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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6

發布時間: 2021-01-14 09:57:43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訂

2012年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通過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官方網站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4月初,國家版權局修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傑和修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副署長、副局長閻曉宏同志分別以個人名義致函35位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徵求意見;國家版權局辦公廳致函國務院48家相關部委徵求意見。
草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中外政府相關部門、權利人組織、產業界以及教學科研機構等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表達對修法工作的關注。在徵求意見期限屆滿(2012年4月30日)之後,國家版權局仍不斷收到各方面關於修法的意見和建議。據統計,截至2012年5月31日,國家版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餘份。
2012年5月11日,國家版權局召集修法工作專家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立法和司法部門舉行專家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報草案徵求意見的基本情況,就草案有關條款特別是爭議條款聽取專家的具體意見。
國家版權局在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全面認真梳理和分類、仔細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復論證其可行性後,結合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2012年的文本。 本次修改,對原草案刪除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增加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對四十八個條文進行了改動,其中對二十七個條文進行了內容改動,對二十一個條文進行了文字改動。為便於社會各界理解相關調整,現將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一)關於著作權內容
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
(二)關於視聽作品
視聽作品作為集體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主要包括明確視聽作品本身權利歸屬和保護參與創作的各類作者兩個方面。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視聽作品各創作作者的「二次獲酬權」——即各創作作者從視聽作品後續利用中獲得報酬的權利。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
(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
近年來,陳列於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被損毀、拆除後,著作權人與原件所有人對薄公堂的案件時有發生,美術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籲加強和完善立法。因此,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四)關於「孤兒作品」
為解決數字環境下使用作品獲取授權難的困境,原草案增設了「孤兒作品」授權機制條款。考慮到「孤兒作品」相關規定屬於立法中的創新,為謹慎起見,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礎上吸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將「孤兒作品」的適用范圍明確為報刊社對已經出版的報刊中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形式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數字化形式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兩種情形。同時將提存費用的機關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
(五)關於職務表演
考慮到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表演者與演出單位之間的關系問題,本次修改參照職務作品的規定,在第三十五條新增了關於職務表演的規定。職務表演的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權利歸屬於表演者。但是對於集體性職務表演,如劇院表演話劇、劇團表演歌劇或者合唱等演出行為,其權利歸屬於演出單位。同時,為確保演出單位的權利,本次修改還賦予演出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表演的權利。
(六)關於視聽表演者權利
參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外交會議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二條規定,並與前述視聽作品著作權規定的調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將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權利賦予製片者,同時規定主要演員享有署名權和「二次獲酬權」。
(七)關於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就錄音製品播放和表演行為的獲酬權
本次修改,在第三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享有獲酬權的兩種情形:(1)播放行為——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錄音製品或者轉播該錄音製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錄音製品的播放;(2)表演行為——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錄音製品。
(八)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
本次修改,從推動廣播電視節目市場交易、促進我國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展的角度出發,借鑒相關國際公約和主要國家的立法,對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進行了下列調整:(1)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從禁止權改為專有權;(2)根據前述播放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內容的調整,考慮到非交互傳播已經納入播放權的控制范圍,因此刪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九)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並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必須指明作品來源或者出處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相關國際條約以及各國和地區著作權法中的基本制度。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調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開放式規定——其他情形,同時將原草案第三十九條並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條作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類「合理使用」情形;(2)明確為個人學習、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為復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關於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的規定;(4)在相關情形中增加「信息網路」媒體的規定;(5)增加關於對室外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後形成的成果後續使用的規定。
(十)關於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
本次修改對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以下調整:(1)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2)對於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同時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專有出版權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一年;(3)明確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進行一次性備案,將備案機構調整為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直接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規定。
(十一)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
本次修訂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進一步限制其適用范圍:(1)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2)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同時,保留了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定。
(十二)關於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相關規定,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只適用於作品、表演和錄音製品。由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廣播組織條約》尚未締結,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目前不適用於廣播電視節目。但是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磋商來看,目前各成員國對此基本沒有爭議。因此,本次修訂在第六十四條將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擴大適用於廣播電視節目,並對相應條款進行了修改。
(十三)關於民事責任
本次修改,對民事責任作了以下調整:(1)在第六十九條增加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教唆或者幫助侵權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2)在第七十條進一步明確使用者在使用著作權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並願意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授權前提下,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非會員權利人作品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賠償責任承擔方面,如果使用者已經與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則對非會員權利人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准賠償損失;如果未與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則對非會員權利人按照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賠償損失。同時,本條第二款規定,對使用者惡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三種情形,不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准賠償損失,而應當適用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賠償損失。(3)在第七十二條取消關於法定賠償的前置條件——進行著作權或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登記的規定,同時對於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將懲罰性賠償調整為二至三倍。
(十四)其他內容
本次修改還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一些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如將涉外的互惠保護原則分散規定於相應條款、將職務作品中受聘於報刊社或者通訊社創作的作品限定成記者為完成報道任務創作的作品、將表演者明確為自然人、將作者、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內容作統一表述、明確著作權登記等事宜的收費標准制定機關、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明確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職責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2月26日

