停電的設備,必須把所有有關電源斷開,每處必須有一個明顯斷開點。

6.1.3 斷開開關的操作電源,刀開關操作把手必須制動。

6.2 驗電

6.2.1 在停電設備的各個電源端或停電設備的進出線處,必須用合格的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筆進行驗電。

驗電前應先在帶電設備上進行試驗,以驗證驗電筆是否完好,然後在線路、設備的A、B、C三相和中性線導體上,逐相驗明確無電壓。

6.2.2 不得以設備分合位置標示牌的指示、母線電壓表指示零位、電源指示燈泡熄滅、電動機不轉動、電磁線圈無電磁響聲及變壓器無響聲等,作為判斷設備已停電的依據。

6.2.3 檢修開關、刀開關或熔斷器時,應在斷口兩側驗電。桿上電力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下層,後驗上層;先驗距人體較近的導線,後驗距人體較遠的導線。

6.3 掛接地線

6.3.1 經驗明停電設備兩端確無電壓後,應立即在檢修設備的工作點(段)兩端導體上掛接地線。

為防止工作地段失去接地線保護,斷開引線時,應在斷開的引線兩側掛接地線。

6.3.2 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檢修設備上的各個方面的線路(包括零線)都要掛接地線。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下層導線,後掛上層導線;先掛離人體較近的導線(設備),後掛離人體較遠的導線(設備)。

6.3.3 當運行線路對停電檢修的線路或設備產生感應電壓而又無法停電時,應在檢修的線路或設備上加掛接地線。

6.3.4 掛接地線時,必須先將地線的接地端接好,然後再在導線上掛接。拆除接地線的程序與此相反。接地線與接地極的連接要牢固可靠,不準用纏繞方式進行連接,禁止使用短路線或其他導線代替接地線。若設備處無接地網引出線時,可採用臨時接地棒接地,接地棒在地面下的深度不得小於0.6m。為了確保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裝、拆接地線時,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接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體。

6.3.5 嚴禁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移動已掛接好的接地線。如需移動時,必須經過工作許可人同意並在工作票上註明。

6.3.6 接地線由一根接地段與三根或四根短路段組成。接地線必須採用多股軟裸銅線,每很截面不得小於16mm2。嚴禁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

6.3.7 由單電源供電的照明用戶,在戶內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時,如果進戶線刀開關或熔斷器已斷開,並將配電箱門鎖住,可不掛接地線。

6.4 裝設遮欄和懸掛標示牌

6.4.1 在下列開關、刀開關的操作手柄上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a)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刀開關;

b)已停用的設備,一經合閘即可啟動並造成人身觸電危險、設備損壞,或引起總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的開關、刀開關;

c)一經合閘會使兩個電源系統並列,或引起反送電的開關、刀開關。

6.4.2 在以下地點應掛止步,有電危險的標示牌:

a)運行設備周圍的固定遮欄上;

b)施工地段附近帶電設備的遮欄上;

c)因電氣施工禁止通過的過道遮欄上;

d)低壓設備做耐壓試驗的周圍遮欄上。

6.4.3 在以下鄰近帶電線路設備的場所,應掛禁止攀登,有電危險的標示牌:

a)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可能誤登的電桿或配電變壓器的台架;

b)距離線路或變壓器較近,有可能誤攀登的建築物。

6.4.4 裝設的臨時木(竹)遮欄,距低壓帶電部分的距離應不小於o.2m,戶外安裝的遮欄高度應不低於1.5m,戶內應不低於1.2m。臨時裝設的遮欄應牢固、可靠。

6.4.5 嚴禁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隨意移動遮欄或取下標示牌。

7 架空線路工作

7.1 挖坑工作

7.1.1 挖坑前必須了解有關地下管道、電纜等設施的敷設情況,並與有關主管部門取得聯系,明確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施工時,應在地面上做出標志,做好防護措施,加強監護。

7.1.2 在松軟土地上挖坑,應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7.1.3 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坑,應設坑蓋或可靠圍欄,夜間應掛紅燈,防止行人陷入坑內。

7.1.4石坑、凍土坑打眼時,應檢查錘把、錘頭及鋼釺。打錘人應站在扶釺人側面,嚴禁站在對面,並不得戴手套;扶釺人應戴安全帽、手套及其他護具。釺頭有開花現象時,應更換修理。

