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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20:31

代理關系中,代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代理人的義務包括:

依照委託版人的指示或者委託合同處理委託事務;權

親自處理委託事務,不得擅自轉委託;

報告義務,報告委託事務處理情況及結果;

交付財產的義務,代理終止的,向委託人轉移財產;

謹慎處理義務,處理委託事務時,要盡必要的注意義務;

不得濫用代理權的義務,如不得自己代理、與他人串通損害委託人利益等。

❷ 委託代理人的意思

委託代理人,又稱「受託人」。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的人。

1、委託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當委託代理人是公民時,他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當委託代理人是法人時,所受託的事項必須符合其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委託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為「單獨代理」或「一人代理」,後者稱為「共同代理」。

2、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卻委託,但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即委託人和有關當事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代理人承擔。

3、委託代理人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委託代理人有權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自主地為意思表示。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受託事項,不得擅自轉委託,除非在緊急情況下。

(2)代理人的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關系起源於"專業化"的存在。當存在"專業化"時就可能出現一種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代理人由於相對優勢而代表委託人行動。

現代意義的委託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託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代理關系就隨之產生。"

委託代理理論從不同於傳統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於一般的微觀經濟學。

❸ 委託代理人承擔什麼責任

委託代理人承擔的責任: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3)代理人的擴展閱讀: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託代理是在訴訟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某些原因難以親自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需要在訴訟上獲得他人的幫助,這就需要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當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❹ 本人是代理人的相對人怎麼辦

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
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❺ 民法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對人之間的關系(兩兩對應,簡單條理)

1、概念不同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相對人,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權利不同

代理人與全權代理人只是代理許可權不一樣,代理人是指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相對人常見於行政法中,稱之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

3、內容不同

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

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均可作為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成為法定代理關系或指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通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他們的代理只適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規定。

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能自己委託代理人,不能成為委託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委託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能根據自己的願望和利益選派代理人。

❻ 哪些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❼ 代理人的忠實義務的內容

1、《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一般是委託代理,可以書面委託或口頭委託,代理人應當在委託代理的事項和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7)代理人的擴展閱讀:

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

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

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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