❷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的組織章程

(2008年11月21日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英文名為: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英文縮寫:ICSC。
第二條本會由中國攝影著作權人和攝影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自願結成,以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權利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和任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維護攝影作品權利人及其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對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的集體管理,促進攝影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推動攝影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聞出版總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開展下列工作:
(一)管理本會會員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並維護其著作權及相關的合法權益;
(二)就本會管理的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與使用者訂立使用許可合同並收取使用費;
(三)就本會管理的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向權利人分配使用費;
(四)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代為收取、分配非會員攝影作品的使用費;
(五)對侵犯本會管理的攝影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處罰,提起仲裁或法律訴訟;
(六)積極開展有關攝影著作權保護及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國內外著作權保護的動態,並向國家立法機關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七)宣傳推廣著作權及相關知識,提高會員和社會對著作權的認識及尊重;
(八)積極促進國內攝影作品在境外的保護,以及境外攝影作品在國內受到保護,為此目的與境外同類機構建立聯系,在著作權保護方面開展合作;
(九)向提出請求的非會員權利人提供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詢服務;
(十)開展攝影作品著作權登記以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七條攝影作品的權利人可以選擇將其發表權、著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權利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中的一項或多項與本會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
第八條本會對攝影作品進行集體管理的范圍包括:
(一)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使用攝影作品;
(二)英特網(INTERNET)上傳播攝影作品;
(三)廣告、招示中使用攝影作品;
(四)將攝影作品用於舉辦展覽、展示及幻燈演示;
(五)產品宣傳、包裝上使用攝影作品;
(六)廣播電視、電影、錄像以及任何視聽介質中使用攝影作品;
(七)以攝影作品(含其局部)為素材,繪制、修改或合成為其他作品;
(八)其他適合集體管理的對攝影作品的使用。
第九條根據需要,本會可與境外同類機構訂立相互代表協議,互通信息,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凡具備以下條件的攝影作品權利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合法繼承人、受讓人、受贈人,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會的申請;
(三)擁有一幅或更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或以合法繼承、轉讓、贈與形式取得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應以書面形式與本會訂立攝影著作權合同。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序如下:
(一)簽訂攝影著作權合同;
(二)提交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就擁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辦理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管理的攝影作品使用費的分配;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查閱、復制本會有關業務文件;
(四)將登記的攝影作品納入本會資料庫以供使用人檢索;
(五)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登記擁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
(四)確保本人合法擁有所登記攝影作品的完全著作權或相關權利;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會員與本會簽訂攝影著作權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和約定范圍內,就同一作品另行授權他人管理或者行使同一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該會員授權本會管理並已簽訂許可使用合同的攝影作品,其管理期將延續至許可使用合同期滿,在該合同有效期內,權利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使用費並查詢有關業務資料。在此期間,本會不再就這些作品另行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第十六條會員違犯本會宗旨,不遵守本會章程,可以勸其退會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費收取標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費分配規則;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使用費轉付方案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比例;
(八)決定終止本會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應有本會半數以上會員參加,大會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決定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經百分之十以上的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應當於會員大會召開6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和擬審議的事項予以公告。會員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報名。報名參加會議的會員少於本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理事會應當將會員大會報名情況予以公告,會員可以於會議召開5日以前補充報名。將會員報名情況公告並經過會員補充報名後仍未達到本章程規定的最低人數時,會員大會可以推遲召開,但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取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總幹事、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八)決定副總幹事、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與境外同類機構訂立相互代表協議;
(十)在規定限額內確定管理費提取比例;
(十一)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十二)通過需要理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常務理事會行使本條下列各款規定的職權,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規定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遵守下列規則:
(一)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召開;
(二)主席團提議召開;
(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召開;
(四)總幹事可向主席團提出召開常務理事會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總幹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歲;
(七)總幹事為專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總幹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可視工作需要設立一名常務副主席。
第三十條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
(二)向常務理事會提議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檢查和督促總幹事和工作機構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總幹事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幹事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訂有關協議和法律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總幹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執行;
(二)根據本會章程向主席團提議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提名副總幹事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由主席團通過後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履行專門職責和處理專業技術問題的專業委員會,其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章 作品登記
第三十四條辦理攝影作品登記手續,應填寫本會制定的攝影作品登記表,並出示該作品的原始底片或者原始數據文件。登記表包含以下項目:
(一)作品名稱,必要時附簡要說明;
(二)作品完成日期和首次發表日期、發表媒體名稱;
(三)權利人姓名、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聯系電話等。
(四)建議附送作品完成稿的電子數據文件,必要時可交本會工作機構代為掃描,酌收工本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應於接受登記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作品登記手續,並通知權利人。
第三十六條遇有就相同作品進行登記的,將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法院判決或者法院、仲裁機構出具的文件登記作品;
(二)按照登記人之間書面達成的協議登記作品。
第三十七條會員履行作品登記手續時須保證不侵害他人著作權和相關權利。對於冒用他人作品進行登記者,一經查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以除名。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管理費;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協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協會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提取管理費的基本原則是根據協會的發展需要決定提取比例,並隨著使用費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適時、適當地做出調整。
開展集體管理活動提取的管理費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過使用費的30%,具體比例可與使用者或權利人協商確定。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收轉法定許可情況下作品使用費的,提取管理費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使用費的15%,如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就此制定明確的管理費提取標准,則依照該標准執行。
提取的管理費嚴格用於協會正常運行所需各項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服務,促進著作權保護與推動文化發展、交流等,並在年報中公告管理費使用情況,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專用於符合本會所規定的宗旨的目的,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任何開支和此種開支的增加,都應有利於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工作的改善。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合法。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草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章程,須經參加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2008年11月21日經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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