7.1.5 承力桿打幫樁挖坑時,應採取防止倒桿的措施。

7.2 立桿和撤桿工作

7.2.1 立、撤桿要設專人統一指揮。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及信號。工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服從指揮。在居民區和交通道路上立桿、撤桿時,應設專人看守,防止行人接近。

7.2.2 立、撤桿要使用合格的起重、支撐設備和拉繩,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試驗。使用方法應正確,嚴禁過載使用。

7.2.3立桿過程中,桿坑和桿下禁止有人工作或走動,除指揮人及指定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離開1.2 倍桿高的距離。

7.2.4 立桿及修整桿坑時,應有防止桿身滾動、傾斜的措施,如:採用叉桿和拉繩控制等。

7.2.5 頂桿及叉桿只能用於豎立重量較輕的單桿,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用。立桿前應開好馬道,工作人員要均勻地分配在電桿兩側。

7.2.6 利用舊桿做支撐物立、撤桿時,應首先檢查桿根;必要時應加設臨時拉繩。

7.2.7 使用吊車立、撤桿時,繩套應吊在桿的重心偏上位置,防止電桿失去平衡而突然傾倒。

7.2.8在撤桿工作中,拆除桿上導線前,應先檢查桿根;在挖坑前應先綁好拉繩,並採取防止倒桿措施。

7.2.9 使用抱桿立桿時,主牽引繩、尾繩、電桿中心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應均勻受力,兩側拉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

7.2.10 電桿起立離地後,應對各受力點處做一次全面檢查,特別是拉繩及其連接點和拉樁。經檢查確無問題,再繼續起立。起立60°後,應減緩速度,注意各側拉繩。

7.2.11 已經起立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土夯實完全牢固後,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

7.3電桿上工作

7.3.1 上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牢固。新立電桿在桿基完全牢固以前,嚴禁攀登。遇有沖刷、起土、上拔的電桿,應先培土加固,支好架桿或打臨時拉線後,再上桿。

凡需松動導線、拉線的電桿應先檢查桿根,並打好臨時拉線或支好架桿後再上桿。

7.3.2 上桿前應先檢查登桿工具,如腳扣、踏板、安全帶、梯子等,必須完整、牢靠。

7.3.3 在電桿上工作,必須使用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安全帶應系在電桿及牢固構件上,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冒出或被鋒利物傷害。系好安全帶後,必須檢查扣環是否扣牢。桿上作業轉位時,不得失去安全帶保護。電桿上有人工作時,不得調速或拆除拉線。

7.3.4 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或綁牢。

7.3.5 攀登橫擔時,應檢查橫擔及緊固件是否牢固、良好。

7.3.6 現場人員應戴安全帽。桿上人員應防止掉東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均應用繩索傳遞,不得拋扔,桿下嚴禁行人逗留。

7.3.7 遇有大霧、雷雨或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登桿作業。

7.4 放線、撤線和緊線

7.4.1 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應檢查緊線工具及設備,確保良好。

7.4.2 放、撤各種與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交叉跨越的線路時,應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採取安全措施,如搭設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設專人持信號旗看守等。

7.4.3 緊線、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及桿根。如不牢固時,應加設臨時拉繩加固。

7.4.4 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被障礙物掛住。緊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線頭以及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有無卡住。如發現導線被掛住、卡住,應停止緊線,並妥善處理。工作人員不得跨在導線上或站在轉角側內,防止意外跑線時抽傷。

7.4.5 嚴禁採用突然剪斷導線的作法撤線。

7.5 起重運輸的一般規定

7.5.1 起重工作必須由有經驗的人領導,並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明確分工,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對起重工具做全面檢查。

7.5.2 起重機械,如絞磨、吊車、卷揚機、絞車等必須安置平穩牢固,並應設有制動和逆止裝置。

7.5.3當重物吊離地面後,工作負責人應再次檢查各受力部位,在無異常情況後,方可正式起吊。

7.5.4 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轉角內側和起吊物的下面,嚴禁人員逗留和通過。

7.5.5 起吊物體必須綁牢。物體若有稜角或特別光滑的部位時,在稜角和光滑面與繩子接觸處應加以包墊。

7.5.6 使用開門滑輪時,應將開門勾環扣緊,防止繩索自動跑出。

7.5.7 起重時,在起重機械的滾筒上至少應繞有5圈鋼絲繩。拖尾鋼絲繩應隨時拉緊,並應由有經驗的人負責。

7.5.8 起重機具均應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並按銘牌標明的允許工作荷重使用,不得超銘牌使用。

