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取消行政許可
㈠ 2014國家取消了哪些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目 錄
(共計5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
取消
2 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關於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
取消
3 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機構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 中央醫葯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取消
6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取消
今後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9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取消
10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11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
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14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佔用、拆毀審批
水利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取消
16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 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8 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於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
取消
20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1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取消
2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取消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6 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7 報關員資格核准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取消
2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取消
30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下放至省
級人民政
府計量行
政主管部
門
31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2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取消
34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 葯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37 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預審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佔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
取消
38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取消
該項審批取消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
39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國家旅遊局
商務部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0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國家旅遊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1 邊境旅遊項目審批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2 煙草新品種審定
國家煙草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取消
43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僅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
47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 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9 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國家郵政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51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2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3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
農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項為「捕撈許可證核發」的子項
附件2
㈡ 要辦理人防設備廠國家2014年最新相關文件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於印發《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
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中國人民防空網 時間:2013-11-06 18:45:07
(國人防〔2013〕536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辦、民防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已取得行政許可資質的企業,2017年1月1日前,必須達到此《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國家人防辦將按照此《辦法》審批許可資質延期。此通知同時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刊載,請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從業機構瀏覽。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發揮資源配置效能,優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生產安裝企業和防護設備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提高防護設備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銷售、安裝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包括:
(一)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門扇材質為鋼筋混凝土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
(二)鋼結構手動防護設備:材質為鋼、啟閉方式為手動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活門、密閉觀察窗、封堵板;
(三)閥門:包括密閉閥門、防爆地漏、防爆波閘閥;
(四)電控門;
(五)防電磁脈沖門;
(六)地鐵和隧道正線防護密閉門;
(七)其他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
第四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安裝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安裝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取得許可資質的企業,應依法依規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生產、銷售和安裝。
第五條 取得許可資質的生產安裝企業,應在企業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
第六條
為扶持培育優質企業,確保重點工程的綜合防護效能,運用新技術新材料研製定型並納入國家標準的防護設備,在工程所在地省級人防主管部門進行許可資質備案後,可跨省銷售。
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審查審批實施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資質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綜合
1、非外資企業,中國國籍法人代表,經營證照齊全,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2、組織體系設置合理,技術要素單元配置到位,生產安裝設施設備符合要求,規章制度預有安排。
(二)人員
1、技術總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取得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一級證書。
2、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有建築工程或機械工程類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取得二級以上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技術人員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資格,包括2名以上建築工程專業或機械工程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電氣工程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電焊工,8名以上機加工,5名以上鉗工,2名以上電工,2名以上起重設備、探傷儀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
4、建有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安裝調試工藝專業隊伍,其中常年在冊20名以上,持證上崗安全員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專職負責涉密資料管理人員。
6、所有人員均須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三)場地
1、生產場地不小於6000平方米,生產區、辦公區、倉儲區、生活區相對分開。其中:結構件車間不小於3000平方米,機加工車間不小於300平方米;除銹、噴漆、質檢、試驗等操作區應相互獨立,總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倉儲區(含備品備件庫)不小於2000平方米;辦公區不小於400平方米,並有符合保密規定的圖紙資料室。
2、半成品、成品應在室內分類存放,存放場地具有防水、防潮、防變形等功能、設備和手段。
3、鋼筋混凝土防護設備的生產應設置帶自動噴淋設備的混凝土養護區。自行攪拌混凝土時,應配備混凝土電子配比裝置。
4、生產場地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和環境、勞動保護等標准要求。
(四)設備
1、大型加工設備。3台以上行車(其中1台載重量不低於10噸,最大起吊高度不低於6米),加工平台總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於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於0.5毫米),振動平台,自動下料切割機,剪板機(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彎機,噴砂或拋丸除銹設備,噴漆設施,校形設備,消除內應力設備等。
