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法
⑴ 保險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徵是什麼
保險代理是一種保險中介活動,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保險代理專以保險人的屬委託為前提,以委託合同為依據。沒有保險人的委託,就沒有保險代理。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是民事委託代理關系。因此,保險代理除了要遵守保險法的規定外,同時,也要遵守民法通則關於委託代理的規定。
3.保險代理必須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保險人承擔。違反規定進行保險代理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保險代理人承擔。
4.無論單位或者個人,只要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都可以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5.保險人可以委託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的單位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也可以委託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的個人辦理保險代理業務。
6.保險代理人有權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⑵ 保險代理人怎樣用新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雙方的權回-利義務主要答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確定,不能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受勞動法保護。
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117條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處於代-理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雖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還有必須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因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採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⑶ 保險法是怎麼規定業務員返佣的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六)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3)保險代理法擴展閱讀:
《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⑷ 保險法125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你好抄:保險代理人根據保襲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最終承擔責任的是保險公司,為避免出現責任混同或交叉,故,法律強制規定個人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同時,要准確理解該法條,有兩點注意:(1)強調的是個人保險代理人,但是如果代理人是法人或其它組織,則可以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沒有問題。(2)強調的是人壽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務不在此限。
⑸ 保險代理公司有必要做基本法嗎
《保險公司理人管理辦法》是指導保險行業代理人發展的核心制度,一般簡專稱或統稱為「基屬本法」。其主要內容包括:規范代理人的展業行為,滿足代理人職業生涯規劃的需要,樹立明確的價值導向標准,提高契約品質及經營績效。保險行業中的基本法可謂名目繁多,而其中最有代表性、最能凸顯行業特性的基本法莫過於個人營銷基本法。
保險公司基本法就是為了規范員工日常行為及一些相關問題。各大保險公司基本法各不相同,基本法意思就是,只要你按照上面的去做,那麼就是公司最高行政官來了,也沒有資格對你指手畫腳,基本法對於公司就相當於法治國家憲法對於國家本身來說,憲法高於一切,基本法在公司管理的作用就和憲法類似,其中會明確規定晉升和考核制度。
所以作為正規的保險公司,相當有必要做基本法的。
⑹ 調整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的主要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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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保險法和民法版調整的行權為
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行為受保險法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很多發條對保險代理行為作了規定。另外保險代理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保險代理行為又是由民法調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⑺ 為什麼說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是由民法和保險法調整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如何調整的?這個應該是很多保險代理人想了解的問題。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就這個問題進行解答。小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讀者理解險代理人行為相關法律規定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保險代理人分類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代理人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2、兼業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3、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4、獨立代理人
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是營銷制度的一個很好的補充,也是近年來新出的一個,相對傳統營銷制度,它的優點是層級非常少,可以直接對接保險公司,避免了過去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代理人也能給優秀的個人代理人提供一個更有利於個人事業發展的模式。
三、保險代理人禁止行為有哪些
1.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在保險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義務,編造並向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與保險合同內容及與其他事實不符的情況,給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錯誤信息,使其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志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接受保險合同的額外義務或者接受有損其利益的保險理賠。
2.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不僅不能編造虛假情況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也不能對自己知道而且應當向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說明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予說明。這些情況主要包括:與訂立、履行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情況,保險公司的責任及責任的免除,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保險責任期間,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及其處理等。
3.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直接影響到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的責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採取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手段,以減輕或者免除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或者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4.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違反法律規定,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僅可能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且會造成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擾亂保險業經營管理秩序,所以應當予以禁止。
5.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開展公平競爭,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四、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如何調整的
1、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保險法和民法調整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的保險行為受保險法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很多法條對保險代理行為做了規定。另外,保險代理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保險代理行為又是由民法調整的。
2、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的委託代理。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保險人的委託授權,屬於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關於委託代理保險業務所達成的協議,是證明保險代理人有關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3、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保險人的利益開展業務。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中介行為。
4、保險代理人的權力既包括明示權力,又包括默示權力。
明示權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約定的權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
默示權力是相對於明示權力而言,是指依據法律規范或被社會公認的慣例,代理人為盡其職責通常必須採取的行動,即應該有的權力。
⑻ 什麼是保險代理手續費,保險代理手續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險代理手續費是保險傭金,是指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代理合同,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依法向保險人收取的勞務費。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客戶告知書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託業務提供服務的,傭金收取不得違反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8)保險代理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限於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⑼ 保險代理人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
您好,抄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⑽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是保險中介?詳解保險中介的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工保網
同為保險中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既有著緊密的聯系,也存在不小的差異。之於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行業,區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可以更好的滿足自身保險服務需求;之於保險從業人員,了解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二者差異,能夠幫助其更好的規劃職業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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