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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23:37

1. 民事訴訟可以委託哪些人作為代理

《民事訴訟法》第來五十八條規定:「源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有哪幾種

民法中代理的分類:

一、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二、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2)民事代理擴展閱讀: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 民事代理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即是對我國民法范圍內的代理的法律依據。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產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里的本人或代理人是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得到別人幫助的一方;代理人是能夠給予被代理人幫助,代替他人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的一方。

代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代理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廣義的代理除含有直接代理外,還包括間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爾後將該行為效果間接歸於本人的代理。而我國民法規定的是直接代理

4. 民事案件代理人的規定

現在的民事訴訟法不是不允許和取消了個人代理,只是抬高了個人代理的門檻,現在如果是公民個人代理案件,必須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單位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才行,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要憑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開具的專門的介紹信才能代理民事案件,新民訴第五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5. 商事代理與民事代理的區別

招標代理工作怎麼樣?

一 招標代理工作從何而來
1、招標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招標代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3、招標代理機構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4、招投標代理機構資質分為:暫定、甲、乙級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第五條規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5、招投標從業人員要求:招標師

根據《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9號)第三條規定:國家對依法從事招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招標師,是指經考試取得招標師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招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五條招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分為招標師和高級招標師。高級招標師的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二 招投標工作一般包含的內容
策劃招標方案,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招標全過程,處理異議,協助解決爭議;招標活動的咨詢和評估;協助訂立和管理招標合同;國家規定的其他招標采購業務。

三 招標工作的人員能力要求
掌握招標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准規范以及技術經濟知識,分析、判斷和解決相關專業問題;組織策劃、實施和管理招標全過程,編寫、審核有關招標文件及合同,協助指導與管理招標合同的談判、訂立和履行,運用電子信息技術組織招標活動;了解國際、國內招標行業發展狀況,開展招標專業技術研究、交流、咨詢等工作。

四 前景分析
(一)招投標大變革-招標代理資格可能將全面取消

2017年7月31日,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受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委託,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將組織市場主體、業內專家學者,就《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關於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管理的條款修訂收集意見。會議將首先討論以下兩個議題:1、取消招標代理資格對招投標市場的影響和效果。2、招標代理資格取消後,政府和協會應從哪些方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行業自律。由此可以看出,招標代理機構的最後一個法定資格被取消,將鐵板釘釘!

十八大之後已經取消三項資格:分別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二)取消招標師准入資格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3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分別為:(1)價格鑒證師;(2)招標師。

目前我國的職業資格分為兩類:一類是准入類職業資格,具有行政許可性質,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置,如律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另一類是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反映的是獲得者擁有某一專業工作領域具有的職業技能水平和能力,如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

招標師有可能轉入水平評價類!

6. 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做委託代理人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律師:

就「律師 」的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法律服務工作者:

法律服務工作者廣義上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律師,但是工作范圍與准入條件不同,工作職責不同。法律工作者指的是雖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具有法律知識,可以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人員。其業務范圍非常廣泛,幾乎可以涉足現在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屬於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門頒發資格證、執業證,依據相關法律參與案件的代理、訴訟、調查等法律服務工作。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具有律師身份,不得以律師名義承攬業務,進行案件調查、代理訴訟等。在參與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民事案件,幾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辯護外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執業區域范圍受法律規制,不得跨區域執業。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辦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法律工作者因為長期的訴訟代理與咨詢服務,在訴訟中也體現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能力,社會的認可與尊重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

一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三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那麼,在具體的應用中該任何確定近親屬的范圍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是作為法律,對同一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應該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進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的范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在其規定范圍與法律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適用。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託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通常情況下認為,親友包括親屬和朋友,其范圍比近親屬要廣泛的多。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沒有採用親友的概念,依然採用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由於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採用不同的標准。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適用不同的標准來加以判斷。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范,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6)民事代理擴展閱讀:律師-網路法律服務工作者-網路民法通則意見-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網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公民代理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7. 民事代理中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區別

區別如下:

1.代理性質不同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只授予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一般性的訴訟活動,而不能代理當事人進行實體性權利處分的授權代理。特別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以特別授權賦予律師除了一般代理許可權以外,尚具有代理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問題處理直接做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訴訟代理。

3.代理模式不同

一般授權代理對於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進行和解等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處分的事項就不屬於一般代理的授權范圍。特別授權代理中律師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涉及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行為和其他一些重要的訴訟行為時,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8. 民事訴訟中的代理與民法上的代理有什麼區別(請解釋的詳細些)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回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

而要特別注意民法中的代理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在「全權代理」問題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有差別的。法律規定代理分為一般訴訟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在民事訴訟中,一般訴訟代理是代理權范圍無特別授權的代理,又稱普通代理,同一般代理相對應的應當是特別授權代理,而不是全權代理。在民事訴訟中,代理人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答授權委託,在民事訴訟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可以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而委託代理人是基於當事人的授權委託而行使代理權的人。

9. 民事代理的概念

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當事人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如果所代理的民事行為有著特定的對方當事人,該方當事人被稱為第三人。代理關系的產生是由於被代理人不能或不願以自己的名義或自己的行為親自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而由代理人代理為之。
如果把民事代理看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是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共同構成的。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之。而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10. 哪些民事行為不能代理

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不能代理。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事實行為、不法行為不屬於代理制度范圍,法律對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使用代理的概念,也不屬於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比如代理記賬行為,雖然會計法有明確的代理記賬業務規定。

不得代理的行為主要有三種(民法通則規定了兩種):

一是法律規定需要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如公司法第124條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涉及關聯交易的表決、企業國有資產法46條規定的公司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的表決等;

二是約定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比如演藝;

三是法律性質應由本人實施的,包括身份行為,比如結婚、離婚、收養、遺囑、協議確定監護人等。

(10)民事代理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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