2、普通加工設備。10台以上電焊機(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護焊機、1台自動埋弧焊機);4台以上車床(其中數控車床不少於1台,工件直徑800毫米、長度1500毫米的車床不少於1台),2台以上銑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鑽床,1台以上搖臂鑽等。
3、各種加工設備工況應處於完好狀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大型加工設備必須新購。
(五)質檢
1、專職質量檢驗員應配備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二級證書,焊縫磁粉探傷人員不少於1人,焊縫超聲波探傷人員不少於1人。
2、質檢設備應當自行購置,包括:大小鋼尺、捲尺、游標卡尺、千分尺、螺紋檢測儀、材料硬度檢測儀(金屬、橡膠)、粗糙度檢測儀、焊縫檢測尺、焊縫超聲波探傷儀、焊縫磁粉探傷儀、超聲波測厚儀、同軸度檢測儀、平面度檢測儀、塞尺、拉力計、垂直度檢測儀、漆膜附著力劃格器、漆膜測厚儀、鋼筋混凝土掃描儀、材料力學等物理性能檢測設備、回彈儀、氣密性測量裝置等。質檢設備應定期標定,使之處於有效精度狀態。
3、應建有各類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檢操作規程。
(六)規章制度
1、組織體系架構及管理制度。
2、產品質量保證制度。
3、安裝質量保證制度。
4、售後服務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許可申請和辦理
第九條 企業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許可資質,應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許可資質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准文件原件、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四)技術總負責人和生產、工藝、質檢、安裝等技術部門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清單;
(五)技術人員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和技術職稱、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企業可自身或委託代理人提出許可申請,許可申請可通過郵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受理企業許可資質申請,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並告知申請企業;
(三)企業申請材料於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省級人防主管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所在地區申報企業進行初審,依據許可條件逐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並將結論上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中國勘察設計協會人民防空與地下空間分會、省市人防主管部門和專業技術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企業申請材料及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四條
初審意見和審查結果統一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結果實名提出異議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相應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自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試生產許可資質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初審和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過程中的現場審查、專家評審、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等工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六條
企業取得試生產許可資質後即可試生產第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產品,試生產的每一品種不少於10樘,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認後,合格的發給《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
試生產期限最長一年。試生產期間,企業生產的防護設備產品只能用於質量檢驗,不得進行銷售,擅自銷售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試生產許可資質。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許可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生產品種組織生產,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范圍。生產品種增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產品試制;
(二)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認定的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試制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查確認試制產品質量達到標准後批准增項。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內容包括:許可資質編號、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地址、經濟類型、生產品種、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至日期為起始日至3年後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許可資質的變更和延期
第十九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
(一)變更生產地址的;
(二)變更生產品種的;
(三)變更企業法人代表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二十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後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有效期不變。
提出變更許可資質申請的企業,在變更獲得批准前應在原許可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安裝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許可資質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活動,且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請: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生產安裝和經營銷售行為;
(二)持續加強生產管理,未降低生產條件;
(三)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重特大生產安裝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延期的企業,應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歷年年檢證明;
(三)歷年工作業績;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許可資質延期申請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應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資質。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對申請許可資質延期的企業進行審核,同意後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標准、規范和圖集,確定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產品銘牌樣式;
(三)組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新產品的研發、定型及推廣;
(四)負責全國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許可資質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檢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各項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六)組織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技術人員職業培訓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七)建立健全許可資質檔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產安裝許可企業誠信評價評估辦法及指標體系,並組織指導實施;
(九)建立完善許可資質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十)建立向社會公布取得許可資質企業的情況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年檢工作,每年定期對生產安裝的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證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經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取消許可資質;
(四)根據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成本耗費標准,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價格,要求生產安裝許可企業銷售時參照執行;
(五)會同工商等相關部門制定統一規范的銷售合同,指導企業使用;
(六)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確定的銘牌樣式進行統一製作、發放;
(七)組織開展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核實,視情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停產整改、報請國家人防辦撤銷許可資質。
第二十六條 地市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級人防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的監督;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維護保養落實的監督檢查;
(四)向省級人防主管部門報告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人防協會、質量監督、工程定額等單位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分別履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監督相關職能任務,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人防工程防護專業培訓;
(二)協助開展企業誠信評估工作;
(三)協助開展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四)協助制定產品基礎成本耗費標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的經營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開展質量檢測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自覺接受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承擔規定區域內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的委託檢測;
