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性許可
『壹』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來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源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點不同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最終的行政行為。
3、作用不同
行政許可: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確認:它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4、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貳』 行政法學:行政裁決,行政強制,行正確認,行政許可的區分
包括,但是除了以上四個還包括: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
1、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公民人身自由的暫時性限制;對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對財物的扣押;對存款、匯款、有價證券等的凍結;強行進入住宅;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代履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執行罰;劃撥存款、匯款,兌現有價證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4、行政徵收:指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收徵收、建設資金費的徵收、資源使用費的徵收、管理費的徵收等。
5、行政給付: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安置、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自然災害、扶貧等社會救濟金及救濟物資。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認、認可、證明、登記、鑒證,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主要有(1)確定。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證等;(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人證等。(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5)鑒證。如行政鑒定等。
7、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種類有:(1)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賠償所引起的糾紛(如《水污染防治法》55條規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損失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保部門處理)。(2)權屬糾紛裁決。指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3)補償性糾紛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4條規定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等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4)其他侵權糾紛裁決。
8、行政補償:指行政機關因實施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權益損失,或是因相對人的社會利益而受到損失時,行政機關依法彌補相對人損失的一種行政救濟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土地徵用補償費、緊急行政行為補償費等。
9、行政獎勵: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單位、組織,或者法律、法規授予獎勵權的組織、單位,為更好地實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物質精神上予以褒獎、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10、行政監督檢查: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叄』 登記是行政確認還是行政許可
屬於行政登記。
1、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專予或禁止的解除。屬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2、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注意:(1)、在行政訴訟中,行政確認行為通常不因申請行為無效而無效或被撤銷,行政許可則會因申請行為無效而導致無效或被撤銷;
(2)、行政許可是從無到有,行政確認是從有到有。
3、行政登記:行政機關發放證或其他證明文書有形式進行管理的一種手段。如:收養登記、婚姻登記、稅務登記、出口退稅資格審核登記、房屋產權登記。
『肆』 如何區分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有無具體案例
行政確認的概念和特徵。
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對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進行認定、甄別、證明並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行政確認通常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主體才能對申請事項進行確認。2.行政確認是一種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它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一系列程序性要素組合而成,並由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3.行政確認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並要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4.行政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法律效力具體體現為確定力、證明力、不可撤銷力。5.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技術規范的制約,並由此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通常是同一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一般是確認在前,許可在後;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二、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四、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五、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七、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伍』 怎樣確認經營許可證的真實性
質量管理人員在崗自我保證聲明和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1份,包括申請確認書 我公司可以幫助經營企業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廣州漢普企業管理顧問
『陸』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和聯系
1、概念不同
(1)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2、兩者的行為對象不同。
(1)行政許可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行政確認是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3、兩者的內容不同。
(1)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2)行政確認行為則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則需要取決於確認時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或者事實狀態。
4、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1)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會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也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
5、兩者的方式不同。
(1)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2)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
(6)確認性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相關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並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柒』 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與行政審批之間的關系
1、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內除。如:持槍許可、漁業容捕撈許可;
2、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3、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捌』 由國家統一確定行政許可有哪些
汽車執照、營業執照、汽車駕照、會計資格證、進出口貿易許可、捕撈許可證、煙草專賣許可、專利許可、葯品生產許可等等。還有許多。總之,凡是法律規定的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都是國家統一確定的行政許可
『玖』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9)確認性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
(1)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
(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
(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行政賠償。
『拾』 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相對方某種權利和資格的確認,對嗎
【不對。】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性質
在行政法學界,關於行政許可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賦權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准許其從事某種活動的行政行為,通常是通過授予書面證書形式賦予個人、組織以某種權利能力,或確認具有某種資格;二是「解禁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指行政主體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准許其從事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種活動而作出的書面、或口頭的行政處理決定。可概括為「普遍禁止,部分解禁」;三是「綜合說」,即認為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其具有某種行為能力的活動。其前提是對行政相對人特殊主體資格的確認。其結果是使法律賦予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賦權說」似乎很直觀的闡述了行政許可的性質,但由於其概論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懷疑賦權的主體究竟是法律還是行政主體。從文字邏輯看賦權的主體應該是後者。既然權利是行政主體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當然也能夠變更、剝奪之,這將產生危險的後果。退一步來說,即使這里指的是法律授權,但行政權仍功不可沒,強大、積極、主動的行政權總會給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滯後性和概括性將會給行政主體預設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如果缺乏監督和制約,將會最終導致行政的專橫。由此看來,簡單的把行政許可理解為一種賦權行為,是不妥當的。
「解禁說」是目前較普遍的觀點。許可本身就意味著限制,如果沒有限制,就無所謂許可不許可。依靠各種限制,社會才得以維持正常的秩序。在公共生活中,許多行為必須受到公權力的限制,從事這些行為必須徵得行政主體的許可。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該條中「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全面禁止規范;「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它特殊情況」可以向「國務院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是部分解禁規范。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解禁之前,相對人的權利是被法律禁止的。
行政許可的性質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復權利的行為,還是依法賦予相對方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的行為?應當說,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現後須經許可才可為的行為,在此過程中,為某種行為權利,從無約束狀態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實際上是受兩次法律調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調整之前,為某種行為的自由與權利並非法律上的權利,在經歷了第一次法律調整後,不為某種行為則變成了法律規范設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義務。至此,相對方自由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因禁止法律規范的出現不復存在——自由而為的權利已經消失了。但是,法律只不過是能動地對經濟現象予以記載與反映,它既可以通過在特定領域中設立普遍禁止的義務,也可以因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符合法定條件與標準的相對方享有為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至此,此種為特定行為的法律權利和法律資格已不再是對法律禁止前的權利的簡單恢復,而是依法賦予許可申請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或法律資格,是以法律效力為保障的,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種依法享有的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顯然從質上區別於兩次法律調整前自由而為的「天然」權利。行政許可實際是以法律權利或法律資格取代法律調整前的「自然」權利。控制的演變過程表現為自然的權利——法律禁止——法律解除禁止——法律權利。因此,「賦權說」和「解禁說」的有機統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權利——法律權利的連續演變過程,對於認識行政許可的性質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