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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出許可

發布時間: 2021-01-17 00:48:25

① 辦理戶口遷出一定要本人親自去辦理嗎

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本人不去可代辦,代辦人應為原籍戶內成員中的成年人才可以,需要提供准予遷入證明(遷出地留存聯)、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出地派出所審查符合後,開具戶口遷移證。

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准遷證;

(3)因大、中專院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

(1)戶口遷出許可擴展閱讀:

一、辦理戶口遷移證需要的證件:

1、居民、職工家屬城鎮戶口申報落戶:

(1)落戶申請書;

(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

(4)結婚證原件、復印件;

(5)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

(7)投靠人戶口是兵團的,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無業證明,到所在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後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的簽署意見,並由戶籍警給申報人填寫《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交申報人,申報材料經所長審核後,上報分(縣)公安局審批並列印准遷證下發各派出所,申報人憑《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回執領取准遷證。

2、居民、職工家屬申報「農轉非」落戶須知:

(1)落戶申請書;

(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

(4)結婚證原件、復印件;

(5)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6)投靠人戶口是兵團的。

3、辦理「農轉非」需要的相關手續:

(1)申請書;

(2)原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暫住證;

(4)由所在鄉計生站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

(4)房產證;

(5)身份證復印件;

(6)用《流動人口婚育證》在街道辦事處換取《計生回執單》;

(7)遷移地派出所管段民警填寫的「入戶審批表」;

(8)一寸免冠照片4張。

4、成建制單位搬遷落戶:

由申請單位向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市公安局根據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戶花名冊審核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單位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徵用土地落戶:

(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

(2)征地協議

(3)安置協議;

(4)落戶人員花名冊,由市公安局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文,計委下過的計劃,由市公安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二、辦理程序:

新生遷入戶口:

1、新生可自願憑入學通知書到當地公安機關將戶口遷移到學校;

2、新生報到時憑《入學通知書》和學雜費交費收據到保衛處報到點交戶口遷移證,每生交身份證辦證費20元;

3、在學校身份證照相點照相;

4、依保衛處通知統一由各學院或各班班長到保衛處戶籍室領取新身份證;

5、領取新證必須交回舊身份證。

轉學學生遷入戶口:

1、轉學報到時到保衛處戶籍室交戶口遷移證,交身份證辦證費20元;

2、交省教育廳的轉學證明;

3、在學校身份證照相點照相;

4.聽通知到保衛處戶籍室憑舊身份證領取新身份證。

畢業、退學、轉學遷出戶口:

1、畢業生憑派遣證到保衛處戶籍室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2、退學、轉學憑教務處的退學證明或教育廳的轉學證明到保衛處戶籍室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3、由於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經學生處批准緩遷戶口的可暫時不遷出戶口,免費代保管2年;

4、辦理遷移證交工本費4元。

學校集體戶口轉為家庭戶口:

1、到保衛處戶籍室借集體戶口簿;

2、向派出所出示身份證、遷入地戶口簿、住房證明(產權證、購房合同、公房租用證或單位分房證明);

3、提供遷入落戶的詳細地址;

4、其它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辦戶口遷移證:

1、交戶口遷移證丟失的情況說明和書面補辦申請;

2、學校出具何人何時何因遷往何地的證明;

3、已經報案的要出具丟失遷移證的報案證明;

4、往屆畢業生必須出具遷往地派出所未上戶的證明和戶口遷移證存根的復印件;

5、戶口遷移證存根在遷出地的公安機關查找;

6、學校保衛處不辦理補辦戶口遷移證的手續,必須自己憑以上證明補辦。

四、戶口遷移證過期辦理:

1、建議持作廢的戶口遷移證,回學校戶口管理部門或學校住所地派出所;

2、請求依據作廢的戶口遷移證,按照你指定的遷移方向(當然需要事先徵得遷入地派出所的同意),為你開具新的戶口遷移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及時辦理落戶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戶口遷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戶口遷移證