7.5.9

⑹ 辦理施工許可證屬於誰的工作 A 發包人 B 承包人 C 監理人 D 項目經理

A 發包人;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⑺ 出國勞務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出國手續包括國內手續和國外手續。

國內手續主要包括護照、簽證、出境證明、培訓證等,去有的國家和地區還要打預防針,以免得傳染病。有的國家須在批准入境前先辦理個人資料公證。這些手續一般由經營公司統一辦理。

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您提供的材料主要有:戶口簿、身份證、學歷證書、照片等等。

國外手續包括入境許可、工作準證等,由外國僱主負責。

辦好上述手續,您就可以出國工作了。因經營公司或外方僱主原因不能派您出去,經營公司要退還您的履約保證金和服務費。如屬您個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出國手續費不予退還。

(7)工作許可A擴展閱讀:

個人申辦途徑

中國公民申辦勞務出口一般應通過以下途徑:

(1)通過專門從事勞務出口的國內企業公司辦理申請登記、培訓和派遣;

(2)通過所在地或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辦理;

(3)通過個人在海外的親友辦理。

個人申請條件

中國公民申請勞務出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是專業技術工作要適合海外,專業不對口,技術不熟練者是不可能符合要求的;

二是要有良好的道德修養,遵守前往國的法律和勞動紀律;

三是要有健康的身體,能夠適應前往國的氣候條件和勞動環境;

四是要有必要的語言能力,尤其是直接和外方打交道的外語水平,但一般集體從事勞務者可不必強調外語能力。

參考文獻:網路-出國勞務



⑻ 外國高端人才(A 類)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有何便利措施

(1)持其他簽證或有效居留證件已入境的外國高端人才(A 類); (2)在華工作的外國人變換用回人單位,但工作崗位答(職業)未變動,且工作類居留許可在有效期內的; (3)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華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國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簽證或在有效期內的居留許可的; (4)符合自由貿易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相關優惠政策的; (5)用人單位符合享有跨國公司在華地區總部相關優惠政策的; (6)企業集團內部人員流動的; (7)執行政府間協議或協定的; (8)已持工作簽證依法入境的駐華機構代表人員;已獲得來華工作90 日以下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在其停留有效期內,被境內用人單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審批機構認定符合條件的。 境內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來華工作90 日以上),經批準的,直接獲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在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到期前,至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工作類居留證件。

⑼ 圍棋怎麼下,規則是什麼,

圍棋的下法:

1、對局雙方各執一色棋子,黑先白後,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

2、棋子下在棋盤上的交叉點上。

3、棋子下定後,不得向其它點移動。

4、輪流下子是雙方的權利,但允許任何一方放棄下子權而使用虛著。

勝負判別:

貼3又3/4子的規則:第一步,把死子提掉。第二步,只數一方圍得點數並記錄下來(一般圍得點以整十點為單位)。第三步,如果數的是黑棋,再減去3又3/4子,如果數的是白棋,再加上3又3/4子。第四步,結果和180又1/2(棋盤361個點的一半)比較,超過就算勝,否則判負。黑目數超過184.25子即勝,而白只需超過176.75子即勝。通俗來說為白棋177子為勝,黑棋184.5子為勝。

(9)工作許可A擴展閱讀:

圍棋,中國古時稱「弈」,西方名稱「Go」。流行於東亞國家(中、日、韓、朝),屬琴棋書畫四藝之一。圍棋起源於中國,傳為帝堯所作,春秋戰國時期即有記載。隋唐時經朝鮮傳入日本,流傳到歐美各國。圍棋蘊含著中華文化的豐富內涵,它是中國文化與文明的體現。

圍棋選手職業道德和賽場紀律:

1、棋手參賽,一律不得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

2、 棋手不得無故棄權和中途退出比賽。

3、比賽時,棋手不準有任何妨礙對方思考的行為。

4、比賽中和暫停時,當局者不準與其他人議論該局,不準查閱有關資料。

5、比賽中禁止參賽者與其他人談論與本局有關或與本隊有關的內容。實屬必要的談話,應經裁判長許可並在裁判員監督下進行。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2分鍾。

6、 對局者應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著整潔。

7、 棋手進入賽場必須關閉手機、呼機。

8、 棋手在對局中吸煙,必須符合比賽當地的法律和賽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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