(三)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檢測標准開展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質量檢測;
(四)承擔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結果的法律責任;
(五)嚴格執行檢測收費標准,公正檢測。
第二十九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加強本單位生產安裝質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政策法規和標准規范,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嚴格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定型的各類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標准、規范和圖集組織產品生產安裝,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的相關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強技術人員隊伍和生產條件建設,積極採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五)堅持依法經營,加強自律建設,維護市場秩序,樹立良好信譽;
(六)無償承擔防護設備產品竣工驗收後1年內的維護保養任務;
(七)負責產品售後服務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條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的原則,人防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防護設備生產和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市場競爭。
第三十一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產品銷售應執行產品信息價,履行合同備案,遵循市場規律,開展有序競爭。
第三十二條 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對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級人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標准、規范和圖集等涉密資料,嚴禁私自復制和擴散,如有違反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自身職責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許可資質的;
(二)在許可資質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人為設置備案條件和障礙、無故不受理或處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裝許可企業,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有權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的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資質的;
(二)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許可資質的;
(三)無正規圖集或私改圖紙生產的;
(四)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生產或套牌銷售的;
(五)偷工減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超出許可范圍生產安裝的;
(八)生產安裝設備不達標的;
(九)誠信評估不達標的;
(十)其他方面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在作出暫扣、吊銷或撤銷企業許可資質決定的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人民防空網公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5號)即行廢止。
望採納
㈢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書(2014年度)行政許可情況-許可文件名稱和有限日期怎麼填寫
回到第一個填寫那把拿有許可證的否掉就可以了,個體戶有些是沒有許可證的,營業執照是內營業執照,剛開始容我也是點了有許可證那老是提交不了,又找不到自己有什麼許可證的後來在發現自己把第一張填寫那點了有許可證了,否了就可以瞭然後就保存繼續在就提交搞定。
㈣ 你2014年回答的這個問題,其中的取消農葯經營許可證的部分怎麼能找到呢
請看12、1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三節 期限
第四節 聽證
第五節 變更與延續
第六節 特別規定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8號) 決定對《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一條。二、刪除第二十二條。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部長杜青林 2002年7月27日附:第二十一條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㈤ 如何看待2014年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行政許可的取消
對於評估業務而言,以後所謂的基於獨立、公平、公正的鑒證類業務將會越來越少,甚至消失,更多的將是基於市場交易需求而產生的估值業務。以後需要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機會會減少,更多的將是基於委託方的委託,完全站在委託方的立場,為委託方提供估值定價服務,更有可能出具的報告可能是財務咨詢報告或者不用出具報告。
目前的鑒證類的業務減少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簡政放權的影響,政府的審批事項將會減少。以目前主要的鑒證類業務類型之一國有資產評估為例,未來可能國有產權變動,國有企業只需要報告交易方案和定價依據即可。國資委認為該定價合理,直接放行。若覺得不合理,國資委聘請估值機構,基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要求估值機構對交易價格是否過低提供咨詢服務。這就如同證監會聘請會計師、律師進入發審委,聘請會計師進行IPO財務專項核查一樣。
由於涉及資產評估的政府審批事項是一個逐步簡化的過程,鑒證類業務不會一下子就會減少,但是可以預見的將來,個人覺得這幾個事項肯定是不強制需要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的:
1、實物資產出資評估。連驗資都不需要了,那實物資產出資要求出具評估報告取消也成為必然
2、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出於管理需要可能需要自己外聘專業人員,但是委託主體變了(由企業變更為政府)、委託目的變了(由企業自證清白變為履行政府監管要求)。
3、上市公司收購資產。目前需要出具評估報告,但是未來只需要自己說明定價依據即可,具體定價是否公允由上市公司眾多的公眾股東判斷。這個定價依據(也就是估值與定價的關系)可以由企業自己尋找,也可以由財務顧問(目前國內是券商)自行尋找,當然也更有可能聘請專業估值機構的可能。未來收購方和被收購方都有可能聘請專業的估值機構,站在各自的角度,進行估值服務,為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在交易價格上達成一致進行參考。
因此,對於目前的評估機構而言,不可避免的走上一條艱苦的轉型之路,以前政策給予的紅利業務不再有了,評估機構需要尋找一條更為適應市場需要的盈利之路。鑒證類業務沒有了,評估機構有且只有轉向專業的咨詢業務,且要提供多元化、一體化的的專業服務業務。這一塊具體可以參考美國的一些財務咨詢公司,例如DUFF&PHELPS,Duff & Phelps 中國;美評,American Appraisal-Home;等等。當然隨著經濟的發展,專業的估值肯定還是會有很大的成長空間,交易中估值的重要性會比現在還要重要,這部分業務將會被那些專業能力強的機構取得。目前大部分靠個人人脈(主要體現在當地國資委或者銀行)獲取一些國有資產評估、信貸資產評估等鑒證業務來支撐的小所肯定是沒啥前途的。另外在某些細分行業有較多的業務積累,持續進行行業研究,可能是某些小型的評估所得突圍之路。目前的評估業務,任何一個評估師新接觸一個行業,然後在十天半個月就可以搞出一份報告來,個人覺得還是蠻扯淡,估值的公信力真心不強。當然我這里說的某個行業進行積累絕不是說的類似ZL一樣通過大量的收購兼並了一系列小所所獲得的,由於人多業務多,號稱在很多行業進行一單新的估值時,都可以在自己的報告庫中找到以前的報告,但是由於其同行業的業務不是同一個團隊或者同一個人去做的,還是山頭制、團伙制,各自為政。也就是說這個公司可能做了類似的很多業務,但是並不代表他們對這個行業有很深的了解,因為這個行業的每單評估都不是一個人。
對於評估人員而言,受到的沖擊是不可避免的,未來評估師不再帶有「注冊」二字,而是成為一種社會認可的一種資質,但是就業的渠道也就會更加放開,評估師也不再必須在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用於保住資格(否則就只能申請為非執業會員),以前需要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輔助才能開展的業務現在只要招聘一些估值人員,自行就可以解決。對於國資委等政府部門出於管理的需要,也可能會聘任一部分估值人員,銀行、券商、大企業的並購部門開展業務時也不再需要必須聘請一些專業估值機構(當然現在這些機構的很多人員也號稱他們非常懂估值),也可能將部分估值環節內置,因此對於個人而言肯定是有利也有弊。
當然,雖然評估行業現在是「多頭」管理,很多人會認為就資產評估協會最慫,頂不住壓力把注冊資產評估師給取消了,但是可以預見的是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肯定也快了。
㈥ 行政許可情況,年報個體戶應該填什麼證件
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3、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拓展資料
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 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 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㈦ 2014年度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 qiu da an
一、填空(10分,每題1分) 分數:
1. 行政許可,是指 行政機關 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版他組織的申請,經權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 特定活動 的行為
2.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 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3. 經 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4. 審批機關審批台灣同胞投資,應當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管理層次,簡化審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統一、公開、透明。
5.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是踐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體現。
6.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 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7.扣押物品的,行政機關一般應當最遲在7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8. 行政許可得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9.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 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10.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