② 戶口遷出手續

先要有到山東東營派處所的接收證明,然後拿接收證明到你戶籍當地派出所辦理遷移證,最後到東營相關派出所上戶口

③ 辦理戶口遷出的流程 需要准備那些材料

相信有不少人,在辦理入戶廣州前都會先問自己,我為什麼要辦理廣州入戶?把戶口從老家遷入廣州,對於我們個人有什麼好處呢?相信回答是多樣的,也有共同的特徵:

「為了孩子讀書」、「為了更好的醫療保障體系」、「為了買二套房指標」、「為了享用更多的城市公共配套資源」......其中,解決戶口問題是為了解決孩子讀書和教育的佔多數!

入戶更多的意義在於:完善的教育資源、穩定的家庭發展基礎、良好的公共配套資源、完善的公立醫療資源,享受城市社會福利,引申而出的是整個家庭未來的發展。

辦理入戶廣州對於我們會有哪些福利

1、教育資源:更多的公立學校選擇,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等

2、醫療保障:更多優質的公立醫療配套、醫療保障計劃。

3、發展機遇:更低的貸款利率、更寬松的置業條件、更多創業支持、更優質的人脈資源。

提早規劃入戶廣州,做一個新的廣州人

只要您喜歡這個城市,就希望融入城市的發展,不管您是剛畢業的小年輕、還是職場未婚人士、還是到而立之年的家庭父母。選擇入戶廣州是:宜早不宜遲!

辦理入戶廣州有哪些方式

目前入戶廣州大概有:積分入戶、技能入戶、學歷入戶等幾種方式,其中技能入戶是目前不受指標限制,最便捷有效的入戶通道之一。如果您想讓孩子一直留在廣州,接受更好的教育,以及購買屬於自己的房子,那就選擇入戶廣州吧。

至於如何選擇最快速、最適合自己的入戶途徑,請即聯系我們一對一為您定製入戶廣州方案!

④ 如何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1、所內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

2、所間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准予遷入證明。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後,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3、跨區遷移

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後呈分局審批。經分局審核同意後,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所需材料

1、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

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復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復印件)。

2、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類

屬工作調動、招工、招干入戶的:工作調動介紹信或錄(聘)用通知(或報到介紹信);調動人員登記表或錄(聘)用人員審批表;錄(聘)用人員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為被企業錄(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憑證。

屬軍隊轉業幹部及復員退伍軍人人戶的:軍轉幹部或復退軍人安置部門介紹信;隨遷軍轉幹部家屬安置通知書。

屬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就業入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普通高等(中專、技校)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屬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入戶:投資人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完稅證》;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擬遷移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3、引進人才

所需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學歷和職稱證書;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相關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4、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4)戶口遷出許可擴展閱讀

1、被錄取的新生戶口辦理

憑錄取通知書,本人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經派出所審驗合格後,簽發戶口遷移證。遷移證內各項內容必須填寫,不許有空白項,身份證號碼齊全。

新生到校報到時,向學校招生機關交驗錄取通知書,辦理入校手續,將戶口遷移證遞交學校戶口管理機關,經審查遷移證內容合格後,由學校戶口管理單位統一辦理入戶手續。

2、畢業學生戶口辦理

按學生派遣單位發放的派遣證上所填單位地址,予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到新的工作崗位(單位)報到時,向報到單位所在地戶口管理機關遞交戶口遷移證及有關證件,方可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3、退學落回原籍手續辦理

憑學校退學文件,本人戶口到學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肄業、結業學生戶口落回原籍手續辦理。憑肄業或結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戶口到學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4、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戶口辦理

本人要求戶口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本人要求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服務期滿落實工作單位後,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5、大學生應征入伍戶口辦理

大學生應征入伍退役時,由徵集地民政部門接收,公安部門負責落戶;要求復學的,其戶口落入本人所在學校集體戶口;不願復學的,如本人要求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安置,可待其檔案經民政部門轉接後,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落戶;不願意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安置的,可在徵集地落戶。

