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證是行政許可
❶ 按照《律師法》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按照《律師法》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內自收到申請之日容起3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資格證和資質證為什麼不是行政確認而是行政許可,那律師資格證呢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和聯系:
一、區別:
1.關於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行為是行政機關就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對既存事實或關系的確定、認可和證明。也就是說行政確認是通過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的甄別、認定,對行政相對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進行的肯定或否定評價,並以一定的書面形式予以表現。這種行為的效力及於從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並對今後具有預決的作用。這種預決作用在實踐中體現為,行政確認行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大多數時候,行政確認活動都是以一般行政行為的過程行為而存在於該行為中。即行政確認行為可以單獨存在,也可以存在於其他行政行為中,具有行政行為的一般效力。但行政確認行為被依法變更、撤銷前,具有強制力。 2.關於行政許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聯系:
行政確認行為與行政許可行為緊密聯系: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常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後,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
但二者的區別則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行為對象不同。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主要是作為性的行為;行政確認則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等等。其二,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許可是准許行政相對人今後可以為某種(對一般人禁止的)行為,其法律效果具有後及的性質,不具有前溯性;行政確認則是對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實的確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❸ 頒布《律師資格證書》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分類:普通許可行為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特許
(2)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3)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
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所以說頒布律師資格證的行為應屬於行政認可。
❹ 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行政許可嗎 律師博客
有點不貼切,證件不是重要的,關鍵是批准土地使用權,帶有命令性質,必須使用,否則是違法行為,依法可以收回使用權
❺ 律師轉所,需要行政許可嗎
《中華人民共和來國律師源法》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❻ 司法行政部門給小王頒發《律師資格證書》的行為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回證件的,應當答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❼ 資格證和資質證為什麼不是行政確認而是行政許可,那律師資格證呢
你好!
肯定只能是許可了,它的意思是允許你從事這個行業,有這個資格去做這個行業的工作,律師資格證也是行政許可而不是行政確認,只有法律才是確認的。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❽ 司法行政部門給小王頒發《律師資格證書》的行為屬於行政許可行為嗎
不屬於。。。是行政確認。。。這個屬於對小王法律職業資格的確認。。。要實習一年。才可以申請真正的「律師執業證」,那個行為才是行政許可。。。
❾ 對律師執業資格的審批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屬於。
❿ 司法局發放律師資格證是否行政許可行為
司法局發放律師資格證是行政許可行為。
律師版資格證是申請律師執業,從事權律師職業的資格憑證。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或考核獲得。2002年後,該證書由法律職業資格證代替。
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即視為獲得律師職業資格、律師從業資格、律師資格等。但國家對律師實行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雙證管理,若想以律師身份從事法律工作仍需獲得律師執業證書或律師工作證書。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