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到期
❶ 對行政許可的延期是否有具體規定
根據《行政許可延期辦理暫行條例》是可以申請延期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需要延期決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延期辦理,是指行政許可事項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經批准可以延長辦理期限的方式。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許可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經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五日:
(一)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二)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應急突發事件的;
(三)行政許可機關認為需要延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需延長辦理期限的,行政許可機關承辦人員應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承辦人員應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申請。
第六條 延期辦理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應載明延期的事實和理由。
第七條 延期辦理申請應由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核,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採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延期辦理申請應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縣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
第八條 延期辦理申請批准後,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並抄送縣365便民服務中心。
第九條 延期辦理申請文件、批准文件及延期決定應與行政許可批准文件一並整理歸檔。延期辦理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未經有權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條 行政許可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❷ 行政許可證到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注銷許可證,責任如何定
關於行政許可的期限規定
一、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四、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五、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收取聽證的費用。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❸ 行政許可有效期有啥規定,一般是許可多久
這個要看你具體的許可內容,一般的話,許可證都有。沒有一定期限,大都不會太久,到期前30日內可申請續簽!
❹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證即將到期,已申請換證,還未換回,原證是否繼續有效
無效。到期自動失效,為啥讓你提前6個月申請換證呢。
❺ 准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到期了怎麼辦
行政許可到期前,可以申請許可事項的續期,向原行政許可機關提出。
❻ 我在幾年前在一家勞務派遣公司里工作,現在我們公司的行政許可到期了,但是一直沒有延續有效期,我與公司
問:我在幾年前在一家勞務派遣公司里工作,現在我們公司的行政許可到期了,但是一版直沒有延續有效期權,我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來處理,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提交辭職申請,無需批准,到期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受到強迫或者威脅,勞動者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求助。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以剋扣工資、解除合同等相威脅,甚至是以暴力強迫勞動,那您為了自身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❼ 行政許可有效期已過,行政單位沒有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許可證還有效嗎
既然有效期已過,雖然沒有注銷手續,但是許可證就已經作廢了。到期不延續,行政部門會進行自動注銷的。
❽ 被許可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 )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被許可人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內政機關提出延續容申請。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❾ 行政許可期滿未注消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許可期滿前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延續登記,無法定理由(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不再延續),應當延續登記。未申請延續登記,期滿即使未注銷也不再有效。
❿ 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多少日
抄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