6、大學應屆畢業生戶口遷移辦理

大學生大學畢業,戶口需遷出學校到工作所在城市,這個過程叫高校應屆畢業生接收。

高校應屆畢業生落戶期限為畢業當年,如2009屆,則為2009年1~12月份有效,過期則按往屆畢業生接收處理,接收條件與費用都高很多,如廣州等城市需要房產才可能接收,所以大多數畢業當年未能遷移到工作所在城市的,今後只能在買房後才能遷移進來。

戶口遷移的手續是,先到遷移目的地申請落戶,得到當地人事局許可後,將獲得《某某市需要大學生申請表》,然後再憑表到學校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再到目的地上戶即可。

⑤ 如何將戶口遷出

農村分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湖南

根據《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家庭戶戶內成年人因分家或達到適婚年齡後發生婚姻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分戶手續:

(1)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的;

(2)已辦理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協議離婚當事人或經法院判決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無房產證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進行房產分割,但村、居委會證明分戶人員確實在此居住且已與原戶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戶人員已申請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許可的。

戶內夫妻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江西

根據《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生活獨立,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

江蘇

根據《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三條規定: 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

山西

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綜上,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分戶。具體可到當地派出所咨詢。

⑥ 怎樣辦理戶口遷出

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⑦ 戶主有權要求在戶口本里的人把戶口遷出嗎

戶主無權單獨遷出戶口內的人。。。
請參閱公安部戶籍相關的文件。。。網站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和各公安派出所按許可權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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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戶口登記
第七條戶口登記應當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項目如實填寫。
第八條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的新生嬰兒,不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的集體戶口,下同),新生嬰兒可以隨父或隨母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二)父母一方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學生集體戶口,新生嬰兒可以隨本市單位集體戶口一方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
(三)父母雙方均為學生集體戶口,新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四)父母一方為本市單位集體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集體戶口(或者是現役軍人),新生嬰兒可以向本市單位集體戶口一方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現役軍人新生嬰兒的戶口登記,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本市現役軍人的,新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征入伍,其新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新生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隨父或隨母在本市集體戶口辦理出生登記的新生嬰兒應當隨父或隨母一起辦理戶口遷移。
第九條本市居民應征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條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注銷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居住地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注銷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後,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注銷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三條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注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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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四條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可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託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第十五條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須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民警必須當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六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後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七條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十八條本市農業戶口居民可以遷移入本市農業戶口配偶處。本市農業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戶口配偶處,並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本市居民系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本市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戶主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一)系遷(移)入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
(二)系遷(移)入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人;
(三)離婚後遷(移)到子女或者父母處。
第十九條本市非農業戶口居民(本市監獄、勞教系統所屬的皖南、蘇北4個農場,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戶口的非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一)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遷(移)入後不造成住房困難(按照遷移時本市城鎮住房解困標准)。
第二十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房屋所有權利人或者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概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變更為非農業戶口。
已在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且戶口已遷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學生畢業後,符合本市有關戶口遷移規定的,可以辦理本市戶口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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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二條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系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條本市居民因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六條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七條「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第二十九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籍貫的。
第三十條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錯號、重號的;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一條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後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後予以辦理。
第三十三條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後,辦理更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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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立戶、分戶、並戶
第三十四條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房屋權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口:
(一)有在本單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間非家庭成員關系的公民;
(二)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年市政府城鎮住房解困標准;
(四)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無直系親屬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職工,戶口可以報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宿舍面積核定該單位可以申報集體戶口的人數。
第三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縣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口: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七條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分戶手續:
獨立成套住宅或者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第三十八條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並戶,經公安派出所批准後,辦理並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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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證件簽發
第三十九條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條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期間,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後,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一條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二條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並提出補發申請,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
第四十三條《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原發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四條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台地區除外)。《戶籍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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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另行下發)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本市居民違反本規定,在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注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並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並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費,收費標准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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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條本規定中的「新生嬰兒」是指本規定施行之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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